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蔡元培 > 蔡元培文集三 | 上頁 下頁 |
價值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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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者,知識之學也。其接近於實行者,為價值論。價值論者,舉世間一切價值而評其最後之總關係者也,其歸宿之點在道德,而宗教思想與美學觀念亦隸之。 一價值通論 何謂價值?不外乎於意識中懸一種之鵠的,而欲有以達之。事物之與意志及情感無關者,即無所謂價值。例如千金之券,謂之有價值者,以其可以購種種可愛之物也。苟其人既不愛錢,亦不購物,則雖有千金之券,與廢紙無異。何則?其所有者,形耳,色耳,重量耳,玄學中所謂物質原素或所謂心靈原素之集合體耳,而其所以構成價值之原素則已失之。又如謂某甲有價值者,亦謂其人有利物之道德心,而為他人所利用耳。苟舉其利物之道德心而去之,則雖形體猶是,能力猶是,而其對於他人之價值已不復存。然則事物之價值,無不由主觀之意志而發生,明也。 價值之互相關係亦然,例如吾人求一身之康強,則不可不宜其飲食,時其起居。身之康強,果也;飲食起居之宜與時,因也。求其果不可不先求其因,是果為鵠的而因為作用,果為最高之價值而因為較卑之價值也。又如吾人或同時有兩種鵠的,而二者不可得兼,不能不舍一而取一,於是意識中有競爭。兩者之間,有久暫或強弱之殊,而勝負由是決焉。孟子曰:「魚我所欲,熊掌亦我所欲,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生我所欲,義我所欲,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是即同有價值之事物,而因其高卑之比較以定取捨者也。雖然,人之所見,不必盡同,有在此見為鵠的而在彼見為作用者,有在此見為作用而在彼見為鵠的者,有在此為所取而在彼為所舍者,有在此為所舍而在彼為所取者。故價值高卑之比較,不僅在客觀,而尤在主觀。 以上皆為相對之價值言之也。為問一切價值以上,果有絕對之價值,不受一切主觀之影響,而于人人為同等者乎?曰:宜若有之。雖然,其確定之內容,則未有能質言之者,昔之哲學家,蓋嘗試之矣,曰:人類最終之鵠的,在快樂;曰:在幸福;曰:在生存;曰:在威權。此四說者,非不各持之有故而言之成理也。然而其所以判斷之者,乃據大多數人之行為而求其效果之所在,故曰,在是在是,非自各人價值之意識中,實得有普通之證明也。墨翟之教,生勤而死薄,使人憂,使人悲,使後世墨者日夜不休,以自苦為極,果認有快樂之價值乎?豫讓為智伯復仇,至於漆身吞炭,戴就為成公浮辯誣,雖被幽囚考掠,五毒備至而不變,果認有幸福之價值乎?士可殺而不可辱,志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果認有生存之價值乎?儒家者流,有若無,實若虛,犯而不校。道家之言曰,柔弱勝剛強,果認有威權之價值乎?然則茲四說也,亦僅為思想家所假定之心理而已。 且也,吾人即使最後之鵠的,假定為大同,而所以達之道,亦複不能一致。如同一求快樂也,或曰,「與年少輩數十騎,射獐數肋,渴飲其血,饑食其胃,此樂使人忘死。」或曰,「飯疏食,曲肱而枕之,樂亦在其中。」同一求威權也,或曰,「仕宦當為執金吾」,或則縱觀皇帝曰,「大丈夫當如是也」,或則曰,「士貴耳,王者不貴」,或則曰,「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其他求幸福求生存之道,各各不同,亦複類是。然則不特最高之價值也,即以次遞降之價值,亦豈是為定評與? 客觀界價值之總綱,其無定評也如此。其在主觀則何如乎?夫主觀界之價值,即意識中各種欲望之競爭,優勝而劣敗,其最後者占最高之價值是已。其優劣之標準,不外乎兩種形式:(1)人類以外之主宰者,如宗教家所謂上帝十戒是;(2)吾人良心之命令,即所謂道德之意志是也。惟是上帝十戒,非科學所能承認,即曰有之,亦有待于良心之認可。則主觀界價值之標準,不外乎良心之命令也。夫所謂良心之命令者,非人人意識中皆昭然若揭日月而行也,有於欲念紛乘之中,僅矐然露一線之光者,能把握之以淩駕其他副貳之意識始能明瞭,一而再,再而三,以至於什百,於是習慣成自然,而不知不覺之間,所然所否,自然吻合于良心之命令,而無所容其勉強,此良心進化之歷史,普通人所公認也。然一叩以何者為一切良心之所同然,而何者為其所同否,則因種族地域時會之不同,而所認者不能一致。例如,或以復仇為第一義,而或主以德報怨,或以方嚴為美德,而或主柔和之屬,是也。 於是價值論之研究,所可認為普遍者,惟有形式。在客觀界,以最後鵠的為最高價值,而其他達此鵠的之作用,則視其遠近於大鵠的以為差;在主觀界,則良心之命令,由有意識而進於無意識,是也。至其內容,則今日尚為一研究之問題,而未能質言之。 二道德 價值論之實現者為道德論。夫道德界中所謂最高之價值者果何在乎?自昔治道德哲學者,不外二法:一演繹法,假定一最後之鵠的,為最高之價值,乃據以標準各種之行為,以其有無關係於最高鵠的,為有無價值之判斷,又以其關係於最高鵠的之遠近,為價值高卑之差,是也;一曰歸納法,先由普通人對於各種行為之判斷,而求其理由,以為各各之鵠的,乃由此等各各鵠的,而求其最後之理由,以為最大之鵠的,是也。夫歸納法之視演繹法為切實,所不待言,然吾人之經驗,既有制限,則所歸納者無自而完全,而其最後之結論,亦仍不外乎假定,然則道德哲學所證明為最後之鵠的者,皆假定義也。而循其進化之序以言之,則略有三種:一曰屬小己者;二曰屬社會者;三曰屬人道主義者。 屬小己之鵠的,其始曰自存,謂一切行為,皆以有裨於小己之生存者為有價值也。然僅僅生存而已,一切困苦顛連之境,有非人類所能堪者,於是謂行為之價值,不徒在謀小己之生存,而尤在圖其幸福。幸福者,不惟在體魄之享受,而尤在精神之快樂,是為自利。雖然,僅僅謀現在之所謂幸福,而未達於具足之生活,猶以為未足,於是謀體魄及精神之進步,以求達於具足生活之境,是謂自成。凡是等屬小己之鵠的,在道德哲學家之判斷,有認為最高之價值,而排斥一切利物之行為者,如梭斐斯替克及尼采等,專以我之小己為鵠的者,世多以不道德之主義目之。有借是以說明利物主義之緣起者,謂人己之關係,互為因果,非利物不能達利己之鵠,一也;謂小己皆有同情之感,非利物則小己精神之快樂為之不完,二也。於是其所謂價值者,雖不以我之小己為限,而既發端於小己之鵠的,則其所謂利物者,亦不能不以人人之小己為對象,固無疑矣。 夫使我之小己,不足以為最後之鵠的,則他人之小己,何獨不然。且也,使一一小己,不足為最高之價值,則雖積大多數之小己,而其不足為最高之價值如故。例如數學中,積大多數之○,其價值不能大於一○也。然則此類之利物論者,仍不能不以我之小己之價值為前提,而其利物論,乃不過利己論之擴充者耳。 純粹之利物主義,則以利物主義為本于天性,初非由利己主義而演出。於是有擯斥利己主義,謂絕無道德之價值者,如叔本華是也。然多數之利物論者,則多調和於己、物之間,以為小己之幸福,即在社會幸福之中,初不必特揭為鵠的。又如有一事焉,物我之幸福互相衝突,則恒以舍我為人者為道德。蓋利物論之道德,常兼主觀、客觀兩條件而規定之。在主觀界,衡以人格之特性,如貧者因不忍其鄰之凍餒,而推食解衣以濟之,視富人之捐助巨金為較具道德之價值,是也。其在客觀界,則視其行為之效果,所及愈廣,則價值愈高,是也。 屬社會之價值,亦得別為公眾之幸福,及公眾之進化二者,而二者又互相為關係。蓋社會之狀態,莫不幸於停滯而不進,而文化之進步,即普遍之幸福所由增殖也。故社會之作用,不外乎懸一幸福之鵠的,而以其集合之意志,趨此惟一之方向,而悉力以達之,範圍愈推廣,小己意志同化於公共意志之意識愈明瞭,則道德界之價值愈高。惟小己之幸福,非必絕對犧牲之,或有附屬之價值,或具作用之價值,其保存之範圍,亦愈廣而愈善,特不以為最後之鵠的,如利己主義雲耳。大抵社會之範圍愈大,則其全體之意志,顧慮所及,益益超過於小己之外。其究也,至有索其與小己幸福之關係而無從說明者。例如家庭者,最小之社會也,與小己之關係,至為密切。然吾人所以為子孫幸福計者,雖至明瞭,而曾、玄以降,即不免漠然。其他較大之社會,所規畫者,不僅在吾人生存時期或將來之一二世而止。社會之中,較為規畫遠大者,在今世莫如國家。國家者,常得超現在而計將來。為將來之國家計,雖犧牲現在國民多數之權利以經營之,亦所不惜,此吾人所公認也。即吾人之感情,亦常以是為比例。有一消息也,謂吾人之子孫,數傳以後,將受若何之災厄,雖其說至確,而所以激刺吾人者,恒不甚劇。若曰,一二百年後,吾人之國家,將即於危亡,則不能不為之戰慄。故國家之計畫,常在數百年以外,然使遠而又遠,為之謀數千載之生存,則將以漸而入於惝恍迷離之境。然則社會之生命,在吾人意識中,仍不能不有制限也。 然則吾人所超越小己之鵠的而嬗於社會者,以為小己之意識,局于一時,不若社會之久遠。以社會為道德行為之鵠的,而吾人行為之效果,乃不至俄焉消滅焉。雖然,社會之意識,亦不能不有界域,則道德行為之效果,仍不能不有一種消滅時期之意識,此又非吾人所能滿意也,於是進而為人道主義之鵠的。人道主義之狹義,為人類全體,其廣義則以凡識論為標準,自動物而植物,以至於無機物,凡認為有識者,皆有相關之休戚。如是,則一切小己,雖推之無涯之遠,無窮之久,而無不包括於此主義之中。吾人道德之行為,以是為鵠的,則庶乎所致力者,永無消歇之顧慮矣。雖然,此主義者,吾人尚止能以情感迎合之,而不能以概念把握之,於是吾人所註定之鵠的,仍不過較近於最後鵠的之作用,而尚非最後之大鵠的也。 夫以無涯無窮之久遠,而以其中至小至夭之小己衡之,其猶滴水之在大海,尚何價值之可言。雖然,認有最大之鵠的,而躬行道德以赴之者,要不外乎各各之小己。然則小己者,以其主觀之幸福言之,無所謂價值,以其對於客觀之責任言之,則對於最大之鵠的,而自有一種相當之價值。吾人試以歷史證明之,其中賢者,其本體之幸福,及其同時人之幸福,至於今日,已成陳跡,而其致力於世界進化之事業,則與世長存。於以知自存、自利之價值,皆不免隨歷史而消亡。惟自成主義,則與人道主義之鵠的,相為關係焉。 夫人道主義,既為全世界共同之關係,則所以達此鵠的者,不能不合全世界而共同經營之。惟是人類所具之道德心,與其所處之地位,常不能一致。稽之歷史,其注目於人道主義之鵠的,而直接盡其達此鵠的之義務者,常曠世而一遇。而其他旨趣有遠近,能力有大小,其所成立,常為間接之作用,而其有相當之價值,則一焉。 三宗教思想 道德與宗教,有密切之關係,無論何種民族,當開化之始,其道德條件,恒隸屬於宗教之中。所謂道德律者,不外乎神之命令,何謂道德,神之所許故也;何謂不道德,神之所戒故也。而尤以敬神為最高之道德。宗教家流傳之經典,非本於神,即本于神之代表,當為惟一之信仰,不特不容反對,而亦無所容其擬議。 自人智進步,科學成立,凡宗教家世界創造天象示警諸說,既有以證明其不然,而研究道德學及宗教學者,既博稽于人類之異同,歷史之沿革,見夫道德之條件,往往因時地而不同,而宗教家恒各以其習慣為神律,黨同伐異,甚至為炮烙之刑,啟神聖之戰,大背其愛人如己之教義而不顧,於是宗教之信用,以漸減損,而思想之自由,又非復舊日宗教之所能遏抑,而反對宗教之端啟矣。 夫反對宗教者,僅反對其所含之劣點,抑並其根本思想而反對之乎?在反對者之意,固對於根本思想而發。雖然,宗教之根本思想,為信仰心,吾人果能舉信仰心而絕對排斥之乎?反對宗教之主義,非即其信仰心之所屬乎?尼采者,近世之以反對宗教著,而昌言「神死」者也。其所主張之「意志趨於威權」說,非即其所信仰,而且望他人之信仰者乎?獨非尼采與其徒之宗教思想乎? 以宗教之歷史考之,其根本思想,初無所謂變遷,而其範圍,則不能不隨時而減縮。當其始也,舉一切天然之秩序,人事之規約,悉納於其中。及自然科學以漸發展,則凡宗教中假定之理論,關於自然界者,悉為之摧敗,而一切可以割棄。又如政治教育之類,在文明之國,皆次第由宗教而脫離。而道德一門,素為宗教之中堅者,亦得以倫理學研究之,苟歸納所得,差近于人心之所同然,即得假定為道德之本義,而亦將無待乎宗教。過此以往,凡人事之附麗於宗教者,亦將次第割棄。而宗教之儀式,在今日已為明哲之士所詬笑者,其被淘汰,益無待言。然則最後之宗教,其所含者,僅有玄學中最高之主旨,所謂超生死而絕經驗者,其研究一方面,謂之玄學;其信仰一方面,則謂之宗教雲爾。 最初之宗教,範圍太廣,所含之神話及儀式及習俗,既隨地域及民族之不同,而不能相通,則宗教之派別,不能不繁。苟其有排棄雜因獨標真諦之一日,則將漸趨於大同。夫多神教之領域,漸歸於一神教,事實已成。一神教之領域,漸趨於凡神教,在今日亦已見端。歐美通行之退阿索斐會,融合古今各大宗教之精義,而悉屏去其儀式,以文學美術之涵養,代舊教之祈禱,其諸將來宗教之疇範與。 四美學觀念 美學觀念者,基本於快與不快之感,與科學之屬知見、道德之發於意志者,相為對待。科學在乎探究,故論理學之判斷,所以別真偽;道德在乎執行,故倫理學之判斷,所以別善惡;美感在乎賞鑒,故美學之判斷,所以別美醜,是吾人意識發展之各方面也。人類開化之始,常以美術品為巫祝之器具,或以供激情導欲之用。文化漸進,則擇其雅馴者,以為教育,如我國唐、虞之典樂,希臘之美育,是也。其抽繹純粹美感之真相,發揮美學判斷之關係者,始于近世哲學家,而尤以康德為最著。 康德立美感之界說,一曰超脫,謂全無利益之關係也;二曰普遍,謂人心所同然也;三曰有則,謂無鵠的之可指,而自有其赴的之作用也;四曰必然,謂人性所固有,而無待乎外鑠也。夫人類共同之鵠的,為今日所堪公認者,不外乎人道主義,即如前節所述。而人道主義之最大阻力,為專己性。美感之超脫而普遍,則專己性之良藥也。且美感者,不獨對於妙麗之美而已。又有所謂剛大之美:感於至大,則計量之技無所施;感於至剛,則抵抗之力失其效。故賞鑒之始,幾若與美感相衝突,而心領神會,漸覺其不能計量不能抵抗之小己,益小益弱,浸遁於意識之外,而所謂我相者,乃即此至大至剛之本體,於是乎有無量之快感焉。 康德之所以說美感者,大略如是,而其所主張者,為純粹形式論,又以主觀之價值為限。雖然,自美感進化之事實言之,其形式之漸進而複雜,常與內容相因,且准諸美術家之所創造,與審美者之所評鑒,則客觀之價值,亦有未容蔑視者。於是繼之而起者,為隱性論及觀念論。隱性論者,以美學之對象,初無異於論理,特其程度較低,所謂理性者,尚不能構為明晰之概念,而隱蔽於感觀界之直觀者也。觀念論者,以美學之內容,不外乎柏拉圖哲學之所謂觀念者也。夫論理之概念,固以直觀為其本,而美感則既托體于直觀,而自為複雜之進化,與概念為對待。概念之于實物也,常分析其現象之分子而類比之,美感則舉其表像之全體而示現之,兩者互相為補充,而決無先後階級之可言。至於以觀念說美學之對象,其義較隱性為長,蓋所謂美術家者,常不在實物生活之模仿,而在以其生活表像攝入于創造者之觀念。故以觀念之義,應用於一切美感之對象,非不當也。而一涉柏拉圖之所謂觀念,則層遞而上,乃漸遠於具體之生活,而與美學之事實相違。故最近哲學家,又以具體想像限界之。具體想像者,本種種具體之生活,以行其想像之作用,而形為觀念者也。具體生活之形式,最為複雜,又常隨歷史而進化,以是為美學觀念之內容,則於其複雜而進化之故,思過半矣。 且學者之說美學也,或歸之於感覺,或隸之於論理,或又納之于道德若宗教,非以此數者皆與美感結不解之緣故耶?夫美感既為具體生活之表示,而所謂感覺論理道德宗教之屬,均佔有生活內容之一部,則其錯綜於美感之內容,亦固其所,而美學觀念,初不以是而失其獨立之價值也。 意志論之所詔示,吾人生活,實以道德為中堅,而道德之究竟,乃為宗教思想。其進化之跡,實皆參互於科學之概念,哲學之理想。概念也,理想也,皆毗於抽象者也。而美學觀念,以具體者濟之,使吾人意識中,有所謂寧靜之人生觀,而不至疲於奔命,是謂美學觀念惟一之價值,而所由與道德宗教,同為價值論中重要之問題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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