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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謗毀


  人皆有是非之心:是曰是,非曰非,宜也。人皆有善善惡惡之情:善者善之,惡者惡之,宜也。唯是一事之是非,一人之善惡,其關係至為複雜,吾人一時之判斷,常不能遽為定評。吾之所評為是,為善,而或未當也,其害尚小。吾之所評為非,為惡,而或不當,則其害甚大。是以吾人之論人也,苟非公益之所關,責任之所在,恒揚其是與善者,而隱其非與惡者。即不能隱,則見為非而非之,見為惡而惡之,其亦可矣。若本無所謂非與惡,而我虛構之,或其非與惡之程度本淺,而我深文周納之,則謂之謗毀。謗毀者,吾人所當戒也。

  吾人試一究謗毀之動機,果何在乎?將忌其人之名譽乎?抑以其人之失意為有利於我乎?抑以其人與我有宿怨,而以是中傷之乎?凡若此者,皆問之良心無一而可者也。

  凡謗毀人者,常不能害人,而適以自害。漢中咸毀薛宣不孝,宣子祝賕客揚明遮斫咸于宮門外。中丞議不以凡鬥論,宜棄市。朝廷直以為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宜與疻人同罪,竟減死。今日文明國法律,或無故而毀人名譽,則被毀者得為賠償損失之要求,足以證謗毀者之適以自害矣。

  古之被謗毀者,亦多持不較之義,所謂止謗莫如自修也。漢班超在西域,衛尉李邑上書,陳西域之功不可成,又盛毀超。章帝怒,切責邑,令詣超受節度。超即遣邑將烏孫侍子還京師。徐幹謂超曰:「邑前毀君,欲敗西域,今何不緣詔書留之,遣他吏送侍子乎?」超曰:「以邑毀超,故今遣之。內省不疚,何恤人言?」北齊崔暹言文襄宜親重邢劭。劭不知,顧時毀暹。文襄不悅,謂暹曰:「卿說子才(劭字子才)長,子才專言卿短。此癡人耳。」暹曰:「皆是實事。劭不為癡。」皆其例也。雖然,受而不較,固不失為盛德,而自施者一方面觀之,不更將無地自容耶?吾人不必問受者之為何如人,而不可不以施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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