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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想論 第一節 總論


  權然後知輕重,度然後知長短,凡兩相比較者,皆不可無標準。今欲即人之行為,而比較其善惡,將以何者為標準乎?曰:至善而已,理想而已,人生之鵠而已。三者其名雖異,而核之於倫理學,則其義實同。何則?實現理想,而進化不已,即所以近於至善。而以達人生之鵠也。

  持理想之標準,而判斷行為之善惡者,誰乎?良心也。行為猶兩造,理想猶法律,而良心則司法官也。司法官標準法律,而判斷兩造之是非,良心亦標準理想,而判斷行為之善惡也。

  夫行為有內在之因,動機是也;又有外在之果,動作是也。今即行為而判斷之者,將論其因乎?抑論其果乎?此為古今倫理學者之所聚訟。而吾人所見,則已于《良心論》中言之,蓋行為之果,或非人所能預料,而動機則又止於人之欲望之所注,其所以達其欲望者,猶未具也。故兩者均不能專為判斷之對象,惟兼取動機及其預料之果,乃得而判斷之,是之謂志向。

  吾人既以理想為判斷之標準,則理想者何謂乎?曰:窺現在之缺陷而求將來之進步,冀由是而馴至於至善之理想是也。故其理想,不特人各不同,即同一人也,亦複循時而異,如野人之理想,在足其衣食;而識者之理想,在饜于道義,此因人而異者也。吾前日之所是,及今日而非之;吾今日之所是,及他日而又非之,此一人之因時而異者也。

  理想者,人之希望,雖在其意識中,而未能實現之於實在,且恒與實在者相反,及此理想之實現,而他理想又從而據之,故人之境遇日進步,而理想亦隨而益進。理想與實在,永無完全符合之時,如人之夜行,欲踏己影而終不能也。

  惟理想與實在不同,而又為吾人必欲實現之境,故吾人有生生不息之象。使人而無理想乎,夙興夜寐,出作人息,如機械然,有何生趣?是故人無賢愚,未有不具理想者。惟理想之高下,與人生品行,關係至巨。其下者,囿於至淺之樂天主義,奔走功利,老死而不變;或所見稍高,而欲以至簡之作用達之,及其不果,遂意氣沮喪,流於厭世主義,且有因而自殺者,是皆意力薄弱之故也。吾人不可無高尚之理想,而又當以堅忍之力向之,日新又新,務實現之而後已,斯則對於理想之責任也。

  理想之關係,如是其重也,吾人將以何者為其內容乎?此為倫理學中至大之問題,而古來學說之所以多歧者也。今將述各家學說之概略,而後以吾人之意見抉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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