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蔡元培 > 蔡元培自寫年譜 | 上頁 下頁 |
| 三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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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元配王夫人之卒,已過了一年,友朋多勸我續娶,並為我介紹相當之女子。我那時提出五條件: (一)天足者; (二)識字者; (三)男子不得娶妾; (四)夫婦意見不合時,可以解約; (五)夫死後,妻可以再嫁。 同鄉的人,對於(一)、(二)兩條,竟不易合格,而對於(四)條又不免恐慌,因而久不得當。 有林君為言都昌黃爾軒先生之次女天足,善書畫。黃先生方攜眷屬需次杭州,可托人探詢。我適與童君又往臨安,抵余杭,薄暮,童君識余杭某局長葉祖薌君,往投宿。葉君設宴相款,我大醉,葉君諒我真率。 晚餐後,葉君導觀大廳中所懸之圖畫,均極精細之工筆劃,款署黃世振,字亦秀勁。葉君說,這是我同鄉黃君爾軒之女,甚孝,嘗刲臂療父疾,工書畫。童君就告以我有求婚的意思,葉君慨然以媒介自任。後來借葉君之力,我得與黃女士訂婚,己醜□月結婚於杭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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