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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會議之經過


  (一九一九年三月二日)

  舉國矚目之和平會議,經幾許波折,始得開幕,不謂甫經開幕,遂因陝西北軍攻擊南軍,不遵停戰命令,而戛然中止,然以吾國現狀而論,無論北方南方,皆以民窮財盡,不堪再戰,而當局豈有不知耶?知矣,曷為而愛一殺人如麻之督軍以破壞和局耶?切願亟宜猛省,以挽危局,茲述其經過情形如下。

  一、會議地點之決定 會議地點,南方主滬,北方主甯,持久而不能決,實為延擱令期之一原因。後北方政府見和局久延,時勢益迫,不得已始有遷就之意,朱總代表啟鈐及李蘇督純,對於地點問題,亦無甚成見,故在滬開議,乃得決定,假舊德國俱樂部為會場,定期於二月二十日開始會議焉。

  二、會議規則之確定 會議規則,經往還磋商,頗費周折,後乃推定汪有齡、方樞、章士釗、胡漢民四人起草,經雙方總代表簽字,因以確定,共九條,其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會議時,雙方總代表及各代表俱列席。

  第二條 會議時,由雙方總代表發言。

  第三條 議題由雙方總代表協定。

  第四條 議題既已開議,總代表認為無開準備會,或審查會之必要,則由總代表指定各代表中若干名,令行討論。

  第五條 對準備會或審查會之討議事件,仍須取決於總代表。

  第六條 會議時,由雙方總代表各派秘書二名,以事記錄,並合同為記錄文件之整理及保管。

  第七條 會議未決事件,及準備會或審查會之討論事件,雙方代表及秘書當負秘密完全責任。

  第八條 會議時,禁止傍聽。

  第九條 本規則由雙方總代表簽名後施行。

  三、會議開幕兩總代表之宣言 南北平和會議,於二月二十日午前九時,雙方總分代表齊集舊德國俱樂部正式開會,兩總代表皆有宣言,茲節錄如下。

  唐總代表之宣言,(前略)惟有一事不能不先有聲明者。此次西南護法之爭,揆諸止誼公理,實為不得已之正當防衛,並非持意氣,故與北方為難,所謂西南反對北方,此種不當之名詞,西南絕不能承認。至年來戰事蔓延,民生惟悴,南北兩方,同感此痛,……邇者時勢所趨,潮流相迫,將化干戈為玉帛,換刀劍以犢牛,一切干羽戈矛,皆應視為過去陳舊之古董。後此戰爭,當無從起,西南唯一之希望,亦豈有他。不過欲使合法之和平,期其千萬世,不祥之兵氣,銷為日月光,俾戮力同心,以發展民治精神,圖謀國家鞏固而已。……矧世界和平之論,美總統倡于前,舉世人和於後,近且國際聯盟之議,將形諸事實,則外侮之慮,更可無虞。……我西南主張,宜趁此世界推誠相與之時,實行全國開方主義,借友邦資財,發展吾國實業,以吾人物產,供給世界需求,民國前途,殊未可遽挹悲觀也,今日與諸公為第一次之會晤,鄙人所最感觸不安者,為南北二字。夫吾國實一家耳,安有所謂南北,即以此次雙方代表而論,南方所派出者,固有北人,北方所派出者,尤多南人,鄙人極願爾後南北界線,勿複再印於腦際。此外更有最切要之事,為鄙人所舌敝唇焦迄仍未獲解決者,厥為陝西問題,自停戰迄今,已經兩月,而陝西戰事,仍未停止,陝民何辜,遭此荼毒。鄙人于各代表未抵滬之前,與徐菊人先生函電交涉,不下十數次,直至於今,乃無效果。今者和平會議已第一次開會矣,而據昨日所得消息,尚有三原失守說。則以前所下之停戰令,不成為一張空文耶。務望諸君鑒陝西人民,受此額外痛苦,首將此事解決,免至西陲一隅,尚遭塗炭,而全國皆□和平,則幸甚。國內戰爭,至今日已告一結束,然推厥禍原,外力實有以助長之。蓋武人派苟非借助外力,則舍錢自無耒軍械無從購,兄弟□牆,早已言歸於好矣,何至兵連禍,延至今日,使人民痛苦至於此極哉。此著要之關,務望諸君格外注意。(後略)

  朱總代表之宣言(前略)惟是南北糾紛各事,原因複雜,其造因不盡在民國八年中。因沿曆古而來者甚多,自應為根本之觀察,定遠大之計劃。至唐總代表所謂外交問題一節,一致對外,爭國際上之地位,啟鈐極表贊同。民國六年政府加入參戰,亦為注重國防地位起見,排萬難而為之,乃為人所共知。經營年餘,始獲此結果,得在歐洲和會席上,以公允正當之言論,謀獻於各友邦之前,我國民自當以一致之精神,為政府之後盾,唐總代表所謂須建設強國政府一節,啟鈐尤為同感。欲求政府之強固,必須內外相維,共策進行。至軍事方面,尤應順世界之潮流,副國民之責望,合財政之狀況,力事裁汰。惟其辦法極應詳慎,當為妥籌收束,到歸正軌,不可因消弭兵禍,轉啟爭端,致使人民瘡痍未蘇,又遭塗炭也。再停戰以來,因地域遼闊,一時致有衝突,容或有之,遣派和議時,亦不免有此種現象,自當從速設法,以紓民困。(後略)。

  四、會議情形 開幕之翌日,即正式開議,茲將連日之會議情形,約略記之於下。

  二月十一日。開第一次正式會議,唐總代表提出陝西問題,要求停戰保障,須免陳樹藩職,撤退在陝北軍。朱總代表對於唐所持理由,亦未反駁,惟稱恐惹糾紛,不能同意。次議陝西畫界辦法。經雙方議定,兩軍各讓出若干裡,為中立地,由監視員居中監視,以免衝突。惟界線一層,唐總代表,力主南北兩方之領地,回復上年十一月十六日停戰令以前原狀。朱總代表,主張照現時兩軍所在地定界,因此頗有爭論,未得結果。

  二十二日開第二次正式會議繼續商議陝西問題。結果,促張瑞璣監視員迅速赴陝,與雙方將領接洽,實行李蘇督所擬之五條停戰辦法,以期陝西問題,得以早日介決。張於即日入京,即便赴陝,李督所擬之五條辦法如下:(一)陝閩鄂西,雙方一律嚴令實行停戰。(二)援鄂援陝軍隊,即停前進,擔任後方勦匪任務,嗣後不再增援。(三)閩省鄂西陝南,由雙方將領直接商定停戰區域辦法,畫定後,各呈報備案。(四)陝西全部,由雙方總代表公推德望夙著人員,前往監視,畫界分區。(五)畫定區域,各擔任勦匪衛民,毋相侵越,反是者,國人共棄之。朱總代表並謂元日北京政府已令前敵實行五條辦法,以後可代北方完全負責。隨議外交問題,雙方同意,聯電北京政府,將所有中日密約及附加條件宣佈,並要求交會。次議參戰軍問題,唐要求另電北京停付日本未繳之參戰借款一千七百萬元,朱亦承諾。

  二十四日。開第三次正式會議,唐總代表提出陝西請國軍總司令于右任刪日(十五日)來函,謂陳樹藩軍攻擊南軍,仍甚急迫,以質朱總代表,請其應負責任,朱答以停戰五條辦法,十三日方始宣佈,陝西僻在西陲,或十五日陳樹藩尚未收到此項電報,即便交到,亦難即刻轉行前敵,容電詢,再答覆。唐承認其說,次提出北京答覆和平會議電文,當眾宣佈,大旨謂「中日軍事協定全案,日內當可抄寄,至參戰借款,發源於歐洲戰爭,須歐洲和局告成後,始可停止,現尚在條約效力拘束中,不容中途變易。」云云。南代表,頗不以為然。又次議八年公債問題。唐謂和會已開,舉行公債,應雙方同意行之,不應由一方單獨辦理,新國會尚未經和會解決,即提交亦屬無效。最後提出撤換湘督案。為湖南人民之所請願者,皆交付代表審查會審查。

  二十五日。開談話會。唐總代表據于右任十六日來函,謂陳樹藩軍大攻南軍,戰爭極烈,質問朱總代表,言政府十三日既已聲明停戰,何以至今仍取攻勢,陸續進取不已,似此空言搪塞,近於欺騙,一旦和議決裂,則責有□歸。朱答再電北京,請其言查前敵各軍官之舉動,有不遵停戰命令者,應加以極嚴重之懲戒處分。次由唐報告希望取消參戰軍之理由,並謂此間日本總領,轉述東京政府,亦有廢止根據軍事協定發生之參戰借款,及購械契約之意云云。朱答參戰軍三師,編制完全,不能取消,只能商參戰事宜終了後結束辦法。結果,唐□由北京,請求取消,朱亦拍電轉達唐意。

  兩代表審查會,亦於是日開會,未得結果。

  二十六日。開第四次正式會議,繼議陝西問題,唐總代表據于右任十七日函,報告陳樹藩不遵停戰命令,進攻盩厘,於部退至郿縣。討論結果,唐為最後之聲明,謂陝事均陳樹藩一人作梗,陝民年來受種種痛苦均陳氏一人之罪,如不即行撤換,陝事終無解決之日,請朱即據情電京查辦。在撤除命令未下以前,南方代表只有每日到會,詢問已否將陳撤換,此外不討論別項問題云云。朱答昨已電京,詳言陝事不決,和議不能進行情形,並請政府嚴令前敵,□□五條電令。此時非接北京複電,似未可遽行停議。唐不可,遂由雙方商定,將是日正式會改為談話會。次由南方代表提出三條辦法:(一)陝西戰事,須先停止,然後再議劃界各勦各匪辦法。(二)不必□張瑞璣到陝,即可先行停戰劃界。(三)須得于右任正式來電證明確已停戰。三事辦到,再繼續開議他案。朱當允電京照辦。又次由朱報告北京來電,日使小幡,向外交部聲明,謂得本國訓令,稱日政府對於歐戰和會,既經開議,參戰問題,即為終了。所有前與中國締結之軍事條約,均可作廢,參戰借款,可以停交云云。

  是日續開審查會審查八年公債案,及湘人請願撤換湘督軍。結果,八年公債案主張停止發行,撤換湘督案仍未得結果。

  二十七日。開談話會。唐向朱詢問北京對於撤陳有無回電,朱答以尚未。南代表李述膺報告,得十八日陝西電,郿縣又為陳軍攻陷,是北軍之進攻情形,萬難掩飾,毫無誠意,安望言和。朱答當電京詢問,請其設法約束云云。

  二十八日。開第五次正式會議。朱總代表報告中日軍事協約全文,已由北京寄到,計中日協定文書一件,海軍共同防敵協定條文一件,陸軍共同防敵協定條隸一件,介釋歐戰終了文書一件,共四件,此外並無附件。並聲明寄交歐洲專使者,亦只此四件。唐總代表謂現據北京政府聲明,關於軍事協約,除上開四件外,此外絕無附件。宜由本會雙方代表將此實情□□向中外宣言,除上開四件,容再討論外,如別有私行訂定關於中日軍事協約之附件,全國人民不能承認,將來不能發生效力。至對於該協約如何辦理,暫時不能討論。先詢問北京對於陝西問題,有無介決辦法之複電,朱總代表答稱此刻尚未接到,唐總代表謂自二月十三日,五條停戰辦法宣佈後,每日均接于右任報告北軍攻擊詳情函件,昨又接十九日自陝來函,報告連日戰事增劇,近且各軍移其東路,向相橋交口紅崖頭幹都村興市關山某處攻擊,與三原相距僅數十裡,是非北京政府威令不到,即保無議和誠意,實屬不顧和議前途,不惜陝民呼籲,與世界和平宗旨大相違反,由今日起,於四十八小時內,北京如無圓滿答覆,請貴代表諸公向北京政府聲明以後不能負責,並請同時由雙方代表將此實情向外交團切實聲明,朱總代表答稱關於陝事,迭經切實電京,請以嚴厲辦法,防止陝西軍隊,刻未接到複電,必因電陝責問,正熟籌其他辦法,故一時未能複電,如北京無確實辦法,必當以言就力爭。至向外交團聲明一層,以為尚須考慮,未便同意。討論結果,唐總代表謂今為最後聲明,如四十八小時內,北京無滿意答覆,當單獨由南方代表向中外宣告和議停頓,並聲明其理由云云。

  三月一日開談話會。朱總代表報告北方代表全體電京辭職之經過情形。唐總代表對朱極力勸慰,且雲如屬四十八小時,北京政府仍無圓滿答覆,全體代表再定辦法,語畢,遂散會。

  案在此期間內,計開正式會議五次,開談話會三次,開審查會二次,而千壘百折始得組成之和平會議,竟以陝西問題而頓告停止,是非國人之大不幸耶噫。(三月二日記)

  署名:大壑

  (原載《國民》第1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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