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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孫中山手書《建國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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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先生之理想,隨革命事業之進行,而表示以漸顯著。在興中會時代,所標揭者「拯斯民於水火,扶大廈之將傾」而已。及同盟會成立,而提出「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十六字,於是三民主義之型式始具。及中國國民黨改組,而發表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二十五條,對於三民主義實施之節目、演進之次序,燦然具備,實為先生革命思想之結晶。當時先後發表之著作,除《孫文學說》為純粹理論,僅于第六章略述「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之任務及五院制之概略外,其他著作幾無不與《建國大綱》之二十五條互相證明。例如《三民主義》演講,可為《建國大綱》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二十四諸條之說明。《實業計畫》,可為第二、第十一、第十二諸條之設施。《民權初步》,可為第三、第十四、第二十四諸條之準備。《地方自治開始實行法》,可為第八、第十、第十一諸條之補充。 而提綱挈領,以此二十五條盡之,譚組菴同志比之于顧命之大訓,良有以也。 先生既草定大綱,即手書以付哲生同志,較之孔子以學詩、學禮勉伯魚,實更為親切而鄭重。不幸先生書此後,僅曆一年有二月而遽逝世,不及目睹二十五條之實行也。然付託得人,後死有責,即以是年成立國民政府于廣州,越二年而定都南京,遵第十九、第二十諸條,設立五院,分設各部。於是中央及地方黨部均遵第八條努力訓政。 哲生同志既長立法院,則遵二十二條,率立法院諸委員議訂憲法草案,以為宣傳於民眾之準備。綜觀最近十年之成績,亦庶幾可告無罪于先生。所認為未達一間者,依第八、第九、第十六、第十八、第二十三諸條之規定,應先有「完全自治之縣」,「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佈之」。今吾党諸同志經營十年之久,而全國各縣尚未有敢以完成自治報告者,於是,憲政開始及國民大會之期,均尚未能預計。是則諸同志所不能不自責而益求自勉者。諸同志勉之!哲生同志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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