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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家 第七節 國際及人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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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之上,獨立之國,凡數十。彼我之間,聘問往來,亦自有當盡之本務。此雖外交當局者之任,而為國民者,亦不可不通知其大體也。 以道德言之,一國猶一人也,惟大小不同耳。國有主權,猶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猶人之有意志也。其維安寧,求福利,保有財產名譽,亦猶人權之不可侵焉。 國家既有不可侵之權利,則各國互相愛重,而莫或相侵,此為國際之本務。或其一國之權利,為他國所侵,則得而抗拒之,亦猶私人之有正當防衛之權焉。惟其施行之術,與私人不同。私人之自衛,特在法律不及保護之時,苟非迫不及待,則不可不待正于國權。國家則不然,各國並峙,未嘗有最高之公權以控制之,雖有萬國公法,而亦無強迫執行之力。故一國之權利,苟被侵害,則自衛之外,別無他策,而所以實行自衛之道者,戰而已矣。 戰之理,雖起於正當自衛之權,而其權不受控制,國家得自由發斂之,故常為野心者之所濫用。大淩小,強侮弱,雖以今日盛唱國際道德之時,猶不能免。惟列國各盡其防衛之術,處攻勢者,未必有十全之勝算,則苟非必不得已之時,亦皆憚於先發。於是國際齟齬之端,間亦恃萬國公法之成文以公斷之,而得免於戰禍焉。 然使兩國之爭端,不能取平於樽俎之間,則不得不以戰役決之。開戰以後,苟有可以求勝者,皆將無所忌而為之,必屈敵人而後已。惟敵人既屈,則目的已達,而戰役亦於是畢焉。 開戰之時,于敵國兵士,或殺傷之,或俘囚之,以殺其戰鬥力,本為戰國應有之權利,惟其婦孺及平民之不攜兵器者,既不與戰役,即不得加以戮辱。敵國之城郭堡壘,固不免於破壞,而其他工程之無關戰役者,亦不得妄有毀損。或占而有之,以為他日賠償之保證,則可也。其在海戰,可以捕敵國船艦,而其權惟屬國家,若縱兵擄掠,則與盜賊奚擇焉? 在昔人文未開之時,戰勝者往往焚敵國都市,掠其金帛子女,是謂借戰勝之餘威,以逞私欲,其戾于國際之道德甚矣。近世公法漸明,則戰勝者之權利,亦已漸有範圍,而不致複如昔日之橫暴,則亦道德進步之一征也。 國家者,積人而成,使人人實踐道德,而無或悖焉,則國家亦必無非理悖德之舉可知也。方今國際道德,雖較進於往昔,而野蠻之遺風,時或不免,是亦由人類道德之未盡善,而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 人類之聚處,雖區別為各家族,各社會,各國家,而離其各種區別之界限而言之,則彼此同為人類,故無論家族有親疏、社會有差等,國家有與國、敵國之不同,而既已同為人類,則又自有其互相待遇之本務可知也。 人類相待之本務如何?曰:無有害於人類全體之幸福,助其進步,使人我同享其利而已。夫篤於家族者,或不免漠然於社會,然而社會之本務,初不與家族之本務相妨。忠於社會者,或不免不經意於國家,然而國家之本務,乃適與社會之本務相成。然則愛國之士,屏斥世界主義者,其未知人類相待之本務,固未嘗與國家之本務相衝突也。 譬如兩國開戰,以互相殺傷為務者也。然而有紅十字會者,不問其傷者為何國之人,悉噢咻而撫循之,初未嘗與國家主義有背也。夫兩國開戰之時,人類相待之本務,尚不以是而間斷,則平日蓋可知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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