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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家 第二節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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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對於國家之本務,以遵法律為第一義。何則?法律者,維持國家之大綱,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權利者也。人之意志,恒不免為感情所動,為私欲所誘,以致有損人利己之舉動。所以矯其偏私而納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權利者,法律也;無論公私之際,有以防強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從正義者,法律也;維持一國之獨立,保全一國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國而無法律,或有之而國民不遵也,則盜賊橫行,奸邪跋扈,國家之淪亡,可立而待。否則法律修明,國民恪遵而勿失,則社會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業,由之而無擾,人人得盡其心力,以從事於職業,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賜;而要非國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顧世人知法律之當遵矣,而又謂法律不皆允當,不妨以意為從違,是徒啟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國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議法之人,知識淺隘,或以政黨之故,意見偏頗,亦有立法之初,適合社會情勢,歷久則社會之情勢漸變,而法律如故,因不能無方鑿圓枘之弊,此皆國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則政府固當速圖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見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後已。惟其新法未定之期,則不能不暫據舊法,以維持目前之治安。何則?其法雖弊,尚勝於無法也,若無端抉而去之,則其弊可勝言乎? 法律之別頗多,而大別之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規定政府之體裁,及政府與人民之關係者也。刑法者,所以預防政府及人民權利之障害,及罰其違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規定人民與人民之關係,防將來之爭端,而又判臨時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據法治事之人。國民既遵法律,則務勿撓執法者之權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執法之權也。且法律者,國家之法律,官吏執法,有代表國家之任,吾人又以愛重國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學術才能者不能任。學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獨不足敬乎? 官吏之長,是為元首。立憲之國,或戴君主,或舉總統,而要其為官吏之長一也。既知官吏之當敬,而國民之當敬元首,無待煩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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