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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家 第三節 租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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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無財產,則不能保護其子女,惟國亦然。苟無財產,亦不能保護其人民。蓋國家內備奸宄,外禦敵國,不能不有水陸軍,及其應用之艦壘器械及糧餉;國家執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監獄;國家圖全國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開溝渠,設燈檯,啟公囿,立學堂,建醫院,及經營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諸事,無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給以祿俸。然則國家應出之經費,其浩大可想也,而擔任此費者,厥維享有國家各種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納租稅之義務也。 人民之當納租稅,人人知之,而間有苟求倖免者,營業則匿其歲人,不以實報,運貨則繞越關津,希圖漏稅,其他舞弊營私,大率類此。是上則虧損國家,而自荒其義務;下則卸其責任之一部,以分擔於他人。故以國民之本務繩之,謂之無愛國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繩之,亦不免於欺罔之罪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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