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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 第三節 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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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生命之可重,既如上章所言矣。然人固不獨好生而已,必其生存之日,動作悉能自由,而非為他人之傀儡,則其生始為可樂,於是財產之權起焉。蓋財產者,人所辛苦經營所得之,於此無權,則一生勤力,皆為虛擲,而於己毫不相關,生亦何為?且人無財產權,則生計必有時不給,而生命亦終於不保。故財產之可重,次於生命,而盜竊之罪,次於殺傷,亦古今中外之所同也。 財產之可重如此,然而財產果何自而始乎?其理有二:曰先占,曰勞力。 有物於此,本無屬,則我可以取而有之。何則?無主之物,我占之,而初非有妨於他人之權利也,是謂先占。 先占者,勞力之一端也。田于野,漁于水,或發見無人之地而占之,是皆屬先占之權者,雖其事難易不同,而無一不需乎勞力。故先占之權,亦以勞力為基本,而勞力即為一切財產權所由生焉。 凡不待勞力而得者,雖其物為人生所必需,而不得謂之財產。如空氣彌綸大地,任人呼吸,用之而不竭,故不可以為財產。至於山禽野獸,本非有畜牧之者,故不屬何人,然有人焉捕而獲之,則得據以為財產,以其為勞力之效也。其他若耕而得粟,製造而得器,其須勞力,便不待言,而一切財產之權,皆循此例矣。 財產者,所以供吾人生活之資,而俾得盡力於公私之本務者也。而吾人之處置其財產,且由是而獲贏利,皆得自由,是之謂財產權。財產權之確定與否,即國之文野所由分也。蓋此權不立,則橫斂暴奪之事,公行於社會,非特無以保秩序而進幸福,且足以阻人民勤勉之心,而社會終於墮落也。 財產權之規定,雖恃乎法律,而要非人人各守權限,不妄侵他人之所有,則亦無自而確立,此所以又有道德之制裁也。 人既得佔有財產之權,則又有權以蓄積之而遺贈之,此自然之理也。蓄積財產,不特為己計,且為子孫計,此亦人情敦厚之一端也。苟無蓄積,則非特無以應意外之需,所關於己身及子孫者甚大,且使人人如此,則社會之事業,將不得有力者以舉行之,而進步亦無望矣。遺贈之權,亦不過實行其佔有之權。蓋人以己之財產遺贈他人,無論其在生前,在死後,要不外乎處置財產之自由,而家產世襲之制,其理亦同。蓋人苟不為子孫計,則其所經營積蓄者,及身而止,無事多求,而人顧畢生勤勉,豐取嗇用,若下知止足者,無非為子孫計耳。使其所蓄不得遺之子孫,則又誰樂為勤儉者?此即遺財產之權之所由起,而其他散濟戚友捐助社會之事,可以例推矣。 財產權之所由得,或以先占,或以勞力,或以他人之所遺贈,雖各不同,而要其權之不可侵則一也。是故我之財產,不願為他人所侵,則他人之財產,我亦不得而侵之,此即對於財產之本務也。 關於財產之本務有四:一曰,關於他人財產直接之本務;二曰,關於貸借之本務;三曰,關於寄託之本務;四曰,關於市易之本務。 盜竊之不義,雖三尺童子亦知之,而法律且厲禁之矣。然以道德衡之,則非必有穿窬劫掠之跡,而後為盜竊也。以虛偽之術,誘取財物,其間或非法律所及問,而揆諸道德,其罪亦同於盜竊。又有貌為廉潔,而陰占厚利者,則較之盜竊之輩,迫於饑寒而為之者,其罪尤大矣。 人之所得,不必與其所需者,時時相應,於是有借貸之法,有無相通,洵人生之美事也。而有財之人,本無必應假貸之義務,故假貸於人而得其允諾,則不但有償還之責任,而亦當感謝其恩意。且財者,生利之具,以財貸人,則並其貸借期內可生之利而讓之,故不但有要求償還之權,而又可以要求適當之酬報。而貸財於人者,既憑藉所貸,而享若干之利益,則割其一部分以酬報於貸我者,亦當盡之本務也。惟利益之多寡,隨時會而有贏縮,故要求酬報者,不能無限。世多有乘人困迫,而脅之以過當之息者,此則道德界之罪人矣。至於朋友親戚,本有通財之義,有負債者,其於感激報酬,自不得不引為義務,而以財貸之者,要不宜計較錙銖,以流於利交之陋習也。 凡貸財於人者,於所約償還之期,必不可以不守也。或有僅以償還及報酬為負債者為本務,而不顧其期限者,此謬見也。例如學生假師友之書,期至不還,甚或轉假於他人,則馴致不足以取信,而有書者且以貸借於人相戒,豈非人己兩妨者耶? 受人之屬而為之保守財物者,其當慎重,視己之財物為尤甚,苟非得其人之預約,及默許,則不得擅用之。自天災時變非人力所能挽救外,苟有損害,皆保守者之責,必其所歸者,一如其所授,而後保守之責為無忝。至於保守者之所費,與其當得之酬報,則亦物主當盡之本務也。 人類之進化,由於分職通功,而分職通功之所以行,及基本于市易。故市易者,大有造於社會者也。然使為市易者,於貨物之精粗,價值之低昂,或任意居奇,或乘機作偽,以為是本非法律所規定也,而以商賈之道德繩之,則其事已謬。且目前雖占小利而頓失其他日之信用,則所失正多。西諺曰:正直者,上乘之策略。洵至言也。 人於財產,有直接之關係,自非服膺道義恪守本務之人,鮮不為其所誘惑,而不知不覺,躬犯非義之舉。盜竊之罪,律有明文,而清議亦複綦嚴,犯者尚少。至於貸借寄託市易之屬,往往有違信背義,以占取一時之利者,斯則今之社會,不可不更求進步者也。夫財物之當與人者,宜不待其求而與之,而不可取者,雖見贈亦不得受,一則所以重人之財產,而不敢侵,一則所以守己之本務,而無所歉。人人如是,則社會之福利,寧有量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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