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蔡元培 > 蔡元培文集三 | 上頁 下頁 |
美學的對象 |
|
—對象的範圍 一講到美學的對象,似乎美高、悲劇、滑稽等等,美學上所用的靜詞,都是從外界送來,不是自然,就是藝術。但一加審核,就知道美學上所研究的情形,大部分是關乎內界生活的,我們若從美學的觀點,來觀察一個陳設的花瓶,或名勝的風景,普通的民謠,或著名的樂章,常常要從我們的感觸、情感、想像上去求他關聯的條件。所以,美學的對象,是不能專屬客觀,而全然脫離主觀的。 美術品是美學上主要的對象,而美術品被選于美術家,所以,美術家心理的經過,即為研究的對象。美術家把他的想像寄託在美術品上,在他未完成以前,如何起意?如何進行?雖未必都有記述,然而,我們可以從美術品求出他痕跡的,也就不少。 美術家的著作與賞鑒者的領會,自然以想像為主。然而美的對象,卻不專在想像中,而與官能的感覺相關聯。官能感覺,雖普通分為五種,而味覺、膚覺、臭覺,常為美學家所不取。味覺之文,於美學上雖間被借用,如以美學為味學(Gerhmackolehe),以美的評判為味的評判(Gerhmackurteil)等。吾國文學家也常有趣味、興味、神味等語,屬美學的範圍。但嚴格講起來,這種都是假借形容,不能作為證據。臭覺是古代宗教家與裝飾家早知利用,寺院焚香與音樂相類,香料、香水與脂粉同功,賞鑒植物的也常常香色並稱,然亦屬舒適的部分較多。至於膚覺上滑澀精粗的區別,筋力上輕重舒縮的等差,雖也與快與不快的感情有影響,但接近于美的分子,更為微薄。要之,味覺、膚覺均非以官能直接與物質相切,不生影響。臭覺雖較為超脫,但亦借極微分子接觸的作用,所以號為較低的官能。而美學家所研究的對象,大抵屬視覺、聽覺兩種。例如色彩及空間的形式,聲音及時間的繼續,以至於觀劇、讀文學書。美學上種種問題,殆全屬視、聽兩覺。 美術中,如圖畫、音樂,完全與實用無關,固然不成問題。建築于美觀以外,尚有使安、堅固的需要。又如工藝美術中,或為衣服材料,或為日常用具,均有一種實際上應用的目的;在美學的眼光上,就不能不把實用的關係,暫行擱置,而專從美觀的一方面,加以評判。 美學家間有偏重美術,忽視自然美的一派,Hegel就是這樣,他曾經看了Grindwald冰河,說是不外乎一種奇觀,卻於精神上沒有多大的作用。然而美術的材料,大半取諸自然。我們當賞鑒自然美的時候,常覺有無窮的美趣,不是美術家所能描寫的。就是說,我們這一種賞鑒,還是從賞鑒美術上練習而得,然而自然界不失為有一種被賞鑒的資格,是無疑的。 反過來,也有一種高唱自然美、薄視藝術的一派,例如Wilkelm Hernse賞蘭因瀑布的美,說無論Tiziaen、Rubens、Vernonese等,立在自然面前,只好算是最幼的兒童,或可笑的猿猴了。又如Heinrich V.Salisch作森林美學,曾說森林中所有的自然美,已經超過各種陳列所的價值不知若干倍,我們就是第一個美術院院長。當然,自然上誠有一種超過藝術的美;然而,藝術上除了聲色形式,與自然相類以外,還有藝術家的精神,寄託在裡面。我們還不能信這個自然界,是一個無形的藝術家所創造的;我們就覺得藝術上自有一種在自然美以外獨立的價值。 人體的美,在靜的方面,已占形式上重要地位。動的方面,動容出辭,都有雅、俗的區別。由外而內,品性的高尚與純潔,便是美的一例。由個人的生活而推到社會的組織,或寧靜而有秩序,或奮激而促進步,就是美與高的表現,這都不能展在美學以外的。 二調和 聲音與色彩,都有一種調和的配合。聲音的調和,在自然界甚為罕遇;而色彩的調和,卻常有的。聲音的調和,當在別章推論,請先講色彩的調和。 色彩的配置,有兩種條件:一濃淡的程度,二是聯合的關係。配置聲音的,幾乎完全自主;而配置色彩的,常不能不注意于自然的先例。有一種配合,或者在美的感態上,未必適宜;然而因在自然界常常見到的緣故,也就不覺得齟齬。而且因為色彩的感與實物印象的感,成為聯想,就覺得按照實物並見的狀況,是適當的。例如暗紅與濃綠,似乎不適並置的;然而暗紅的薔薇與它那周圍的綠葉,我們不知道看過多少次了,而我們不適的感覺,就逐漸磨鈍了。若在別種實物的圖畫上,按照這種色彩配置起來,也必能與常見實物的記憶成為聯想,而覺為可觀。但若加以注意,使審察的意識,過於複驗,就將因物體差別的觀念阻礙欣賞;或者使前述的聯想,不過成為一種隨著感態的顫動而已。所以習慣的勢力,不過以美術上實想自然物色彩的範圍為限。 但是實寫自然物,也有不能與自然物同一的條件。在自然上,常有一種微微變換的光度,助各種色彩的調和;在美術上就不能不注意於各種色彩的本體。照心理學實驗的結果,知道純是飽和的色彩,與用中性的灰色伴著的色彩,很有不同的影響。又知道鮮明閃爍的色彩,若伴著黯淡的、渾濁的光料,反覺美觀;而伴著別種精細的色彩,轉無快感。駁雜的色彩,是不調和的。鑽石、琺瑯、孔雀尾、煙火等等,光彩炫眼,不能說是不美,而不能算是調和。凡色彩的明度愈大,就是激刺人目的方面,轉換愈多,而近於調和的程度就愈小。兒童與初民,所激賞的,是一種活潑無限的印象。 要試驗色彩的調和,不可用閃爍的色彩;而色彩掩覆的平面,不可過小,也不可過大。過小就各色相毗,近於駁雜;過大就過勞目力,而於範圍以外的地位,現出相對的幻色。又在流轉的光線裡面,判斷也不容易正確。試驗光度的影響,有一種簡單的方法,用白紙剪成小方形,先粘在同色同形而較大的紙上;第二次,粘在灰色紙上;第三次,粘在黑色紙上。因周圍光度的差別,而對於中間方格的白色,就有不同的感覺;畫家可因此而悟利用光度的方法。 在自然界,於實物上有一種流動的光,也是美的性質。大畫家就用各種色彩與光度相關的差次,來描寫他,這就叫作色調。若畫得不合法,就使看的人,准了光度,失了距離的差別;准了距離,而光相又複不存。歐洲最注意於這種狀況的是近時的印象派。從前若比國的Jan Van Eyck(1380~1440),荷蘭的Rembrandt(1606~1669),法國的Watteau(1684~1721),英國的Conotable(1776~1837),Turner(1775~1851),德國的Bcklin(1827~1901),都是著名善用色調的畫家。因為有這種種的關係,所以隨舉兩種色彩,如紅與綠,黃與藍,紅與藍,合用起來,是美觀的還是不美觀的?幾乎不能簡單的斷定。又在自然美與藝術美上,常常用三種色調,所以兩種色調的限制,也覺得太簡單。在現代心理學的試驗,稍稍得一點結論。相對色的合用,能起快感的很少。我們所欣賞的,還是在合用相距不遠的色度。我們看著相對色的合用,很容易覺得無趣味,或太銳利,就是不調和。這因為每一色的餘象(Nachbclde),被相伴的色所妨害了。而且相對色的並列,一方面是因為後象的複現,獨立性不足;一方面又因為相距太遠,不能一致,所以不易起快感。所以,色彩的調和,或取差別較大的,使有互相映照的功用,而卻不是相對色;或取相近的色彩,而配色的度,恰似加以光力或襯有陰影的原色,就覺得濃淡相間,更為一致。就一色而言,紅色與明紅及暗紅相配,均為快感的引導。尋常用紅色與暗紅相配,在心理上覺得適宜,不似並用相對色的疲目。雖然不是用陰影,而暗紅色的作用,恰與襯陰影于普通紅色相等。 三比例 比例是在一種美的對象上,全體與部分,或部分與部分,有一種數學的關係。聽覺上為時間的經過,視覺上為空間的形式。除聽覺方面,當于別章討論外,就視覺方面講起來,又有關於排列與關於界限的兩種。 關於排列的,以均齊律為最簡單。最均齊的形式,是於中線兩旁,有相對的部分,它們的數目、地位、大小,沒有不相等的。在動物的肢體上,在植物的花葉上,常常見到這種形式。在建築、雕刻、圖畫上,合於這種形式的,也就不少。然而,我們若是把一個圓圈,直剖為二,雖然均齊,而內容空洞,就不能發起快感。又如一切均齊的形式,可以說是避免醜感的方面多,而積極發起美感的方面較少。在複雜的形式上,要完成它的組織與意義,若拘泥均齊律,常恐不能達到美的價值。 我們若用西文寫姓名,而把所寫的地位上的空白紙折轉來,印成所寫的字,這是兩方完全相等的,然而看的人,或覺得不過如此,或覺得有一點好看,雖因聯想的關係,程度不必相同,而總不能引起美學的愉快。這種狀況,就引出兩個問題:(1)為什麼均齊的快感,常屬一縱線的左右,而不屬一橫線的上下?(2)為什麼重複的形式,不能發生美的價值? 解答第一個問題,是有習慣的關係與心理的關係。我們習慣上所見的動物、植物的均齊狀況,固然多屬左右的。就是簡單的建築與器具,在工作上與應用上便利,都以左右相等為宜。我們因有這種習慣,所以於審美上也有這種傾向。心理上有視官錯覺的公例,若要看得上下均等,為一與一的比例,我們必須把上半做成較短一點才好。例如,S與8,我們看起來,是上下相等了;然而倒過來一看,實在是與8,下半比上半大得多了。我們若是把四方形或十字形來試驗,上下齊等的關係,更可以明瞭這種錯覺。因這個緣故,所以確實的上下均齊,是不能有美感的。 解答第二個問題,是我們的均齊律,不能太拘於數學的關係,與形式的雷同,而只要求左右兩方的均勢。在圖畫上,或左邊二人而右邊只有一人;或左邊的人緊靠著中心點,而右邊的人卻遠一點兒。這都可以布成均勢。人體的姿勢,無論在實際上,在美術上,並不是專取左右均齊,作為美的價值;常常有選取兩邊的姿勢,並不一致;而筋肉的張弛,適合於用力狀況的。 均勢的形式,又有兩種關係:(1)人體的姿勢,受各種運動的牽制,或要伸而先屈,要進而先退;或如柔軟體操及舞蹈時,用互相對待的姿勢,隨時變換。(2)是主觀和客觀間為相對的動感,如我們對著一個屈伏的造像,就不知不覺的作起立的感想。這種同情的感態,不是有意模仿,而是出於一種不知不覺間調劑的作用。 別一種的比例,就是截金法,a:b=b:(a十b)。從Giotto提出以後,不但在圖畫、雕刻、建築上得了一個標準,而且對於自然界,如人類、動植物的形式,也有用這個作為評判標準的。經Fechner的試驗,覺得我們所能起快感的形式,並不限於截金術的比例。 (1921年所寫《美學通論》的一章)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