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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軍與日本


  (一九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國防軍成立之大概,已載前志,茲更述所聞見,錄之下方。

  一、國防軍之組織 國防軍之組織,可謂完密已極,其規模之宏大,論者謂比之袁世凱所辦之模範團,只有過之,無不及也。組織法令,完全擬妥,逐漸施行,特僅未經總統用命令發表耳。大致分為四項:一、國防軍之編制令;二、國防軍師旅司令部之組織令;三、國防軍官佐等級令;四、國防軍總司令部之組織令。原定為獨立軍隊,不受陸軍部管轄。總司令部聞已成立,內設參謀處、副官處,各項職務分設十課:曰總務、曰軍務、曰軍學、曰軍醫、曰軍械、曰軍裝、曰軍需、曰軍法、曰會計、曰庶務。又仿日本之訓練制度,於訓練處之下,設教練處,現已成立者,曰研究,曰交通、曰軍需、曰衛生、曰憲兵。共五處。又聞該軍以飛機為軍用品之重要者,擬更組織航空隊,設立飛機廠,此其大略也。

  二、國防軍之駐地 現在該軍已成三師。第一師駐北苑。第二師從通州起,分站駐紮,以至山東為止。第三師從長辛店起,分站駐紮,以至保定為止,扼據津浦京漢兩鐵路之北端,綿延數百里,聲勢可為盛矣。雖然,既名國防,當駐邊疆,茲乃播布京畿,其意何居。

  三、日本供給餉械士馬與國防軍 國防軍由參戰軍蛻化而來,盡人皆知,國防軍由參戰借款而成立,亦盡人皆知。參戰借款協約,即參戰軍與日本所締結者也,全數為二千萬元,除於去歲已交三百萬元外,尚餘一千七百萬元,以中國政府名義,存於興業、朝鮮、臺灣三銀行,此日本之以餉供給國防軍者也。正月二十日,報載京奉路運來野炮七車,二月一日,又運來炮彈七車,皆由西直門送往北苑,以為國防軍第一師之用。據確實調查,此項兵器,蓋自秦皇島運來,或曰即前次軍械借款所訂購,為奉軍截留之存餘者。或曰是某中將赴日本時所訂購者。總之,既從秦皇島來,則非中國兵工廠所製造,而為日本所運售可知,此日本之以軍械供給國防軍者也。又報載國防軍聘日本人十二名,充當軍事教習,以阪西少將為教習長,該十二人中,以四人充教習,以八人充分教習,專教軍官補助團,授予完全之日本教育,此日本以軍官供給國防軍者也。又二月初,報載日本由西比利亞撤回之軍馬,共二千五百餘匹,概售交國防軍,此日本之以軍馬供給國防軍者也。要而言之,日本之扶助國防軍,無微不至,其意安在當亦國人所欲極聞知者也,並敘述之如次條。

  四、日本扶助國防軍之野心 日本原敬總理,本以不干涉吾國內政為標題,故參戰借款之餘數,亦思停付,以免徒增中國人之嫉惡,而該國陸軍總長田中氏則反對之。聞其所持理由有三:(一)中國地大物博,現有軍隊,皆不足恃,若不另練一雄厚可恃之軍,一旦變起,恐無力足以維持之;(二)中國現擬裁兵,倘督軍群起反對,政府有何力強使服從;(三)南北和議,如未能妥協成功,外交團雖決定干涉,而徒托空言,豈能達到干涉之目的。外人既無派兵干涉之理,則於中國不可不謀以兵力保證之。又該國在華青木中將,亦嘗以國防軍問題,往謁徐大總統而獻策曰:「現在俄國過激派尚有亂事,參戰軍自可藉口不裁」綜觀以上二者之言,皆極力保護國防軍,察其用意,非以國防軍與彼有深重之關係欲借此以壟斷中國之軍權者乎。籲!抑酷。已然此二者,猶未明白宣佈,未足為奇。其尤奇者,則該國駐上海武官松井大佐之向我和議代表之陳述也。國防軍為和平會議之一重要問題,非解決此問題,即為和平之障礙。乃日本:其扶助之心,由該國參謀總長訓令松井大佐,屬令向南方派陳述「國防軍基於中日軍事之協定,勿于和平會議中提出此問題」,又曰:「所有借款餘款,中政府有撥用之自由,日本不加干涉」,嗚呼!日本既助長軍閥派之專橫,今複干涉我之和議,明目張膽無所容心,此而能為,孰不能為,其居心尚可問哉,尚可問哉。

  五、政府與國防軍 政府原先對於國防軍,未嘗過問,惟有聽之。厥後釜於內外各方面反對之聲太烈,亦曾將國防軍問題提出討論。但其具體內容,外間仍不得而知,僅曰此項軍隊,決不用於內爭而已。

  六、公使團與國防軍 某日英國公使朱爾典氏,于公使團會議終了之後,請日美法意四國公使暫留,協議中國國防軍之存廢問題。在席各公使中,一部分主張助南方之要求,而廢止國防軍,一部分主張保障國防軍,將來不使用於內爭之條件之下,許其存續,遂以意見不一致而散,此中意味,大可深長思也。

  七、內外輿論與國防軍 內外對於國防軍之意見,持反對之說者,幾于異口同聲,萬人一致。今姑分述其略於次:(甲)國內輿論。(一)西北利亞方面之戰爭,業告終結,日本軍隊,亦俱行退還,故今日實無組織國防軍之必要。(二)現當財政窮乏之際,無養成多數軍隊之必要。(三)數年來中國之騷擾,俱以軍隊為其主因,故今日無養成軍隊之必要。(四)裁兵之議,現已蔚成國論,此時即不能一時盡數撤去,而分期裁撤,必須實行,國家始有生機。乃國防軍現方從事召募,是裁兵之善意尚未行,而增兵之惡例已開始,各省若相率效尤,何以善其後。(五)全國陸軍無不為國防之用,今忽于全國陸軍之外,另創一國防軍之名,是限定某人某派所募之兵,始得稱為國防,外此一切陸軍,皆不得謂為國防。顧名思義,實不可通。(六)袁世凱時代,設置統率辦事處,及編練模範團,皆軼出陸軍行政之範圍。彼時段祺瑞曾力持反對之議,令國防軍亦模範團之類,何反躬自蹈之而不惜。(七)國防軍督辦處為參戰處之改稱,參戰處又基於中日軍事協約,故國防督辦處中有外人十數人執重要職務,聞之者已不禁駭詫。現德國亦既降服,無戰可參,軍事協約,當然在解除之列,而因一派人保存國防處之故不旨撤裁,是予外人以操縱吾國軍事之機會,其危險何堪設想。(乙)國外輿論。東京朝日新聞社說曰:「中日間現存之秘密條約,及秘密協定,如經中國委員在巴黎媾和會議提出者,全為前內閣時代援段主為之餘殃,中日親善上又築一至大溝渠,實不勝其遺恨。然中國北洋軍閥段張倪徐等,不察世界之大勢,尚欲取出前內閣時代所締結參戰借款之餘額一千七百萬,及依兵器供給契約,屢迫兵器引渡之履行。而立于其間之田中陸相,且有身陷重圍之感覺,而現困難之現況,……夫所謂國防軍者,由參戰借款及兵器引渡所編成者,實為倪嗣沖部下之苦力。西比利亞方面,亦現靜穩,如養成彼等一派之手兵,固不但為南北和平之大障礙,即彼等自身,亦內失中國人之信望,外失日英美諸國大政治家之同情,其結果亦大不良也」,云云。

  八、上海和平會議與國防軍 介決國防軍問題,為上海和平會議最重要之事,南方代表固信非解決此問題,則無會議良好之希望,即北方代表中亦以為然,故有主張將國防司令部撤消,全歸陸軍部處置者。但南方代表之主張,非僅止此,以國防軍為新編軍隊,當然根本取消,不准更換名目,不准改編為他軍隊,並不信直接歸陸軍部管轄之語,雖目前因陝西問題未決,尚未及此,然征以四方之形勢,則第二題舍此莫能先焉。

  署名:大壑

  (原載《國民》第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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