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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識的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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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一切認識論的思想,都是以超絕的真理概念之素樸假定為前提,而以認識的意識與所認識的對象「實在」為互相對待的。無論在意識上取入這個對象,或於意識上模寫他,或以意識為記號而代表他,要不過以同一根本思想,由各別的形式而表現罷了。由這種根本思想而發展的各種學說,都注重在應用範疇以說明意識與實在的關係,而意識與其內容,一經玄學的區別以後,再要聯合起來,竟不可能。要脫去素樸的前提而確立自由的認識論,當採取批判的方法。 我們在一切知識上,常遇著作用與內容的根本區別。照意識的體驗,兩者實為不可分離的結合,因沒有全無內容的作用,也沒有全無形式的內容。但意識作用,得於各各內容生種種相異的關係;而別一方面在同一關係上,得分別保含種種不同的內容。以意識作用與意識內容作完全獨立的觀察,則不能不想為意識作用以外,有獨立於此作用以外的內容(如素樸實在論所用實在的概念,又如物如的概念)。而且不能不想此內容為非認識的關係而純為對象。雖然,與意識全然無關係的實在,決非可以存想的。因為一想實在就被認識,就仍為意識內容了。所以到底認識的對象,除意識內容以外,竟沒有可以表像的。 我們必須于素樸實在論的前提以外,把對象的概念,別行考定。這個概念,在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中首先提出的。在意識自身,是由種種複雜的內容綜合起來的。由這個綜合而統一的意識對象始成立。此等被綜合的分子,本稍有獨立性而可以發展為表像的運動,而且此等分子,決非從統一中產生,而自為極大全量的實在之一部分。自彼等結合為統一的形式,而後成為意識的對象。因而對象不能在意識以外為實在,必在意識上內容各部分互相結合成統一的形式而後為實在。所以結局的問題,是在何等條件下,這種由複雜而合成統一的,始有認識的價值。因為我們所研究的,是人類的認識,所以我們的問題,是在何種條件下,這個在經驗的意識上,由複雜而合成統一的對象,於個人或人類的表像運動上,始有意義。有意義的對象,一定是結合的方法,完全由於客觀的要素自身,而對於一切個人之綜合的方法,可以為規範的。惟有看諸要素為要素自身客觀的關係,那才是人類概念上對象的認識。因而思維的對象性,是客觀的必然性。但是那一種要素是客觀的必然性的,這是由思維之經驗的運動而定的。認識的對象,照康德思想的傾向,在認識自身最初發生的,是「我們」自己。 在經驗的意識,一切由實在要素所結合的群,均由於個人自身經驗的自覺,而為實在之無限的全體之切斷面。無論是物的概念,都不過在全體實在中選出最少小的;而一切意識與認識的對象由各個組成的,無論有何等多式的關係,決沒有互相表像的。無論其為文明人成熟的意識,或科學概念,凡此等最高的理論意識,也決不能包括實在的全體。多式要素的綜合,就在人類的意識,所以人類的認識,不能不受限制。在知覺上所得,本不過經驗的意識所能感覺的一部分之選取。由知覺而概念,由概念而較高的概念,一切進行,無非割棄殊別的特徵,而維持共通的特徵。這種思維作用,論理學上名為抽象的。這種論證的結果,是由實在的不可忽視之多式中而取其有選擇之價值的。在概念上有著一種把世界單純化的作用,在人類有限的意識上,要支配自己的表像世界,算是惟一可能的方法了。 照這個意義,一般通用的,就是意識自身發生他的對象,又從實在的要素中發現內容,而形成自身的世界。我們愈見到這種認識就是實在的部分,而且是最有價值的部分,就愈知道認識自身不外乎諸要素的經過選擇與整理而綜合起來的。我們對於單純知覺,已經名為對象。這決不能獨立而為實在。我們的對象之成素,是由參入的諸要素與不能參入我們狹小意識範圍內的他種無數關係組成的。照這種情形,我們自身,就成對象。他就是實在,不是不可知的物如之可知的現象,而是實在的一部分。他也是實在,而決不能當實在全體。不但成素,就是結合此等成素而為對象的形式,也根於實在。這樣形式與內容,都屬實在,而經我們的選擇與整理發生新狀態,只是這個我們生出對象的一點,是我們認識的真理所存。而認識中生出這種對象的動作,也是有實在價值的創造物之一了。 我們看認識的本質,為自宇宙無限豐富內容中,行選擇的綜合,而創造一特有的世界,以為意識的對象,自然要考察到本質實現的各種形式。最初可分為「前科學」的認識與科學的認識兩種。「前科學」的,是初步的素樸的認識活動,不過於無意識中產出的世界。到科學的認識,才是有意識的產出之對象,而這種產出的方式,又可分為由形式出發,與由內容出發之兩種。由這兩種而發生惟理的科學、與經驗的科學之區別;而前者比後者覺得由綜合而產出對象的特色,更為鮮明。屬惟理的科學的,第一是數學。在數學上,不是由意識受領對象,而是有意從內部產出的。關係此點,數與空間形式同樣。經驗是構成算術的或幾何的概念之機緣,而此等概念,卻不是經驗的對象。數學的認識,于自然上有無與其內容相當的實物,毫無關係。於他的本質上,就直接指出認識的本質,因為無論其出於經驗的原因,或感覺的想像,苟其為有意規定的反省而一度產生對象。例如圓,如三角,如對數,如積分等等,則由此而進行的一切認識,不能不為這種自己產出的對象所制約,而對象的真否,就依屬對象之客觀的本質了。 數學以外,可認為惟理的科學的,是論理學。論理學之關係于思維的形式,正如數學之關係于直觀的形式。論理學的自產對象,與思維依屬對象的關係,均與數學無異。我們對於數學的與論理學的形式之知識,所要求的適當,不但一度考察,而於科學概念確定以後,可以要求一切規範的意識之普遍的必然的承認,並且這等知識,對於事物全體的規定力,也認為適當。數與空間量的合法性,即代數與幾何學的認識,既為物理學所證明,而且存在於科學所敘述的自然法之內。至於論理的形式之適當,對於我們有實在意義的程度,在於我們的世界除完全由此形式規定的以外,無可表像的一點而已。這麼看來,數學與論理學,所有真的性質,並無區別;而兩者均以實在的形式為限,不能由此形式而對於我們的認識,演繹為實在內容的規定,亦互相類似。於是實在之理論的數學形式,與實在之由此等形式而獨立的內容,仍不能統一,而稽留於最後的二元性。要求統一,止有乞靈於普遍的實在之絕對的全體。而全體實在為我們所能求出的,不過科學的認識所特有之小部分而已。 經驗的科學,也用他的方式表示人類認識之選擇的特色。他與惟理科學的區別,在出發點不同;而經驗科學中,又因認識目的之不同而自生差別。經驗科學的一部分,以純論理的價值(即普遍性)為認識目的。普遍的論理價值,在求得物與事之類的概念就是類型或法則。此等類型或法則,所以對於一切特殊事物,有實在的適當,因為事物與其互相關係的總和,就是自然。這是與宇宙有根本關係的。有一種科學活動,與自然研究對待,而以理解特殊的個性為目的。特殊個性,缺少論理的根本價值之普遍性,他所以得為認識的目的,因為有一種內在的價值。這種價值,屬人類所得的經驗與所產的成效,就是文化。文化為人類歷史的產品所結合,與自然的宇宙對待而為歷史的宇宙。在這個歷史的宇宙上,也是行普遍的合法性,也是全體實在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不受范於特殊隸屬普遍之根本關係。關於歷史的事變與歷史的產物之研究,並不是以異於自然科學之方法論的與原理的研究為目的,而在乎以歷史的連絡關係求價值的實現。因自然科學僅注意於普遍性之論理的價值,而歷史研究,遂含有別種價值的意義。然歷史研究上的價值,又不在乎對象的道德化,而在乎對象自身於科學上顯有價值的關係。所以古今一切事變,並不都是歷史,歷史之所以為文化科學的對象,是在無數事變中,把對於人生有重大價值的選擇出來,而構成一種對象。這種選出來的,決不是原來的事實,而是從方法論的研究上,構成渾然的對象。所以經驗科學乏自然的宇宙與歷史的宇宙,都是科學的思維之新構成體。所謂真理,並不在乎與心以外之實在物相等,而在乎內容之屬絕對的實在,但又決非實在的全體,而特為人類知識上所窺見的一部分罷了。 科學經驗的方式,既然用自然研究與文化研究之目的而分類,就與馮德所提出而現在最通行的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的分類法不相同了。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的分類,基於內外兩種經驗之心理的二元性,而實基於自然與精神對立的舊式玄學之二元性,照現代認識論的批判,這是無關於科學研究之對象的。現代認識論,由絕對實在之同一群中,取出以普遍的合法性為目的者,作為自然認識的對象;別一方面,就在取出以個性化的原理為目的者而形成歷史的對象。以上兩種分類法的不同,對於心理學,很有關係。現代形成心理學的任務,是由個人心理學的精神物理之基本研究,而達到社會心理學的複雜現象,歷史上分別研究的界限,早已破除。然在個人心理學與社會心理學的中間而對於一切補助科學為根本前提的,是內感官的認識,就是意識的自覺。所以照主要材料的本性上看來,心理學應從法則科學的意義而屬自然研究。于文化科學中列入心理學,是按性格學的方法,而以對於單獨的事變,或類型的構造,要求出心意個性時為範圍。若照自然科學與精神科學的分類法,心理學僅能於精神科學方面保存狹隘的位置。人常說心理學是精神科學的基礎,因為各種精神科學尤是歷史科學,均是人類行為的過程而藉以看出人類之意識的。然此等說明,於研究的事實上,沒有何等關係。科學的心理學,研究普遍法則到極點,於歷史研究上,也沒有何等關係。大歷史學家並不有待於今日精神物理學者的實驗與審問;彼所用的心理學,是日常生活上普通人的心情與人生經驗,與夫天才與詩人的洞察。以這種直覺的心理學構成科學,現在還沒有能達到的。 常有人想按著科學的內容分類,就覺得科學的對象,不是可以這樣單純的取出,而是由科學的概念作用構成的。所以科學的區分不能照純粹的科學對象,而止由科學的經驗。我們若照各科學的實際工作上分成各部分,又把他集成各類,決不是適應於論理的區別,而是隨各人的趣向,有傾向於自然科學的,就在類型與公則上注意;有傾向於歷史研究的,就在各別價值上注意;常常是互相交叉的。這種要素,最微妙的連絡,就在於特別價值上求出因果關係的機會。這種自然與文化研究的一致,就可以理會這兩種都是世界最後價值研究所實現之合法的過程了。 雖然,就全體而言,認識論於承認特殊科學的自律性以外,已不能再有何等較遠的進行了。在方法論上,人常常為尋求普遍法式以齊同一切特殊科學之意見所迷誤。要知道科學對象的差別,就是因為整理對象的方法不能不有差別。認識論中,既然瞭解這種對象由科學思維之選擇而生起,斷不至誤認真理概念的要素,對於特殊科學,可以按科學的本性而規定;而且這種方向,也是給人類對於世界的思想,有取得各種形態的生動性,而不至局促於一種抽象的模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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