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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 第一節 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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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趨向相同利害與共之人,集而為群,苟其於國家無直接之關係,於法律無一定之限制者,皆謂之社會。是以社會之範圍,廣狹無定,小之或局於鄉里,大之則亙於世界,如所謂北京之社會,中國之社會,東洋之社會,與夫勞工社會,學者社會之屬,皆是義也。人生而有合群之性,雖其種族大別,國土不同者,皆得相依相扶,合而成一社會,此所以有人類社會之道德也。然人類恒因土地相近種族相近者,建為特別之團體,有統一制裁之權,謂之國家,所以彌各種社會之缺憾,而使之互保其福利者也。故社會之範圍,雖本無界限,而以受范於國家者為最多。蓋世界各國,各有其社會之特性,而不能相融,是以言實踐道德者,於人類社會,固有普通道德,而於各國社會,則又各有其特別之道德,是由於其風土人種習俗歷史之差別而生者,而本書所論,則皆適宜於我國社會之道德也。 人之組織社會,與其組織家庭同,而一家族之於社會,則亦猶一人之於家族也。人之性,厭孤立而喜群居,是以家族之結合,終身以之。而吾人喜群之性,尚不以家族為限。向使局處家庭之間,與家族以外之人,情不相通,事無與共,則此一家者,無異在窮山荒野之中,而其家亦烏能成立乎? 蓋人類之體魄及精神,其能力本不完具,非互相左右,則馴至不能生存。以體魄言之,吾人所以避風雨寒熱之苦,禦猛獸毒蟲之害,而晏然保其生者,何一非社會之賜?以精神言之,則人苟不得已而處於孤立之境,感情思想,一切不能達之於人,則必有非常之苦痛,甚有因是而病狂者。蓋人之有待於社會,如是其大也。且如語言文字之屬,凡所以保存吾人之情智而發達之者,亦必賴社會之組織而始存。然則一切事物之關係于社會,蓋可知矣。夫人食社會之賜如此,則人之所以報效於社會者當如何乎?曰:廣公益,開世務,建立功業,不顧一己之利害,而圖社會之幸福,則可謂能盡其社會一員之本務者矣。蓋公而忘私之心,于道德最為高尚,而社會之進步,實由於是。故觀于一社會中志士仁人之多寡,而其社會進化之程度可知也。使人人持自利主義,而漠然於社會之利害,則其社會必日趨腐敗,而人民必日就零落,卒至人人同被其害而無救,可不懼乎? 社會之上,又有統一而制裁之者,是為國家。國家者,由獨立之主權,臨於一定之土地、人民,而制定法律以統治之者也。凡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而持社會之道德,則又為國家之一民,而當守國家之法律。蓋道德者,本以補法律之力之所不及;而法律者,亦以輔道德之功之所未至,二者相須為用。苟悖於法律,則即為國家之罪人,而決不能援社會之道德以自護也。惟國家之本領,本不在社會,是以國家自法律範圍以外,決不干涉社會之事業,而社會在不違法律之限,亦自有其道德之自由也。 人之在社會也,其本務雖不一而足,而約之以二綱:曰公義,曰公德。 公義者,不侵他人權利之謂也。我與人同居社會之中,人我之權利,非有徑庭,我既不欲有侵我之權利者,則我亦決勿侵人之權利。人與人互不相侵,而公義立矣。吾人之權利,莫重於生命財產名譽。生命者一切權利之本位,一失而不可複,其非他人之所得而侵犯,所不待言。財產雖身外之物,然人之欲立功名享福利者,恒不能徒手而得,必有借於財產。苟其得之以義,則即為其人之所當保守,而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名譽者,無形之財產,由其人之積德累行而後得之,故對於他人之讒誣污蔑,亦有保護之權利。是三者一失其安全,則社會之秩序,既無自而維持。是以國家特設法律,為吾人保護此三大權利。而吾人亦必尊重他人之權利,而不敢或犯。固為謹守法律之義務,抑亦對於社會之道德,以維持其秩序者也。 雖然,人僅僅不侵他人權利,則徒有消極之道德,而未足以盡對於社會之本務也。對於社會之本務,又有積極之道德,博愛是也。 博愛者,人生最貴之道德也。人之所以能為人者以此。苟其知有一身而不知有公家,知有一家而不知有社會,熟視其同胞之疾苦顛連,而無動於衷,不一為之援手,則與禽獸奚擇焉?世常有生而廢疾者,或有無辜而罹縲絏之辱者,其他鰥寡孤獨,失業無告之人,所在多有,且文化漸開,民智益進,社會之競爭日烈,則貧富之相去益遠,而世之素無憑藉、因而沉淪者,與日俱增,此亦理勢之所必然者也。而此等沉淪之人,既已日趨苦境,又不敢背戾道德法律之束縛,以侵他人之權利,苟非有賑濟之者,安得不束手就斃乎?夫既同為人類,同為社會之一員,不忍坐視其斃而不救,於是本博愛之心,而種種慈善之業起焉。 博愛可以盡公德乎?未也。賑窮濟困,所以彌缺陷,而非所以求進步;所以濟目前,而非所以圖久遠。夫吾人在社會中,決不以目前之福利為已足也,且目前之福利,本非社會成立之始之所有,實吾輩之祖先,累代經營而馴致之,吾人既已沐浴祖先之遺德矣,顧不能使所承于祖先之社會,益臻完美,以遺諸子孫,不亦放棄吾人之本務乎?是故人在社會,又當各循其地位,量其勢力,而圖公益,開世務,以益美善其社會。苟能以一人而造福於億兆,以一生而遺澤於百世,則沒世而功業不朽,雖古之聖賢,蔑以加矣。 夫人既不侵他人權利,又能見他人之窮困而救之,舉社會之公益而行之,則人生對於社會之本務,始可謂之完成矣。吾請舉孔子之言以為證,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又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是二者,一則限制人,使不可為;一則勸導人,使為之。一為消極之道德;一為積極之道德。一為公義;一為公德。二者不可偏廢。我不欲人侵我之權利,則我亦慎勿侵人之權利,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義也。我而窮也,常望人之救之,我知某事之有益於社會,即有益於我,而力或弗能舉也,則望人之舉之,則吾必盡吾力所能及,以救窮人而圖公益,斯即欲立而立人欲達而達人之義也。二者,皆道德上之本務,而前者又兼為法律上之本務。人而僅欲不為法律上之罪人,則前者足矣,如欲免于道德上之罪,又不可不躬行後者之言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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