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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務論 第三節 本務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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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既有本務,則即有實行本務之責任,苟可以不實行,則亦何所謂本務。是故本務觀念中,本含有責任之義焉;惟是責任之關於本務者,不特在未行之先,而又負之於既行以後,譬如同宿之友,一旦罹疾,盡心調護,我之本務,有實行之責任者也。實行以後,調護之得當與否,我亦不得不任其責。是故責任有二義。而今之所論,則專屬事後之責任焉。 夫人之實行本務也,其於善否之間,所當任其責者何在?曰在其志向。志向者,兼動機及其預料之果而言之也。動機善矣,其結果之善否,苟為其人之所能預料,則亦不能不任其責也。 人之行事,何由而必任其責乎?曰:由於意志自由。凡行事之始,或甲或乙,悉任其意志之自擇,而別無障礙之者也。夫吾之意志,既選定此事,以為可行而行之,則其責不屬吾而誰屬乎? 自然現象,無不受范於因果之規則,人之行為亦然。然當其未行之先,行甲乎,行乙乎?一任意志之自由,而初非因果之規則所能約束,是即責任之所由生,而道德法之所以與自然法不同者也。 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既於第一節言之。而責任之與良心,關係亦密。凡良心作用未發達者,雖在意志自由之限,而其對於行為之責任,亦較常人為寬,如兒童及蠻人是也。 責任之所由生,非限於實行本務之時,則其與本務關係較疏。然其本原,則亦在良心作用,故附論於本務之後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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