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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家 第一節 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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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謂,謂以獨立全能之主權,而統治其居於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又謂之國家者,則以視一國如一家之故。是故國家者,吾人感覺中有形之名;而國家者,吾人理想中無形之名也。 國為一家之大者,國人猶家人也。于多數國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權之元首,猶于若干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權之家主也。家主有統治之權,以保護家人權利,而使之各盡其本務。國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統治人民,亦所以保護國民之權利,而使各盡其本務,以報效於國家也。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棄其本務,則一家離散,而家族均被其禍。一國之民,各顧其私,而不知奉公,則一國擾亂,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權利,則必有與之相當之義務。而有義務,則亦必有與之相當之權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廢。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權利,則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奪我一物之義務,此國家與私人之所同也。是故國家既有保護人之義務,則必有可以行其義務之權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國家保護之權利,則其對於國家,必有當盡之義務,蓋可知也。 人之權利,本無等差,以其大綱言之,如生活之權利,職業之權利,財產之權利,思想之權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權利,而人或侵之,則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則借國家之權力以防遏之,是謂人人所有之權利,而國家所宜引為義務者也。國家對於此事之權利,謂之公權,即國家所以成立之本。請詳言之。 權漫無制限,則流弊甚大。如二人意見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權利被侵為口實。由此例推,則使人人得濫用其自衛權,而不受公權之限制,則無謂之爭鬩,將日增一日矣。 於是乎有國家之公權,以代各人之自衛權,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夫國家既有為人防衛之權利,則即有防衛眾人之義務,義務愈大,則權利亦愈大。故曰:國家之所以成立者,權力也。 國家既以權力而成立,則欲安全其國家者,不可不鞏固其國家之權力,而慎勿毀損之,此即人民對於國家之本務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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