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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新交涉


  (一九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日本自原敬氏改組內閣以來,發表中日親善之言論,拋棄從未助亂之主張,演說於會場,宣佈於報章,已非一度矣。而我孱弱無能之國民,聆此加惠之言,方歡迎感激之不服,又孰意彼不旋踵遂自食其言,重造此次奇離之新交涉乎。斯誠為中日親善之遺憾者已。爰分別敘述於後。

  一、交涉之原因 此次交涉之起因,不在北京而在巴黎,蓋即吾國在歐代表之言動所以啟之,先是巴黎媾和會議,計九僅英美法日意五大強國代表列席,而他國鮮與焉。昨因開會議時,日本代表牧野男爵曾有「青島應歸日本之」表示,其餘四國,皆以此事有關中國,非據片面單獨之意見所得解決,是以于下次開會時,通知中國代表列席,而吾國代表顧維鈞、王正廷二氏因乘之而起,演說中國所處之地位,與青島問題,及其他各事項,大受各國代表之頌贊,除日人不計外,皆環繞吾國代表與之握手。厥後並連卌而及中日密約應否宣佈之問題,日本代表謂密約能否宣佈,須先請示于本國政府,我國代表則謂決不反對宣佈,因此竟生意見上之歧異。日本代表即將此情形報告本國,然日本則因以其有礙自稱可以代表東亞之表示也,遂不惜吐棄前言,甘冒不韙,而一九一五年之鬼域伎倆,又悍然重施之矣。

  二、交涉之情形 當駐京日本公使小幡酋吉氏接到本國來電,正值吾國陽曆新年休假之期也。小幡氏迫不及待,往訪吾外交部代署總長陳籙氏者數次。陳代表以新年休假辭之。小幡聲稱有非常要事,非見不可。陳不得已於二日午後出見之。既見,小幡出示電文二通,該電大致謂「中國議和專使在巴黎之態度頗強硬,而且反對日本在中國應得之權利甚力,彼等嘗對各新聞訪員雲,無論何時,彼等當將中日密約宣佈。」云云。小幡氏施指某某密約曰,此等密約,照外交慣例,非經兩國同意不得單獨宣佈,言罷,即要求兩事:(1)中日密約非得日本同意不能宣佈。(2)中國政府應即致電巴黎訓誡中國議和專使各自檢束,若中國政府不允其要求,日本將永遠佔據膠州及山東。且曰現在中國不能依賴英國,因英國有內亂,惟日本足恃,因日本有海陸軍,足以橫行天下也。此以威脅之也又曰:去歲參戰處曾向日本借款二千萬圓,已於九月四日交三百萬圓,現尚有一千七百萬元未曾交出,若中國不允其要求,則該款即作罷論,此蓋以利誘之也。小幡氏態度頑強,言辭鋒利,與陳代外長傾談四時久而後去。噫!小幡氏因即一九一五年提出二十一款在我外交部以其木杖東敲西擊以示威者也,乃曾幾何時而舊技又複出現,雖曰彼強橫暴要亦吾之孱弱有以召其侮也歟。

  三、國人之抗爭 自此番消息傳出後,國人聞之,無南無北,無大無小,無內無外,靡不憤恨填膺,奮然興起。有致電政府,請其不受日本之要求者,有致電我國在歐代表顧王諸君,請其保持原有之尊榮態度者,有致電威爾遜總統,及各國和議代表,請求執公正之判斷者,有通電全國,萬眾一心為我國在歐代表之後援者,奔走呼號,竭力爭抗。斯亦吾國民氣振作之告一進步也。文電大旨縱同,茲錄其一,以觀其概。全國和平聯合會、各省議會、各省教育會、商務總會、滿蒙回藏各公會、華僑公會等,致政府電云:「東鄰侮我,全國同憤,凡有血氣,莫不誓死抵抗。本會代表民意,義憤同深,共籌救亡,略得端緒,謹為政府縷陳之。(一)顧王兩使之發言不應加以限制也。歐洲和平會議,各國代表,同有自由發言權,我國代表,豈能獨異。乃日本與我平等,竟敢要求限制,倘或少為氣餒,自箝口舌,是我以外交主權,付之日本,甘心以藩屬自處,國將不國,等於滅亡,一髮千鈞,稍縱即逝,萬望電諭專使,堅持正義,折中樽俎,以維持國際地位,而保我主權。(二)中日間各種秘約及屢次抵押借款合同,急應宣佈國內,提出歐會也。慨自四年以來,二三野心家,依賴外人,恃為奧援,日本利用時機,多方誘脅抵押借款,助我自殺,秘密訂約,供彼鯨吞。一切密約借款,均與民意相拂,凡我國民,早已宣告否認。急應將四年以後中日間各種密約條款,宣示國人,並提出歐洲和平會議,請世界公正裁判。或全部打消,或痛加修正,日人雖狡,亦必難與世界公義相抗。(三)山東鐵路借款合同急應宣告否認也。查該項合同,並未正式簽押,當然不能生效。日使要求公佈,以為一經公佈,不啻批准,詭計陰謀,肺肝如見,如誤信其言,貿然公佈,山東前途,不堪設想。本會以為此項合同,政府既未批准,成立與否,當可完全自由,請即宣告否認,以絕禍根,其已支用之款,政府或難退還,人民義當擔任,可是毋庸慮及。(四)山東青島問題提出歐洲會議,收回領土也。查青島本我領土,租借德國,定有期限,日本佔據青島,系我協約國共負責任,我國亦協約國之一,德人業經失敗,青島當仍歸我,山東為我政區,日本設民政署,顯然系侵我主權,山東人民,呼號抗拒,公憤所激,全國同聲,急應提交歐會,請求各國公判,務使青島歸我,民署撤消,始足以伸公理而保領土,凡此四端,均今天救亡要策,業經舉國一致,拼死力爭,伏望大總統總理極端主持,嚴拒日使要求,萬勿誤聽奸言,幸圖近利,陷我國為朝鮮第二,四萬萬人實信賴之。」此外雖或有一二賣國奴別具肺腸,欲為日本運動,然識者早已檳檳不齒於人類雲。

  四、外報之公論 西報因此事作公正之評論者,不一而足,而尤以大陸報論之甚為透闢,其略曰:「日使小幡氏要求中國鉗制其議和專使之口一事,實有大功于世,蓋彼適於此相當時會,將遠東問題之真相,合盤托出,供舉世之參考也。此問題維何,即東半球是否為日本之領土,中國是否尚屬獨立國家也。自一九一四年八月以來,此問題即在醞釀之中,自日本致哀的末敦書於德國,迄於小幡氏赴外交部為友誼之訪問,其間一切發展,皆因果相聯。日人初佔領青島,一繼蠶食山東一大部分,二提出二十一條要求,三侵略滿洲,四締結日俄密約,五防礙中國加入歐戰,六保護北京腐敗之武人派,七對華借款以攘奪利權,八設民政署于山東,九訂一九一八年之軍械借款及他項密約,十與藍辛石井之特別利益條約,十一直至今日僅餘一問題曰:中國是否日本之屬地而已。小幡氏之要求,甯有他項意為之可言,苟中國提出自身問題於和議會之權亦否認之,其議和專使須得日本專使同意始能發言,則中國尚有國家之形影耶。日本之屬國耳。此項問題,當由協約國予以答覆。且秉和會和約之精神,為一切之答覆,苟威爾遜總統之主義,果將遍佈於世,舊式政治,果予掃除。國際聯盟,果為主要之勢力者,則吾人必力謀將此種遠東之帝國主義,永遠剷除。今日日本之挑釁,當由協約國起而應付之,前四年間之中日害毒關係,當予廓清,中國議和專使之申訴,當完全俯聽,二十一條要求,當重行審查,一切秘密條約,當予研究,其不合法者,當即廢止。至為國際道德所許者,則聽日本有之,此外則非彼所能希冀矣。此中根本關係不徒為中國之利益計,蓋為世界將來之和平計也。使大日本主義昂首伸頭起於亞細亞,則大德意志主義之傾敗,在吾人實未受絲毫利益。苟日本統治中國,則將造成一種新巴爾幹之局勢,亞洲大陸,半成外交陰陽商務競爭之舞臺矣。故世界和平之關鍵為中國領土完全與獨立自主不受日本或他強國之絆羈。苟列強之會集巴黎者,不自由審查關於中國一切問題,則中國決不能獲此種獨立自主之權。苟舉世非完全不認(非由中國否認,)小幡氏之要求,則此項審查又決不可能也。」云云。

  五、政府之態度及在歐媾和代表 總統總理對於此事,先亦淡然處之,不以為意,並未受日使之要求,誥誡在歐媾和代表,亦未受某軍人某要人之運動,對於日本讓步,或改變態度,且曾電慰在歐諸代表,堅其盡職之心,有「中國專使,自有全權,凡關於中國利益,該專使等可以便宜行事,至於將中日間有效條約提出于和平會議,則無論何時亦無論何法一聽彼等自酌」諸語。由此觀之,則亦不得不謂政府處置之得當也。雖然,政府如此尊榮愛國之行為,吾儕小民,感戴何已。惟據《字林西報》載「現政府不敢宣佈秘約者,以與日本有財政關係,現政府純仰日本財政之扶助,苟拂其意,則財政必停止,而現政府將不可一日存,故不得已惟有聽諸日本耳。」云云。使此記載而果確也,則吾此次在歐和議,仍不能得絲毫之勝利,而國將萬刦不復。然吾人甚希望其不確焉。但默察政府對於密約之處置,既不敢即時宣佈於國內,又不肯以密約正附各件統交上海和平會議,並聞在歐宣佈亦僅限一部,斯誠不能不令人懷疑者矣。在歐我國代表,得北京通告交涉事後,頗表駭異,即在英美法日意五大強國代表會議之時,爽直陳述,嗣後態度言動,仍極自由,亦甚規則,對待日本專使,又甚合理,頗得各國之同情雲。

  六、日本政府之態度及該國在歐媾和代表 日本方面,因各國輿論之抨擊,忽而一變其脅迫之態度,反趨於宣佈密約于歐會之一途,蓋亦其外交手段之敏活也。所異者,中日間明明訂有許多之秘密條約,小幡在華明明施其脅迫之手腕,內外宣傳,有目共睹。而該國在歐代表牧野氏在和議會力辯「並無中日秘密條約之存在。」又雲,如報告所稱日本威嚇中國之舉,毫無根據。而日公使或武力派亦無迫逼北京政府之事。」亦可謂作何心贊者矣。彼日本者,如果欲明其對華並無侵略政策一以親善為歸(牧野宣言之語),方今山東問題發生,正吾鄰國對華表示其親善之機會,則何如將所有膠澳租地膠濟鐵路及其他德人權利完全直接交出,即可增進中日感情,又可折服世界輿論,不已善乎。若徒利用他種手段,恐去親善愈遠。更可怪者,日本總理原敬氏,在貴族院答覆前法制局長高橋之質問,有曰「中日協約,依中國之志願,中有未經宣佈者。至青島問題,中國毫無理由向日本直接要求退還,因中國和議專使首途赴歐,路出日本時,曾與內田子爵妥商一切。」云云。此為原敬在國會負責任之言。國人當猶憶及陸澂祥氏過日時,託病不赴東京,一切公宴及會見均謝絕。當時頗引起日本責言,吾人彼時方疑陸君過於率真,不善周旋。至今思之,則陸氏殆有所見,而日本此時乃於無可設法中,欲硬誣陸氏與其外相有所接洽,寧非甚可哭哉。尤可駭者,則二月十九日各報所揭載中日關於山東問題之新合同是也。聞此合同,保由日本提出,而吾國駐日公使章宗祥氏予以贊同。茲將其條文及公文照錄如次。

  日本外務省致中國駐日章公使宗祥公文云:日本政府欲謀兩國間親善,使事實與精神符合起見,茲提出一合同,關於山東省各項糾紛問題,可以得圓滿之解決,幸以此議轉告貴國政府。謹將提議條件,並列於次。

  (一)所有駐紮沿膠濟鐵路一帶之日本軍隊(除以一團駐紮濟南不計外),完全退駐青島。

  (二)中國政府可設警察保護鐵路。

  (三)保護鐵路之警察費,由膠濟鐵路局酌給。

  (四)警察總署及重要之停車場警察學堂等,皆須聘用日人。

  (五)膠濟鐵路上之僱役,中國人亦可為之。

  (六)膠濟鐵路尚未決定歸何國時,自當歸中日共同管理。

  (七)廢除現有之民政署。

  以上提出各條,貴國政府之意見如何,敬乞賜示,為幸。日本外務省大臣內田男爵簽字。

  章公使宗祥複日本外務省大臣公文云:敬複者,茲收到貴大臣來函,及以下各條件(援引一千九百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外務省發出之原函全文),敝國政府對於以上援引函中提議者深表贊同,謹以奉聞。駐日大使章宗祥印。記者又按中美通信社消息雲,駐日章公使並未得有政府認可,擅自將該合同畫押,而日本已交付一萬元,促該合同之實行。曹總長汝霖及日本小幡公使皆謂該合同不必經中國認可。所聞如是,未知確否。更有一事,為吾人不可不注意者,即日本議和總代表西園寺侯,抵馬塞爾,有宣言之。「對華之一切交涉,茲已準備過半。」云云。此準備二字中,含有善惡之兩種意思。善意之準備,則將不公平之條約決定廢止之,惟廢止之手續,加以準備耳。惡意之準備,則謀抵抗之耳。西園氏之所謂準備者,果善意乎抑惡意乎吾人滋疑甚矣。總之日人對華之態度變詐百出不可摩捉,國人審察既往則尚可為其親善之言所欺哉。

  七、密約之宣佈及處置 中日密約之必須宣佈,實為世界輿論之公意,非僅吾國人已耳。巴黎和平會議,聞於八日開會議,決定禁止秘密外交,並將既成之密約一概明白宣佈。宣佈密約之舉,並不得受何等拘束,吾國提示各條約,聞確已於十四日提交大會,事前,本認為無須得日本之同意,有完全宣佈之自由,惟為外交上之圓滿起見,亦曾先行通知在歐之日本代表,日本代表亦無異辭。然宣佈密約既為實現之事實,在今日所宜注意者,在所宣佈是否完全且宣佈後是否廢止耳。據北京《蓋世報》某日所載,則曰「日本使擇取數種通知中國專使後,提示和會,中國專使亦先以數種通知日本專使後,提示和會。尚有一部分未經提出將于日內續提」云云。由此觀之,則密約之未曾完全提出也可知,尚何論於廢止也哉。至其種類,據十五日國務院外交部致陸專使之電文,則限二十一條全案。一、公同防禦案,二、吉黑林礦借款合同,三、滿蒙鐵路借款草合同,四、山東高徐順濟借款草合同,五、膠濟合辦等事換文,六、數種。惟聞已提交大會之各條約,嗣因美總統,英意首相回國,及法總理受傷,尚未能及時解決,暫行擱置,有某某國則主張依據國際聯盟新定規約以辦理云云。

  署名:大壑

  (原載《國民》第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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