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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 第四節 名譽


  人類者,不徒有肉體之嗜欲也,而又有精神之嗜欲。是故飽暖也,富貴也,皆人之所欲也,苟所得僅此而已,則人又有所不足,是何也?曰:無名譽。

  豹死留皮,人死留名,言名譽之不朽也。人既有愛重名譽之心,則不但寶之於生前,而且欲傳之於死後,此即人所以異於禽獸。而名譽之可貴,乃舉人人生前所享之福利,而無足以尚之,是以古今忠孝節義之士,往往有殺身以成其名者,其價值之高為何如也。

  夫社會之中,所以互重生命財產而不敢相侵者,何也?曰:此他人正當之權利也。而名譽之所由得,或以天才,或以積瘁,其得之之難,過於財產,而人之所愛護也,或過於生命。苟有人焉,無端而毀損之,其與盜人財物、害人生命何異?是以生命財產名譽三者,文明國之法律,皆嚴重保護之。惟名譽為無形者,法律之制裁,時或有所不及,而愛重保護之本務,乃不得不偏重于道德焉。

  名譽之敵有二:曰讒誣,曰誹謗。二者,皆道德界之大罪也。

  讒誣者,虛造事蹟,以污蔑他人名譽之謂也。其可惡蓋甚於盜竊,被盜者,失其財物而已;被讒誣者,或並其終身之權利而胥失之。流言一作,雖毫無根據,而妒賢嫉才之徒,率喧傳之,舉世靡然,將使公平摯實之人,亦為其所惑,而不暇詳求,則其人遂為眾惡之的,而無以自立於世界。古今有為之才,被讒誣之害,以至名敗身死者,往往而有,可不畏乎?

  誹謗者,乘他人言行之不檢,而輕加以惡評者也。其害雖不如讒誣之甚,而其違公義也同。吾人既同此社會,利害苦樂,靡不相關,成人之美而救其過,人人所當勉也。見人之短,不以懇摯之意相為規勸,而徒譏評之以為快,又或乘人不幸之時,而以幸災樂禍之態,歸咎於其人,此皆君子所不為也。且如警察官吏,本以抉發隱惡為職,而其權亦有界限,若乃不在其職,而務訐人隱私,以為談笑之資,其理何在?至於假託公益,而為誹謗,以逞其娟嫉之心者,其為悖戾,更不待言矣。

  世之為讒誣誹謗者,不特施之於生者,而或且施之于死者,其情更為可惡。蓋生者尚有辯白昭雪之能力,而死者則並此而無之也。原讒誣誹謗之所由起,或以嫉妒,或以猜疑,或以輕率。夫羨人盛名,吾奮而思齊焉可也,不此之務,而忌之毀之,損人而不利己,非大愚不出此。至於人心之不同如其面,因人一言一行,而輒推之於其心術,而又往往以不肖之心測之,是徒自表其心地之齷齪耳。其或本無成見,而嫉惡太嚴,遇有不協於心之事,輒以惡評加之,不知人事蕃變,非備悉其始末,灼見其情偽,而平心以判之,鮮或得當,不察而率斷焉,因而過甚其詞,則動多謬誤,或由是而貽害於社會者,往往有之。且輕率之斷定,又有由平日憎疾其人而起者。憎疾其人,而輒以惡意斷定其行事,則雖名為斷定,而實同於讒謗,其流毒尤甚。故吾人于論事之時,務周詳審慎,以無蹈輕率之弊,而於所憎之人,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

  夫人必有是非之心,且坐視邪曲之事,默而不言,亦或為人情所難堪,惟是有意訐發,或為過情之毀?則于意何居。古人稱守口如瓶,其言雖未必當,而亦非無見。若乃奸宄之行,有害於社會,則又不能不盡力攻斥,以去社會之公敵,是亦吾人對於社會之本務,而不可與損人名譽之事,同年而語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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