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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務論 第一節 本務之性質及緣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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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務者,人生本分之所當盡者也,其中有不可為及不可不為之兩義,如孝友忠信,不可不為者也;竊盜欺詐,不可為者也。是皆人之本分所當盡者,故謂之本務。既知本務,則必有好惡之感情隨之,而以本務之盡否為苦樂之判也。 人生之鵠,在發展其人格,以底於大成。其鵠雖同,而所以發展之者,不能不隨時地而異其方法。故所謂當為、不當為之事,不特數人之間,彼此不能強同,即以一人言之,前後亦有差別,如學生之本務,與教習之本務異;官吏之本務,與人民之本務異。均是忠也,軍人之忠,與商賈之忠異,是也。 人之有當為不當為之感情,即所謂本務之觀念也。是何由而起乎?曰自良心。良心者,道德之源泉,如第二章所言是也。 良心者,非無端而以某事為可為、某事為不可為也,實核之於理想,其感為可為者,必其合於理想者也;其感為不可為者,必背於理想者也。故本務之觀念,起于良心,而本務之節目,實准諸理想。理想者,所以赴人生之鵠者也。然則謂本務之緣起,在人生之鵠可也。 本務者,無時可懈者也。法律所定之義務,人之負責任於他人若社會者,得以他人若社會之意見而解免之。道德之本務,則與吾身為形影之比附,無自而解免之也。 然本務亦非責人以力之所不及者,按其地位及境遇,盡力以為善斯可矣。然則人者,既不能為本務以上之善行,亦即不當於本務以下之行為,而自謂已足也。 人之盡本務也,其始若難,勉之既久,而成為習慣,則漸造自然矣。或以為本務者,必寓有強制之義,從容中道者,不可以為本務,是不知本務之義之言也。蓋人之本務,本非由外界之驅迫,不得已而為之,乃其本分所當然耳。彼安而行之者,正足以見德性之成立,較之勉強而行者,大有進境焉。 法律家之恒言曰: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然則道德之本務,亦有所謂權利乎?曰有之。但與法律所定之權利,頗異其性質。蓋權利之屬,本乎法律者,為其人所享之利益,得以法律保護之,其屬道德者,則惟見其反抗之力,即不盡本務之時,受良心之呵責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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