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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良心論 第三節 良心之體用


  人心之作用,蕃變無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則良心之作用,將何屬乎?在昔學者,或以良心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別之作用,其說固不可通。有專屬之于智者,有專屬之於情者,有專屬之於意者,亦皆一偏之見也。以余觀之,良心者,該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於一者也。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決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屬￿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後有當行不當行之決定,是良心作用之屬￿意者也。於其未行之先,善者愛之,否者惡之,既行之後,則樂之,否則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屬￿情者也。

  由是觀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範圍明矣。然使因此而謂智、情、意三者,無論何時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則亦不然。蓋必其事有善惡可判者。求其行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倫理學之所謂行為,本指其特別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為。因而意志及動機,凡為行為之原質者,亦不能悉納諸倫理之範圍。惟其意志、動機之屬,既已為倫理學之問題者,則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良心者,不特發于己之行為,又有因他人之行為而起者,如見人行善,而有親愛尊敬讚美之作用;見人行惡,而有憎惡輕侮非斥之作用是也。

  良心有無上之權力,以管轄吾人之感情。吾人於善且正者,常覺其不可不為,於惡且邪者,常覺其不可為。良心之命令,常若迫我以不能不從者,是則良心之特色,而為其他意識之所無者也。

  良心既與人以行為、不行為之命令,則吾人于一行為,其善惡邪正在疑似之間者,決之良心可矣。然人苟知識未充,或情欲太盛,則良心之力,每為妄念所阻。蓋常有行事之際,良心與妄念交戰於中,或終為妄念所勝者,其或邪惡之行為,已成習慣,則非痛除妄念,其良心之力,且無自而伸焉。

  幼稚之年,良心之作用,未盡發達,每不知何者為惡,而率爾行之,如殘虐蟲鳥之屬是也。而世之成人,亦或以政治若宗教之關係,而持其偏見,恣其非行者。毋亦良心作用未盡發達之故歟?

  良心雖人所同具,而以教育經驗有淺深之別,故良心發達之程度,不能不隨之而異,且亦因人性質而有厚薄之別。又竟有不具良心之作用,如肢體之生而殘廢者,其人既無領會道德之力,則雖有合于道德之行為,亦僅能謂之偶合而已。

  以教育經驗,發達其良心,青年所宜致意。然于智、情、意三者,不可有所偏重,而舍其餘,使有好善惡惡之情,而無識別善惡之智力,則無意之中,恒不免自納於邪。況文化日開,人事日繁,識別善惡,亦因而愈難,故智力不可不養也。有識別善惡之智力矣,而或弱於遂善避惡之意志,則與不能識別者何異?世非無富於經驗之士,指目善惡,若燭照勤計,而違悖道德之行,卒不能免,則意志薄弱之故也。故智、情、意三者,不可以不並養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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