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蔡元培 > 華工學校講義 | 上頁 下頁
愛護公共之建築及器物


  往者園亭之勝,花鳥之娛,有力者自營之而自賞之也。今則有公園以供普通之遊散,有植物動物等園,以為賞鑒及研究之資。往者宏博之圖書,優美之造像與繪畫,歷史之紀念品,遠方之珍異,有力者得收藏之而不輕以示人也。今則有藏書樓,以供公眾之閱覽,有各種博物院,以興美感而助智育。且也,公園之中,大道之旁,植列樹以為庇蔭,陳坐具以供休憩,間亦注引清水以資飲料。是等公共之建置,皆吾人共享之利益也。

  吾人既有此共同享受之利益,則即有共同愛護之義務,而所以愛護之者,當視一己之住所及器物為尤甚。以其一有損害,則爽然失望者,不止己一人已也。

  是故吾人而行于道路,游於公園,則勿以花木之可愛,而輕折其枝葉;勿垢汙其坐具,亦勿踐踏而刻畫之;勿引杖以擾猛獸;勿投石以驚魚鳥;入藏書樓而有所誦讀,若抄錄,則當慎護其書,毋使稍有汙損;進博物院,則一切陳列品,皆可以目視,而不可手觸。有一於此,雖或幸逃典守者之目,而不遭誚讓,然吾人良心上之苛責,固不能倖免矣。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