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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想論 第二節 快樂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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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昔言人生之鵠者,其學說雖各不同,而可大別為三:快樂說,克己說,實現說,是也。 以快樂為人生之鵠者,亦有同異。以快樂之種類言,或主身體之快樂,或主精神之快樂,或兼二者而言之。以享此快樂者言,或主獨樂,或主公樂。主公樂者,又有舍己徇人及人己同樂之別。 以身體之快樂為鵠者,其悖謬蓋不待言。彼夫無行之徒,所以喪產業,損名譽,或並其性命而不顧者,夫豈非殉於身體之快樂故耶?且身體之快樂,人所同喜,不待教而後知,亦何必揭為主義以張之?徒足以助縱欲敗度者之焰,而誘之於陷阱耳。血氣方壯之人,幸毋為所惑焉。 獨樂之說,知有己而不知有人,苟吾人不能離社會而獨存,則其說決不足以為道德之准的。而舍己徇人之說,亦複不近人情,二者皆可以舍而不論也。 人我同樂之說,亦謂之功利主義,以最多數之人,得最大之快樂,為其鵠者也。彼以為人之行事,雖各不相同,而皆所以求快樂,即為蓄財產養名譽者,時或耐艱苦而不辭,要亦以財產名譽,足為快樂之預備,故不得不舍目前之小快樂,以預備他日之大快樂耳。而要其趨於快樂則一也,故人不可不以最多數人得最大快樂為理想。 夫快樂之不可以排斥,固不待言。且精神之快樂,清白高尚,尤足以鼓勵人生,而慰藉之于無聊之時。其裨益於人,良非淺鮮。惟是人生必以最多數之人,享最大之快樂為鵠者,何為而然歟?如僅曰社會之趨勢如是而已,則尚未足以為倫理學之義證。且快樂者,意識之情狀,其淺深長短,每隨人而不同,我之所樂,人或否之;人之所樂,亦未必為我所贊成。所謂最多數人之最大快樂者,何由而定之歟?持功利主義者,至此而窮矣。 蓋快樂之高尚者,多由於道德理想之實現,故快樂者,實行道德之效果,而非快樂即道德也。持快樂說者,據意識之狀況,而揭以為道德之主義,故其說有不可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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