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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良心論 第二節 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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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然則此意志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於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志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志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意志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於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意志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志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志作用,而意志作用,又起於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歟。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於此。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苟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有人於此,惡其友之放蕩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諫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因其動機之無惡,而並寬其毆人之罪也。是為判決善惡之准,則當于後章詳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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