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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力於公益


  凡吾人共同享受之利益,有共同愛護之責任,此於「注意公眾衛生」及「愛護公共之建築及器物」等篇,所既言者也。顧公益之既成者,吾人當愛之;其公益之未成者,吾人尤不得不建立之。

  自昔吾國人於建橋敷路及義倉義塾之屬,多不待政府之經營,而相與集資以為之。近日更有獨立建設學校者,如浙江之葉君澄衷,以小販起家,晚年積資至數百萬,則出其十分之一,以建設澄衷學堂。江蘇之楊君錦春,以木工起家,晚年積資至十余萬,則出其十分之三,以建設浦東中學校。其最著者矣。

  雖然,公益之舉,非必待既富而後為之也。山東武君訓丐食以奉毋,恨己之失學而流于乞丐也,立志積資以設一校,俾孤貧之子,得受教育,持之十餘年,卒達其志。夫無業之乞丐,尚得盡力於公益,況有業者乎?

  英之翰回商人也,自奉甚儉,而勇於為善,嘗造倫敦大道,又憫其國育嬰院之不善,自至法蘭西、荷蘭諸國考查之,歸而著書,述其所見,於是英之育嬰院為之改良。其歿也,遺財不及二千金,悉以散諸孤貧者。英之沙伯,業織麻者也,後為炮廠書記,立志解放黑奴,嘗因辯護黑奴之故,而研究民法,卒得直,又與同志設一放奴公司,黑奴之由此而被釋者甚眾。英之菜伯,鐵工也,憫罪人之被赦者,輒因無業而再罹於罪,思有以救助之,其歲入不過百鎊,悉心分配,一家衣食之用者若干,教育子女之費若干,餘者用以救助被赦而無業之人。彼每日做工,自朝六時至晚六時,而以其暇時及安息日,為被赦之人謀職業。行之十年,所救助者凡三百餘人。由此觀之,人苟有志於公益,則無論貧富,未有不達其志者,勉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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