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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族 第四節 夫婦


  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夫婦。夫婦和,小之為一家之幸福,大之致一國之富強。古人所謂人倫之始,風化之原者,此也。

  夫婦者,本非骨肉之親,而配合以後,苦樂與共,休戚相關,遂為終身不可離之伴侶。而人生幸福,實在于夫婦好合之間。然則夫愛其婦,婦順其夫,而互維其親密之情義者,分也。夫婦之道苦,則一家之道德失其本,所謂孝弟忠信者,亦無複可望,而一國之道德,亦由是而頹廢矣。

  愛者,夫婦之第一義也。各舍其私利,而互致其情,互成其美,此則夫婦之所以為夫婦,而亦人生最貴之感情也。有此感情,則雖在困苦顛沛之中,而以同情者之互相慰藉,乃別生一種之快樂。否則感情既薄,厭忌嫉妒之念,乘隙而生,其名夫婦,而其實乃如路人,雖日處華膴之中,曾何有人生幸福之真趣耶?

  夫婦之道,其關係如是其重也,則當夫婦配合之始,婚姻之禮,烏可以不慎乎!是為男女一生禍福之所系,一與之齊,終身不改焉。其或不得已而離婚,則為人生之大不幸,而彼此精神界,遂留一終身不滅之創痍。人生可傷之事,孰大於是。

  婚姻之始,必本諸純粹之愛情。以財產容色為准者,決無以持永久之幸福。蓋財產之聚散無常,而容色則與年俱衰。以是為准,其愛情可知矣。純粹之愛情,非境遇所能移也。

  何謂純粹之愛情,曰生於品性。男子之擇婦也,必取其婉淑而貞正者;女子之擇夫也,必取其明達而篤實者。如是則必能相信相愛,而構成良善之家庭矣。

  既成家族,則夫婦不可以不分業。男女之性質,本有差別:男子體力較強,而心性亦較為剛毅;女子則體力較弱,而心性亦毗於溫柔。故為夫者,當盡力以護其妻,無妨其衛生,無使過悴於執業,而其妻日用之所需,不可以不供給之。男子無養其妻之資力,則不宜結婚。既婚而困其妻于饑寒之中,則失為夫者之本務矣。女子之知識才能,大抵遜於男子,又以專司家務,而社會間之閱歷,亦較男子為淺。故妻子之于夫,苟非受不道之驅使,不可以不順從。而貞固不渝,憂樂與共,則皆為妻者之本務也。夫倡婦隨,為人倫自然之道德。夫為一家之主,而妻其輔佐也,主輔相得,而家政始理。為夫者,必勤業於外,以贍其家族;為妻者,務整理內事,以輔其夫之所不及,是各因其性質之所近而分任之者。男女平權之理,即在其中,世之持平權說者,乃欲使男女均立於同等之地位,而執同等之職權,則不可通者也。男女性質之差別,第觀於其身體結構之不同,已可概見:男子骨骼偉大,堪任力役,而女子則否;男子長於思想,而女子銳於知覺;男子多智力,而女子富感情;男子務進取,而女子喜保守。是以男子之本務,為保護,為進取,為勞動;而女子之本務,為輔佐,為謙讓,為巽順,是剛柔相濟之理也。

  生子以後,則夫婦即父母,當盡教育之職,以綿其家族之世系,而為社會、國家造成有為之人物。子女雖多,不可有所偏愛,且必預計其他日對於社會、國家之本務,而施以相應之教育。以子女為父母所自有,而任意虐遇之,或驕縱之者,是社會、國家之罪人,而失父母之道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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