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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 第六節 禮讓及威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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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皆有公理,而社會行習之間,必不能事事以公理繩之。苟一切繩之以理,而寸步不以讓人,則不勝衝突之弊,而人人無幸福之可言矣。且人常不免為感情所左右,自非豁達大度之人,于他人之言行,不慊吾意,則輒引似是而非之理以糾彈之,衝突之弊,多起於此。於是乎有禮讓以為之調合,而彼此之感情,始不至於衝突焉。 人之有禮讓,其猶車轄之脂乎,能使人交際圓滑,在溫情和氣之間,以完其交際之本意。欲保維社會之平和,而增進其幸福,殆不可一日無者也。 禮者,因人之親疏等差,而以保其秩序者也。其要在不傷彼我之感情,而互表其相愛相敬之誠,或有以是為虛文者,謬也。 禮之本始,由人人有互相愛敬之誠,而自發於容貌。蓋人情本不相遠,而其生活之狀態,大略相同,則其感情之發乎外而為拜揖送迎之儀節,亦自不得不同,因襲既久,成為慣例,此自然之理也。故一國之禮,本於先民千百年之習慣,不宜輒以私意刪改之。蓋崇重一國之習慣,即所以崇重一國之秩序也。 夫禮,既本乎感情而發為儀節,則其儀節,必為感情之所發見,而後謂之禮。否則意所不屬,而徒拘牽於形式之間,是芻狗耳。儀節愈繁,而心情愈鄙,自非徇浮華好諂諛之人,又孰能受而不斥者。故禮以愛敬為本。 愛敬之情,人類所同也,而其儀節,則隨其社會中生活之狀態,而不能無異同。近時國際公私之交,大擴于古昔,交際之儀節,有不可以拘墟者,故中流以上之人,於外國交際之禮,亦不可不致意焉。 讓之為用,與禮略同。使人互不相讓,則日常言論,即生意見,親舊交際,動輒齟齬。故敬愛他人者,不務立異,不炫所長,務以成人之美。蓋自異自眩,何益於己,徒足以取厭啟爭耳。虛心平氣,好察邇言,取其善而不翹其過,此則謙讓之美德,而交際之要道也。 排斥他人之思想與信仰,亦不讓之一也。精神界之科學,尚非人智所能獨斷。人我所見不同,未必我果是而人果非,此文明國憲法,所以有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之則也。苟當討論學術之時,是非之間,不能異立,又或於履行實事之際,利害之點,所見相反,則誠不能不各以所見,互相駁詰,必得其是非之所在而後已。然亦宜平心以求學理事理之關係,而不得參以好勝立異之私意。至於日常交際,則他人言說雖與己意不合,何所容其攻詰,如其為之,亦徒彼此忿爭,各無所得已耳。溫良謙恭,薄責於人,此不可不注意者。 至於宗教之信仰,自其人觀之,一則為生活之標準,一則為道德之理想,吾人決不可以輕侮嘲弄之態,侵犯其自由也。由是觀之,禮讓者,皆所以持交際之秩序,而免其齟齬者也。然人固非特各人之交際而已,於社會全體,亦不可無儀節以相應,則所謂威儀也。 威儀者,對於社會之禮讓也。人嘗有於親故之間,不失禮讓,而對於社會,不免有粗野傲慢之失者,是亦不思故耳。同處一社會中,則其人雖有親疏之別,而要必互有關係,苟人人自親故以外,即複任意自肆,不顧取厭,則社會之愛力,為之減殺矣。有如垢衣被發,呼號道路,其人雖若自由,而使觀之者不勝其厭忌,可謂之不得罪於社會乎?凡社會事物,各有其習慣之典例,雖違者無禁,犯者無罰,而使見而不快,聞而不慊,則其為損于人生之幸福者為何如耶!古人有言,滿堂飲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則舉座為之不歡,言感情之相應也。乃或于置酒高會之時,白眼加人,夜郎自大,甚或罵座擲杯,淩侮儕輩,則豈非蠻野之遺風,而不知禮讓為何物歟。歐美諸國士夫,於宴會中,不談政治,不說宗教,以其易啟爭端,妨人歡笑,此亦美風也。 凡人見邀赴會,必預審其性質如何,而務不失其相應之儀錶。如會葬之際,談笑自如,是為幸人之災,無禮已甚,凡類此者,皆不可不致意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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