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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第十三章 韓非子


  小傳

  韓非,韓之庶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嘗與李斯同學于荀卿,斯自以為不如也。韓非子見韓之削弱,屢上書韓王,不見用。使于秦,遂以策幹始皇,始皇欲大用之,為李斯所讒,下獄,遂自殺。其所著書凡五十五篇,曰《韓子》。自宋以後,始加「非」字,以別於韓愈雲。方始皇未見韓非子時,嘗讀其書而慕之。李斯為其同學而相秦,故非雖死,而其學說實大行于秦焉。

  學說之大綱

  韓非子者,集周季學者三大思潮之大成者也。其學說,以中部思潮之法治主義為中堅。嚴刑必罰,本于商君。其言君主尚無為,而不使臣下得窺其端倪,則本于南方思潮。其言君主自製法律,登進賢能,以治國家,則又受北方思潮之影響者。自孟、荀、屍、申後,三部思潮,已有互相吸引之勢。韓非子生於韓,聞申不害之風,而又學于荀卿,其刻核之性質,又與商君相近。遂以中部思潮為根據,又甄擇南北兩派,取其足以應時勢之急,為法治主義之助,而無相矛盾者,陶鑄辟灌,成一家言。蓋根於性癖,演于師承,而又受歷史地理之影響者也。嗚呼,豈偶然者!

  性惡論

  荀子言性惡,而商君之觀察人性也,亦然。韓非子承荀、商之說,而以歷史之事實證明之。曰:「人主之患在信人。信人者,被制於人。人臣之於其君也,非有骨肉之親也,縛於勢而不得不事之耳。故人臣者,窺覘其君之心,無須臾之休,而人主乃怠傲以處其上,此世之所以有劫君弑主也。人主太信其子,則奸臣得乘子以成其私,故李兌傅趙王,而餓主父。人主太信其妻,則奸臣得乘妻以成其利,故優施傅驪姬而殺申生,立奚齊。夫以妻之近,子之親,猶不可信,則其餘尚可信乎?如是,則信者,禍之基也。其故何哉?曰:王良愛馬,為其馳也。越王勾踐愛人,為其戰也。醫者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驅於利也。故輿人成輿,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欲人之夭死;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後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君不死則勢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故人君不可不加心于利己之死者。」

  威勢

  人之自利也,循物競爭存之運會而發展,其勢力之盛,無與敵者。同情誠道德之根本,而人群進化,未臻至善,欲恃道德以為成立社會之要素,輒不免為自利之風潮所摧蕩。韓非子有見於此,故公言道德之無效,而以威勢代之。故曰:「母之愛子也,倍于父,而父令之行於子也十於母。吏之於民也無愛,而其令之行于民也萬于父母。父母積愛而令窮,吏用威嚴而民聽,嚴愛之策可決矣。」又曰:「我以此知威勢之足以禁暴,而德行之不足以止亂也。」又舉事例以證之,曰:「流涕而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屈於法而不聽其泣,則仁之不足以為治明也。且民服勢而不服義。仲尼,聖人也,以天下之大,而服從之者僅七十人。魯哀公,下主也,南面為君,而境內之民無不敢不臣者。今為說者,不知乘勢,而務行仁義,而欲使人主為仲尼也。」

  法律

  雖然,威勢者,非人主官吏濫用其強權之謂,而根本於法律者也。韓非子之所謂法,即荀卿之禮而加以偏重刑罰之義,其制定之權在人主。而法律既定,則雖人主亦不能以意出入之。故曰:「繩直則枉木斫,准平則高科削,權衡懸則輕重平。釋法術而心治,雖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度以妄意,則奚仲不能成一輪。」又曰:「明主一於法而不求智。」

  變通主義

  荀卿之言禮也,曰法後王。(法後王即立新法,非如楊氏舊注以後王為文武也。)商君亦力言變法,韓非子承之。故曰:「上古之世,民不能作家,有聖人教之造巢,以避群害,民喜而以為王。其後有聖人,教民火食。降至中古,天下大水,而鯀禹決瀆。桀紂暴亂,而湯武征伐。今有構木鑽燧于夏後氏之世者,必為鯀禹笑。有決瀆于殷商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又曰:「宋人耕田,田中有株,兔走而觸株,折頸而死。其人遂舍耕而守株,期複得兔,兔不可複得,而身為宋國笑。」然則韓非子之所謂法,在明主循時勢之需要而制定之,不可以泥古也。

  重刑罰

  商君、荀子皆主重刑,韓非子承之。曰:「人不恃其身為善,而用其不得為非,待人之自為善,境內不什數,使之不得為非,則一國可齊而治。夫必待自直之箭,則百世無箭。必待自圓之木,則千歲無輪。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耶?用括之道也。雖有不待括而自直之箭,自圓之木,良工不貴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待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君不貴也。有術之君,不隨適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罰者,必然之道也。」且韓非子不特尚刑罰而已,而又尚重刑。其言曰:「殷法刑棄灰於道者,斷其手。子貢以為酷,問之仲尼,仲尼曰:『是知治道者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則人必怒,怒則必鬥,鬥則三族相滅,是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罰者,人之所惡,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使行其易者而無離於惡,治道也。」彼又言重刑一人,而得使眾人無陷於惡,不失為仁。故曰:「與之刑者,非所以惡民,而愛之本也。刑者,愛之首也。刑重則民靜,然愚人不知,而以為暴。愚者固欲治,而惡其所以治者;皆惡危,而貴其所以危者。」

  君主以外無自由

  韓非子以君主為有絕對之自由,故曰:「君不能禁下而自禁者曰劫,君不能節下而自節者曰亂。」至於君主以下,則一切人民,凡不范于法令之自由,皆嚴禁之。故伯夷、叔齊,世頌其高義者也。而韓非子則曰:「如此臣者,不畏重誅,不利重賞,無益之臣也。」恬淡者,世之所引重也,而韓非子則以為可殺。曰:「彼不事天子,不友諸侯,不求人,亦不從人之求,是不可以賞罰勸禁者也。如無益之馬,驅之不前,卻之不止,左之不左,右之不右,如此者,不令之民也。」

  以法律統一名譽

  韓非子既不認人民於法律以外有自由之餘地,於是自服從法律以外,亦無名譽之餘地。故曰:「世之不治者,非下之罪,而上失其道也。貴其所以亂,而賤其所以治。是故下之所欲,常相詭於上之所以為治。夫上令而純信,謂為窶。守法而不變,謂之愚。畏罪者謂之怯。聽吏者謂之陋。寡聞從令,完法之民也,世少之,謂之樸陋之民。力作而食,生利之民也,世少之,謂之寡能之民。重令畏事,尊上之民也,世少之,謂之怯懾之民。此賤守法而為善者也。反之而令有不聽從,謂之勇。重厚自尊,謂之長者。行乖於世,謂之大人。賤爵祿不撓於上者,謂之傑士。是以亂法為高也。」又曰:「父盜而子訴之官,官以其忠君曲父而殺之。由是觀之,君之直臣者,父之暴子也。」又曰:「湯武者,反君臣之義,亂後世之教者也。湯武,人臣也,弑其父而天下譽之。」然則韓非子之意,君主者,必舉臣民之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而一切摧絕之者也。

  排慈惠

  韓非子本其重農尚戰之政策,信賞必罰之作用,而演繹之,則慈善事業,不得不排斥。故曰:「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也。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夫施與貧困,則功將何賞?不忍誅罰,則暴將何止?故天災饑饉,不敢救之。何則?有功與無功同賞,奪力儉而與無功無能,不正義也。」

  結論

  韓非子襲商君之主義,而益詳明其條理。其於儒家、道家之思想,雖稍稍有所採擷,然皆得其粗而遺其精。故韓非子者,雖有總攬三大思潮之觀,而實商君之嫡系也。法律實以道德為根原,而彼乃以法律統攝道德,不復留有餘地;且于人類所以集合社會,所以發生道理法律之理,漠不加察,乃以君主為法律道德之創造者。故其揭明公德,雖足以救儒家之弊,而自君主以外,無所謂自由。且為君主者以術馭吏,以刑齊民,日以心鬥,以為社會謀旦夕之平和。然外界之平和,雖若可以強制,而內界之俶擾益甚。秦用其說,而民不聊生,所謂萬能之君主,亦卒無以自全其身家,非偶然也。故韓非子之說,雖有可取,而其根本主義,則直不容於倫理界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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