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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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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文明,發源於希臘、羅馬。希臘之哲學及美術,迄今不朽,而法學則不得不讓諸羅馬。何哉?希臘法家若德拉康、梭倫等,類皆偏重刑法,而民法則未遑多及。惟羅馬法家略於刑法,而詳於民法。故歐洲各國民法,無不以羅馬法為根據,蔚然成一法系焉。文化進步,則民事隨之以日趨於複雜;而刑事轉以減殺,漸近於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遠愈於刑法者,豈無故哉!我國古代有禮、法之別。法者,今之所謂刑法也;而今之所謂民法,則頗具於禮。禮之起也,本不下庶人,為貴族所專有。 其後,貴族之禮,積漸崩潰,而所遺者,不過揖讓進退之小節。故當戰國以後,貴族、平民之階級既除,而民法遂無由以建設,不能與羅馬頡頏矣。近頃歐化輸入,國人始知民法之重要,乃始有參考西洋各國民法之舉,而探源於羅馬法。北京大學教授黃黼馨君,民法專家也,著述宏多。《羅馬法》實其再版之一,學者得是書而研求之,借以求民法之原理,而應用於我國,其影響必非淺鮮也。 中華民國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蔡元培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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