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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業 第一節 總論


  凡人不可以無職業,何則?無職業者,不足以自存也。人雖有先人遺產,苟優遊度日,不講所以保守維持之道,則亦不免於喪失者。且世變無常,千金之子,驟失其憑藉者,所在多有,非素有職業,亦奚以免於凍餒乎?

  有人於此,無材無藝,襲父祖之遺財,而安於怠廢,以道德言之,謂之遊民。遊民者,社會之公敵也。不惟此也,人之身體精神,不用之,則不特無由暢發,而且日即於耗廢,過逸之弊,足以戕其天年。為財產而自累,愚亦甚矣。既有此資財,則奚不利用之,以講求學術,或捐助國家,或興舉公益,或旅行遠近之地,或為人任奔走周旋之勞,凡此皆所以益人裨世,而又可以自練其身體及精神,以增進其智德;較之飽食終日,以多財自累者,其利害得失,不可同日而語矣。夫富者,為社會所不可少,即貨殖之道,亦不失為一種之職業,但能善理其財,而又能善用之以有裨於社會,則又孰能以無職業之人目之耶?

  人不可無職業,而職業又不可無選擇。蓋人之性質,於素所不喜之事,雖勉強從事,輒不免事倍而功半;從其所好,則勞而不倦,往往極其造詣之精,而漸有所闡明。故選擇職業,必任各人之自由,而不可以他人干涉之。

  自擇職業,亦不可以不慎,蓋人之於職業,不惟其趣向之合否而已,又於其各種憑藉之資,大有關係。嘗有才識不出中庸,而終身自得其樂;或抱奇才異能,而以坎坷不遇終者;甚或意匠慘淡,發明器械,而絀於資財,齎志以沒。世界蓋嘗有多許之奈端(Newton,通譯牛頓),瓦特其人,而成功如奈端、瓦特者卒鮮,良可慨也。是以自擇職業者,慎勿輕率妄斷,必詳審職業之性質,與其義務,果與己之能力及境遇相當否乎,即不能輒決,則參稽於老成練達之人,其亦可也。

  凡一職業中,莫不有特享榮譽之人,蓋職業無所謂高下,而榮譽之得否,仍關乎其人也。其人而賢,則雖屠釣之業,亦未嘗不可以顯名,惟擇其所宜而已矣。

  承平之世,子弟襲父兄之業,至為利便,何則?幼而狎之,長而習之,耳濡目染,其理論方法,半已領會于無意之中也。且人之性情,有所謂遺傳者。自高、曾以來,歷代研究,其官能每有特別發達之點,而器械圖書,亦複積久益備,然則父子相承,較之崛起而立業,其難易遲速,不可同年而語。我國古昔,如曆算醫藥之學,率為世業,而近世音律圖畫之技,亦多此例,其明證也。惟人之性質,不易揆以一例,重以外界各種之關係,亦非無齟齬於世業者,此則不妨別審所宜,而未可以膠柱而鼓瑟者也。

  自昔區別職業,士、農、工、商四者,不免失之太簡,泰西學者,以計學之理區別之者,則又人自為說,今核之于道德,則不必問其業務之異同,而第以義務如何為標準,如勞心、勞力之分,其一例也。而以人類生計之關係言之,則可大別為二類:一出其資本以營業,而借勞力於人者;一出其能力以任事,而受酬報於人者。甲為傭者,乙為被傭者,二者義務各異,今先概論之,而後及專門職業之義務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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