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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成論(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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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問題,以物體為中心;生成問題,以事變為中心。事變有位置變化(即運動)與性質變化兩種。但一說變化,常不免傾向于不變而常存的感想。於是或回向物性問題,或歸宿於統一各種變化的主體。 每種事變,至少有兩個狀態,依時間前後而聯結。沒有時間的要素,就不能存想事變。正如因果關係上去掉時間的要素,就不是實際上的因果,而是論理學上的理由與結論。假如斯賓諾莎說神的無限本質上,事物與法式必然的永久的聯帶而來,這很像說三角形的本質上,內角之和等於兩直角的條件必然的永久的聯帶而來。不過論理的數學的關係,而不必是事實的關係。 但是事變的概念,也不能單以時間的系列為滿足。例如我們在一間屋子裡面,初聞人語,後來又聞開車的汽笛,這兩種聲音,是時間上有系列的關係,然而不能聯成一個事變,因為他們沒有事實的聯絡,所以不能把複雜的成為統一,我們若問怎樣可得到統一?可以兩種條件為答案:一是屬同一物的事變,例如甲物有子醜兩種狀態依時間前後系列,就是由一種狀態推移到別種狀態,這名作內在的事變。這種事變,在意識上表像與表像,情意變動與情意變動,都有前後系列的狀態。在物體上也有這種現象,就是憑著惰性所給的方向與速度而前進。一是異物間的關係。例如甲物若有子的狀態,乙物就有醜的狀態,依時間的系列而出現,這名作跳越的事變。這種事變,在兩人以上此心與彼心間固可直接經驗,而心與心的交通,不能不借肉體的媒介,所以得想像兩種跳越的事變。一是兩物體間所行之物理的事變。一是心與肉體,或肉體與心之間所行,如普通人所想定之精神物理的事變。這種事變上,凡有構成事變的諸狀態,於時間的繼起上有必然的結合。 這種必然的關係,在時間本質上,可有兩種互相反對的方向,就是以時間為線狀而取他的一點作出發點,可有前後兩方向,即過去與未來。第一,甲若存在,乙就隨伴而來;是甲為原因,乙為結果。第二,若要有乙,必先有甲,是乙為目的,甲為手段。就是事變的要素上所具之必然性,或為結果性,或為必要性,而他們的依屬關係,或為因果律的,或為目的觀的。 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可別為四種根本形式。 第一,一物為因,他物為果。這怕是因果關係應用上最根本的形式。他的意義,是由原事物而產生一個新事物,在有機界最為顯著。例如植物能開花,能結果;母體能產卵或產胎兒等類。但依科學的觀察,這種意義,止能適用於現象界的事物,而不能推用到本體。止有宗教性的玄學,用以說一切事物最後的原因。如笛卡兒說無限實體造有限實體;來勃尼茲說中央單元造一切特殊單元等。 第二,物為原因,而物的狀態與活動為結果。例如人類為種種行為的原因,心為種種意識作用的原因,物體為種種運動的原因。照此意義,實以物有能力,故能生種種狀態。在內界,有意志為決斷的原因,有悟性為意見等原因;在外界,有惰性或有機的生活力,為運動的原因。就是以物的屬性(力)為一切特殊作用的原因。但是特殊作用的活動,不能專屬力,還要有一種適於活動的機會,因而有能動的原因與機會的原因之區別。所以照此說,我們可認為原因的有三方面:或是能力的,或是機會的,或是兼具能力的與機會的。 第三,與前說倒轉而以狀態與活動為事物的原因,例如先有建築,始有家室等。在康德與從他而起的哲學家,都有這種動的自然觀。尤是色林的自然哲學,以引力與抵力為物體所由生。費息脫一派,也以行動為最初,而實體是他的最早之產品。他所說的「我」,並不是固定的原素,而是一切表像、惰感、意欲等等動力之有機的綜合。即如現代自然哲學上的能力論(Energetik),也不外乎以動力解決原子的問題。 第四,於各種狀態間,以一為原因而他為結果。這可別為內在的原因與跳越的原因。在心意上,由知覺而生記憶,由目的之意欲而生手段之意欲,由理由之知識而生結論之知識,這都是內在的。在物理上,如有機界,以消化為製造血液的原因,以末梢神經刺激為腦中樞刺激的原因,也是內在的。但是純粹的物理界多屬跳越的原因。或由一支體到他支體,或由一原子到他原子,都是跳越的。這一說是四說中最簡單的,例如運動,推動的物體是原因,被推動的是結果,從蓋律雷以來,凡研究自然哲學的,都以這種因果說為標準。 這四種差別的由來,不外乎同一事實,可以由各方面觀察;而且在原因複雜的情形上,那個是主因,那個是副因,也可以有不同的觀察。因果間量的關係之別,也是這樣。笛卡兒說原因至少含有與結果同等的實在性。力學上因與果有相等性的原理,自蓋律雷以來,公認為真理。然也有人說,日常生活上,有以微因生大果的,有以極大動力之裝置而得微細之結果的。就這種量的不同之觀察,也可以悟因果說所以不同的理由了。要之,因果範疇,是一時應用的形式,若要求事變之真的科學的概念,還在形式以後。 凡是一個事變被別的事變所規定的,就名作必然性。在跳越的事變上最簡明表示的,是甲的運動,推移到乙,成乙的運動。由甲乙兩物的運動而成一事變,物體雖異,運動惟一;他的後面,就有世界自己同一性的假定。不問現象上有何等變化交代,而世界常同一。不但指不生不滅的實體,而且於現象的事物上所造成事變的運動,也視為同一。凡有我們叫作結果的新運動,都不外乎叫作原因的舊運動。凡有說因果要求與因果原理的,都含有這種同一性的假定。這種同一性的假定,在時間上的追溯與豫訂,都可適用。例如我們有一個新的體驗,我們就要問問這是從那裡來的?這就是豫想:怕是從前在一種地方曾經有過的。隨後又要問問他將往那裡去?他將變作怎樣?這就是豫想:他不能從此就消滅了。這種意義,在機械的因果說上,竟可以說:原因是結果以前實物的狀況,結果是原因以後實物的狀況。就是能力恒存的原理。所以世界無所謂「新」,一看是新的,其實不外乎舊的。 然而因果間同一性的假定,不過對外界印象時,我們知性的一種要求,與一個前提。若在我們日常生活上,與特殊知識上所認的各個因果關係,與科學上所見的各個因果法,覺得事變上綜合的聯結之諸狀態,大部分,自始至終的過程,不是互相類似的。除了一物體運動推移到他物體,算最為類似外,餘如化學的變化,電機的摩擦;或別種過程,如以電光為雷鳴的原因,以日光為冰融與花開的原因,以舉杖為犬走的原因等,因果間都不是同一的。因果間差違愈大,兩事間因果關係就愈不可解。 關於這種不可解性的論著很多,他們根本意義,就是說:在論理的分析上,決不能尋出由原因構成結果,與由結果發見原因的特點。然而也有主張兩者的關係,全然與動及反動、壓力及反壓力的關係一樣,由一方變到他方,毫沒有所謂不可思議的。機械的各部分,傳運動於他部分,可以由各個的基本過程分解;應用這種方法,把異質的因果關係,分解作等質的單純因果關係,就容易瞭解。自然科學上對於物界的一切事變,都用機械的說明,例如熱是分子的運動,電與光是以太的振動等,理解的要求,產出同一性的根本假定。物界的現象,既以分解為單純形式,而得理解因果的性質,推到有機界,也用機械的理解;推到心理界,也可分解為基本作用,以理解他的因果過程了。 笛卡兒派對於異質因果的不可解,以為物心兩方面的理解,都不成問題;而不可理解的,是精神物理的事變。到葛令克始推廣到全部。以為一方的內容,決不是存在他方的內容。所以原因與結果,不能有論理的關係。就是由一物體傳運動於他物體,也是不可理解的。何故一種狀態,在事實上必然的有全不同的狀態,與他聯帶而來?不管是異質的或同質的,決不能求出論理的理解。所以不獨跳越的事實,就是內在的事變,也是不可解的。總之,因果關係,完全是綜合的,不能為論理的瞭解。所以作因果關鍵的同一性假定,也就不能為合理的瞭解。 我們實際的體驗,常由思維而加以合理的要素。若除去這種要素,那麼,實際體驗的內容,所餘存的,不過時間的關係了。我們的知覺,有前後關係麼?有要求因果關係的解釋之權利麼?這是一個疑問。我們不覺得時間繼起能造結果,正如我們覺得「物」是一種聯合諸性質的結紐。所以因果關係,不能為合理的認識,也不能為經驗的認識,因而因果關係無從認識的結論就起了。 一個結果,所聯帶而來的,常有許多的時間繼起。我們不過於其中選取幾個時間繼起,要求因果關係的權利,且亦僅僅對此關係上承認必然性的特色,是無可疑的。但此種事實,可以由各方面作不同的解釋。而我們因果觀念上所含的要素,也可以互相差異。就中如休謨的見解,因果關係,不是合理的與經驗的所給與,所以不是分析的感覺的所能理解。他的起源,實在於屢次同種繼起之內的經驗。甲表像後有乙表像,屢見而成習慣,由這種習慣而甲乙間聯想容易推移,於是感有甲觀念起而乙觀念不得不隨之而起的約束。這種約束的感想,是因果關係必然性的起原。這個關係,不是專在甲的觀念與乙的觀念之間,而竟覺得在甲物與乙物間了。所以我們在實際經驗上,一觀念起時,必然的他觀念隨之而起。於是乎我們內界有一種動作的體驗,就是在時間上規定原因與結果。這種動作的體驗,從休謨提出後,後來的哲學家又附加以他種的體驗。凡人在記憶上想起一事,實際上是從尋求而起。這是用我的意志作表像的原因,我並不知道意志是怎樣做到的,然而我們所體驗的,有這種動作的事實。又如我要舉臂,就舉起來了,我並不知道為什麼要舉就舉,然而我所體驗的,有這種事實。在別種方面,依我的意志,發起一種衝突,一部分在我的支體上,一部分在對象上,我並不知道這種衝突有什麼別種原因,然而我體驗著,有這個事實。照這兩種情形,我覺得在動作的體驗上,有由原因生結果的必然性之感情。這就是力的概念之起源。在外界經驗上,以力為運動的原因,不過用內經驗來解釋外經驗。嚴格說起來,外經驗所給我們的,不過事實的時間繼起。所以德國基希呵甫與馬赫的實證哲學,主張物質科一次的或一般的時間繼起之事實為限,而不參以力與動作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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