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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 第五節 博愛及公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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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者,人生至高之道德,而與正義有正負之別者也。行正義者,能使人免於為惡;而導人以善,則非博愛者不能。 有人於此,不幹國法,不悖公義,於人間生命財產名譽之本務,悉無所歉,可謂能行正義矣。然道有餓殍而不知恤,門有孤兒而不知救,遂得為善人乎? 博愛者,施而不望報,利物而不暇己謀者也。凡動物之中,能歷久而綿其種者,率恃有同類相恤之天性,人為萬物之靈,苟僅斤斤于施報之間,而不恤其類,不亦自喪其天性,而有愧於禽獸乎? 人之於人,不能無親疏之別,而博愛之道,亦即以是為序。不愛其親,安能愛人之親;不愛其國人,安能愛異國之人,如曰有之,非矯則悖,智者所不信也。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又曰:「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此博愛之道也。 人人有博愛之心,則觀於其家,而父子親,兄弟睦,夫婦和;觀於其社會,無攘奪,無忿爭,貧富不相蔑,貴賤不相淩,老幼廢疾,皆有所養,藹然有恩,秩然有序,熙熙嗥嗥,如登春台,豈非人類之幸福乎! 博愛者,以己所欲,施之於人。是故見人之疾病則拯之,見人之危難則救之,見人之困窮則補助之。何則?人苟自立於疾病危難困窮之境,則未有不望人之拯救之而補助之者也。 赤子臨井,人未有見之而不動其惻隱之心者。人類相愛之天性,固如是也。見人之危難而不之救,必非人情。日汩於利己之計較,以養成涼薄之習,則或忍而為此耳。夫人苟不能挺身以赴人之急,則又安望其能殉社會、殉國家乎?華盛頓嘗投身奔湍,以救瀕死之孺子,其異日能犧牲其身,以為十三州之同胞,脫英國之軛,而建獨立之國者,要亦由有此心耳。夫處死生一發之間,而能臨機立斷,固由其愛情之摯,而亦必有毅力以達之,此則有賴於平日涵養之功者也。 救人疾病,雖不必有挺身赴難之危險,而於傳染之病,為之看護,則直與殉之以身無異,非有至高之道德心者,不能為之。苟其人之地位,與國家社會有重大之關係,又或有侍奉父母之責,而輕以身試,亦為非宜,此則所當衡其輕重者也。 濟人以財,不必較其數之多寡,而其情至為可嘉,受之者尤不可不感佩之。蓋損己所余以周人之不足,是誠能推己及人,而發于其友愛族類之本心者也。慈善之所以可貴,即在於此。若乃本無博愛之心,而徒仿一二慈善之跡,以博虛名,則所施雖多,而其價值,乃不如少許之出於至誠者。且其偽善沽名,適以害德,而受施之人,亦安能歷久不忘耶? 博愛者之慈善,惟慮其力之不周,而人之感我與否,初非所計。即使人不感我,其是非固屬其人,而于我之行善,曾何傷焉?若乃怒人之忘德,而遽徹其慈善,是吾之慈善,專為市恩而設,豈博愛者之所為乎?惟受人之恩而忘之者,其為不德,尤易見耳。博愛者,非徒曰吾行慈善而已。其所以行之者,亦不可以無法。蓋愛人以德,當為圖永久之福利,而非使逞快一時,若不審其相需之故,而漫焉施之,受者或隨得隨費,不知節制,則吾之所施,于人奚益也?固有習於荒怠之人,不務自立,而以仰給于人為得計,吾苟墮其術中,則適以助長其倚賴心,而使永無自振之一日。愛之而適以害之,是不可不致意焉。夫如是,則博愛之為美德,誠彰彰矣。然非擴而充之,以開世務,興公益,則吾人對於社會之本務,猶不能無遺憾。何則?吾人處於社會,則與社會中之人人,皆有關係,而社會中人人與公益之關係,雖不必如疾病患難者待救之孔亟,而要其為相需則一也,吾但見疾病患難之待救,而不顧人人所需之公益,毋乃持其偏而忘其全,得其小而遺其大者乎? 夫人才力不同,職務尤異,合全社會之人,而求其立同一之功業,勢必不能。然而隨分應器,各圖公益,則何不可有之。農工商賈,任利用厚生之務;學士大夫,存移風易俗之心,苟其有裨於社會,則其事雖殊,其效一也。人生有涯,局局身家之間,而於世無補,暨其沒也,貧富智愚,同歸於盡。惟夫建立功業,有裨於社會,則身沒而功業不與之俱盡。始不為虛生人世,而一生所受于社會之福利,亦庶幾無忝矣。所謂公益者,非必以目前之功利為准也。如文學美術,其成效常若無跡象之可尋,然所以拓國民之智識,而高尚其品性者,必由於是。是以天才英絕之士,宜超然功利以外,而一以發揚國華為志,不蹈前人陳跡,不拾外人糟粕,抒其性靈,以摩蕩社會,如明星之粲于長夜、美花之映於座隅,則無形之中,社會實受其賜。有如一國富強,甲於天下,而其文藝學術,一無可以表見,則千載而後,誰複知其名者?而古昔既墟之國,以文學美術之力,垂名百世,迄今不朽者,往往而有,此豈可忽視者歟? 不惟此也,即社會至顯之事,亦不宜安近功而忘遠慮,常宜規模遠大,以遺餉後人,否則社會之進步,不可得而期也。是故有為之士,所規畫者,其事固或非一手一足之烈,而其利亦能歷久而不渝,此則人生最大之博愛也。 量力捐財,以助公益,此人之所能為,而後世子孫,與享其利,較之飲食征逐之費,一眴而盡者,其價值何如乎?例如修河渠,繕堤防,築港埠,開道路,拓荒蕪,設醫院,建學校皆是。而其中以建學校為最有益於社會之文明。又如私設圖書館,縱人觀覽,其效亦同。其他若設育嬰堂、養老院等,亦為博愛事業之高尚者,社會文明之程度,即於此等公益之盛衰而測之矣。 圖公益者,又有極宜注意之事,即慎勿以公益之名,興無用之事是也。好事之流,往往為美名所眩,不審其利害何若,倉卒舉事,動輒蹉跌,則又去而之他。若是者,不特自損,且足為利己者所藉口,而以沮喪向善者之心,此不可不慎之於始者也。 又有借公益以沽名者,則其跡雖有時與實行公益者無異,而其心迥別,或且不免有倒行逆施之事。何則?其目的在名,則苟可以得名也,而他非所計,雖其事似益而實損,猶將為之。實行公益者則不然,其目的在公益。苟其有益於社會也,雖或受無識者之謗議,而亦不為之阻。此則兩者心術之不同,而其成績亦大相懸殊矣。 人既知公益之當興,則社會公共之事物,不可不鄭重而愛護之。凡人於公共之物,關係較疏,則有漫不經意者,損傷破毀,視為常事,此亦公德淺薄之一端也。夫人既知他人之財物不可以侵,而不悟社會公共之物,更為貴重者,何歟?且人既知毀人之物,無論大小,皆有賠償之責,今公然毀損社會公共之物,而不任其賠償者,何歟?如學堂諸生,每有抹壁唾地之事,而公共花卉,道路蔭木,經行者或無端而攀折之,至於青年子弟,詣神廟佛寺,又或倒燈複甕,自以為快,此皆無賴之事,而有悖於公德者也。歐美各國,人人崇重公共事物,習以為俗,損傷破毀之事,始不可見,公園椅榻之屬,間以公共愛護之言,書於其背,此誠一種之美風,而我國人所當奉為圭臬者也。國民公德之程度,視其對於公共事物如何,一木一石之微,於社會利害,雖若無大關係,而足以表見國民公德之淺深,則其關係,亦不可謂小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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