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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良心論 第四節 良心之起源


  人之有良心也,何由而得之乎?或曰天賦之,或曰生而固有之,或曰由經驗而得之。

  天賦之說,最為茫然而不可信,其後二說,則僅見其一方面者也。蓋人之初生,本具有可以為良心之能力,然非有種種經驗,以涵養而擴充之,則其作用亦無自而發現,如植物之種子然。其所具胚胎,固有可以發育之能力,然非得日光水氣之助,則無自而萌芽也。故論良心之本原者,當合固有及經驗之兩說,而其義始完。

  人所以固有良心之故,則昔賢進化論,嘗詳言之。蓋一切生物,皆不能免於物競天擇之歷史,而人類固在其中。競爭之效,使其身體之結構,精神之作用,宜者日益發達,而不宜者日趨於消滅,此進化之定例也。人之生也,不能孤立而自存,必與其他多數之人,相集合而為社會,為國家,而後能相生相養。夫既以相生相養為的,則其於一群之中,自相侵淩者,必被淘汰於物競之界,而其種族之能留遺以至今者,皆其能互相愛護故也。此互相愛護之情曰同情。同情者,良心作用之端緒也,由此端緒,而本遺傳之理,祖孫相承,次第進化,遂為人類不滅之性質,其所由來也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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