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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與倚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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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人之寓言曰:「有至不幸之甲乙二人。甲生而瞽,乙有殘疾不能行。二人相依為命:甲負乙而行,而乙則指示其方向,遂得互減其苦狀。」甲不能視而乙助之,乙不能行而甲助之,互助之義也。 互相之義如此。甲之義務,即乙之權利,而同時乙之義務,亦即甲之權利:互相消,即互相益也。推之而分工之制,一人之所需,恒出於多數人之所為,而此一人之所為,亦還以供多數人之所需。是亦一種複雜之互助雲爾。 若乃不盡義務,而唯攫他人義務之產業以為權利,是謂倚賴。 我國舊社會倚賴之風最盛。如乞丐,固人人所賤視矣。然而紈袴子弟也,官親也,幫閒之清客也,各官署之冗員也,凡無所事事而倚人以生活者,何一非乞丐之流亞乎? 《禮·王制》記曰:「愈,聾,跛,躄、斷者,侏儒,各以其器食之。」晉胥臣曰:「戚施直鎛,籧篨蒙璆,侏儒扶盧,矇瞍修聲,聾聵司火。」廢疾之人,且以一藝自贍如此,顧康強無恙,而不以倚賴為恥乎? 往昔慈善家,好賑施貧人。其意甚美,而其事則足以助長倚賴之心。今則出資設貧民工藝廠以代之。饑饉之年,以工代賑。監禁之犯,課以工藝,而代蓄贏利,以為出獄後營生之資本。皆所以絕倚賴之弊也。 幼稚之年,不能不倚人以生,然苟能勤于學業,則壯歲之所致力,足償宿負而有餘。平日勤工節用,蓄其所餘,以備不時之需,則雖衰老疾病之時,其力尚足自給,而不至累人。此又自助之義,不背於互助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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