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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五章 克爾特與日爾曼的氏族


  克爾特(Celtes)各種族,包括高盧(Galles)、不列顛、蘇格蘭、愛爾蘭和皮克特(Picts)五種人在裡面。克爾特各種族的氏族制度,在其最古的法律中足以表現其充分的生氣。即如愛爾蘭和蘇格蘭兩個種族,雖然被英格蘭強暴的破壞了,然氏族制度至少在人民的感情和本能中今日還有幾分殘存;並且在十八世紀中葉,蘇格蘭的氏族制度還極盛行,其後不過都為英格蘭的武器、法律和裁判廳所消滅罷了。

  至於高盧,在英格蘭未征服前數世紀的古法律,或至遲在十一世紀中的成文法,除掉往時普遍習俗的殘跡不論外,尚表示為村落社會的共耕制;每個家族除五亞克(acres)的自耕地外,還有一塊共同耕種地,其收穫是分配的。這些村落社會就是由各氏族或各氏族的分支演成的。

  克爾特各種族在十一世紀中,一夫一妻制還沒完全奪掉對偶婚姻的地位。高盧人的婚姻,除開始七年不能離婚外,是很不固定的。在這七年中,只要是缺少三夜不同宿,夫婦便可離婚。離婚的財產的分配,夫取一份,妻取兩份。至於家具的分配更須按照下列有趣的規則:如果要求離婚時的是夫,則嫁具應盡退與妻,夫至多只能留幾件;如果要求離婚的是妻,則嫁具的大部分歸於夫,妻只能得一小部分。小孩的分配,通例是夫取兩個,妻取一個年幼的。離婚以後,即使女的已與別人重新結了婚過了門,她原先的丈夫要求要與她複合時,她例須承認其要求;由此夫婦兩人再過七年的共同生活,而無須舉行從前結婚的形式。未婚前女子的貞操問題,在他們既不十分注重,也不十分要求。妻若與別人通姦,夫有打她的權利,但除此以外,也不能有別的滿意的要求。夫的氣息若很惡臭,妻得據為要求離婚的理由,由這樣理由而離婚,不要喪失她的絲毫權利。至於種族首領或王在一切婚姻中的初夜權(Jus primx noctis),在法典中是占很重要的地位;要免除這種實際,故在法典中已規定購買的價格;這在後來便成為中古隸農的結婚稅(Marcheta)。至於婦女在社會的地位,她們在人民會議中都有投票權。

  愛爾蘭婦女的地位,同高盧婦女是相類的。暫時的對偶婚姻非常之普遍;男子若是娶了第二個婦人,而與第一個離異時,須得賠償她歷年在家庭中的服役;至於遺產的分配,也沒有合法兒子和私生兒子的區別。這樣的對偶婚姻,與盛行於北美的婚姻形式正相仿佛,在十一世紀愷撒所目見的群婚生活還未絕跡的時候,更不足奇怪。

  愛爾蘭的氏族制度,不僅見於陳古的法律中;實際上,到十七世紀英格蘭遣去的法曹,才把氏族的土地變成為英王的產業。在此以前,愛爾蘭的土地還是氏族或種族的共同財產,並沒成為族長的私產。一個氏族人員死了,或一個家族絕了,族長又將其全部土地重新分配於各家族。

  日爾曼諸民族,在遷徙以前即已組成為氏族,是沒有疑義的。他們不過在紀元前幾世紀才佔領多腦、萊因、威斯篤爾(Vistule在波蘭)和北海各流域;新伯裡人(Cimbres)和條頓人(Teutons),在紀元前二世紀的時候,還在盛行遷徙中;而綏耳夫各族(Sueves)亦到愷撒時才尋些一定的住居。

  據達西德的記錄,有一節最足以證明日爾曼人的氏族制度。他說:日爾曼人看重他的外甥如同他自己的兒子一樣;在某幾種情形中,外甥與母舅的血脈關係,比較兒子與父親的關係還要更親密更神聖;所以敵人每每要求以他們姊妹的兒子為質,比較要求他們自己的兒子為更進一層的擔保。日爾曼人若以自己的兒子為質,其後自己不遵守條約而犧牲其兒子,這不過是他自己的事;若是以其姊妹的兒子為質,因不遵守條約而犧牲其姊妹的兒子,這便侵犯了氏族最神聖的權利;所以氏族的近親在這少年質子還未被敵人處死以前,必百方設法保護,或是原先不把他交出來,或是事後完全遵守條約。由此可見達西德為此記載的時候,原始的母權氏族組織還是存在。不過到紀元前幾世紀,向東方與西方大遷徙之後,即已由原始的氏族社會漸漸入了村落社會。所以初移居于多腦河南方的血統社會的表示,叫做Genealogia,這個表詞的意義與「村落社會」差不多。而原來高峙民族(Gaths)與其他高部日爾曼民族定居後的社會組織——所謂Fara者,亦為村落社會之異名。據恩格斯的攻證,Fara為Faran的轉變;Faran的意義為「行」,或「旅行」。可見日爾曼各民族在大遷徙後,即已漸漸由氏族制度變為馬爾克(Mark)制度了。

  在達西德時代(紀元後五五——一二〇年),日爾曼民族的母權制方衰而父權制方興:父的財產由兒子承繼;沒有兒子,則由父方的伯叔或母方的舅爺承繼。容許母的兄弟可以承繼財產,可見父權之興還是達西德時代最近的事體。

  母權恰好消滅之另一痕跡,是日爾曼人對於女性之尊重;在羅馬人看起來,幾乎不可理解了。與日爾曼人訂條約,最確實的質證,莫如貴族們的少年女子;若是他們的妻與女有沒為捕擄或奴隸之恐怖,便可激起全體日爾曼人奮戰的勇氣;他們若在婦中發見什麼預言,便視之如神聖;即在極嚴重的情形中,他們亦喜傾聽女子的意見。比如羅馬威斯巴(Vespasian)帝即位(紀元六十九年)後,著名的西威理(Civilis)的大叛亂,即以女巫威爾達(Velleda)為日爾曼人和比利時人的首領,而搖動羅馬在高盧的一切統治權。婦女在家內的權威是很大的,她們無論老幼都從事於各種勞動。

  如以上所說日爾曼人的婚姻形態,已為近於一夫一妻的對偶婚;然而還不是嚴格的一夫一妻制,有勢力的人大都可以過多妻的生活。女子的貞操,通常都要嚴格的遵守,與克爾特人的習慣恰好相反。達西德在他記載中極力說明日爾曼人婚姻關係之固結性,只有其妻犯了通姦的事情才成為離婚的理由。但是他的敘述中包含許多缺點,因為他是帶著羅馬人的文明眼鏡去評判半開化的日爾曼人的。

  這個時期的日爾曼人,由氏族制度產生一種「父之仇敵也應有遺產權」的義務,有這樣權利的仇敵或與他是親屬關係,或是友誼關係。因此日爾曼人在法律上便產生一種和解律(Wergeld),用賠償金來代替復仇。這樣的和解律在十八世紀還被人看做日爾曼人的特殊制度,其實這乃是一切經過氏族制度的民族調和復仇行為的普遍形態。此外,達西德所述日爾曼人款待賓客之詳情,幾乎與摩爾根所述印第安人的情形是一樣的。

  至於土地的分配,日爾曼民族也如其他各民族一樣,經過下列各階段:(一)最初是氏族共有;(二)是分配於共產的血族團體;(三)是定期分配於個人的家族。愷撒與達西德的記載,同是日爾曼民族的重要史料;然愷撒所目擊的土地分配情形是第二個階段,而達西德所目擊的土地分配情形是第三個階段。故前此關於達氏記載的解釋紛爭極烈,現在則已完全不成問題,因為達氏的記載後於愷撒一百五十年,在這一百五十年中日爾曼民族的經濟生活由村落集產時代剛剛演進到土地私有時代的發端,這是毫不足奇的。達氏的記載中也說:「他們的耕地是每年交換的,此外也還充分保留一些共有土地。」這種農地分配情形恰好適合於當時日爾曼人的氏族組織。

  在愷撒時代(紀元前一〇一——四四年),大部分日爾曼人恰好得著定居,並且尚有一部分還在尋覓之中。在達西德時代(紀元後五五——一二〇年),日爾曼各民族定居已亙百年,而獲得生活資料的生產方法也隨著進步。此時他們所住的是丸木小屋;所穿的是粗野的羊毛或獸皮外套,女子與貴人的下衣也還是麻的,大都還未擺脫原始野蠻時代的風味;他們的食物有乳、肉、野果以及麥醬。他們的財富是家畜;但家畜的種數還很惡劣,比如牛體窄小而無角,馬也只有小馬而沒有大馬。貨幣,只有從羅馬輸入少額的羅馬貨幣,而不大使用。他們對於金銀既不知道加工製造,也不知道尊重可貴。鐵是很稀少的,仿佛只有萊因與多腦河流域各種族才有少量的輸入。他們模仿希臘臘丁的文字,不過用為秘密的書寫或宗教的符術。把人做祭神的犧牲,還是他們通常的習慣。簡括一句:這個時代的日爾曼民族,恰好由半開化的中期過渡到半開化的高期。

  在直接鄰近羅馬的各日爾曼種族中,因為羅馬製造品的易於輸入,反阻礙了他們自己五金業和織布業的發展。除了遠居於東北或波羅的海沿岸各種族以外,這類產業之不能自行發展,乃是全然無疑的。比方在謝勒威奇(Schleswig)湖畔發見的一些武器碎片——鐵長劍、戰甲、銀盔,等等,同著一些羅馬二世紀末的錢幣,以及日爾曼民族的五金製造品;這些日爾曼人的五金製造品,本來是模仿羅馬的,因為技術不大完成,遂呈出一種特殊的模樣。後來半開化的日爾曼民族一經移入文明的羅馬帝國,便到處把他們自己的固有產業終止了;只有英格蘭一處為例外。

  最後,我們又可研究其適應于半開化高期的政治組織:據達西德的記載,處處都有首長(Principes)會議和人民會議存在。最重要的事件歸人民會議議決;次要的事件由首長會議決定。在半開化初期,人民會議只有氏族有之,種族或種族的聯合還不能有此組織。首長之外又設有軍事司令(Duces)。首長與軍事司令很不相同,完全同伊洛葛的情形一樣。首長們的生活之一部分還是與其他氏族人員是一樣,所不同的不過以家畜穀物等為其榮譽的贈與;他們也如印第安人的薩響一樣,是在同一家族中選舉的。後來變遷到父權制,遂同希臘羅馬一樣,漸漸成為世襲的選舉地位,而各氏族中也就因此形成一種貴族。這類上古的貴族,叫做血統的貴族(Noblesse de tribu),其大部分都消滅於遷徙之中,或遷徙以後。至於軍事司令的選舉,則不問其來歷如何,而只問其能力。各軍事司令的權力很小,並且一切行動均須遵守先例。而真正的權力乃屬￿人民會議;種族長或王為人民會議的主席,一切由人民決定:否決的時候,大眾喧囂表示;贊成的時候,大眾的喝彩聲與武器聲一齊喧叫起來。

  人民會議同時又是裁判廳,訴訟的判決在此,死刑的宣告也在此。各氏族及氏族以下各團體,皆于一個首長的主席之下為集合性的裁判;事實上,主席的首長不過是辯論上和問訊上的指揮者。在日爾曼各民族中,一切原始的裁判所莫不帶有氏族社會的集合性。

  日爾曼各種族間的聯合,自從愷撒時代以來即已形成,當時在某幾個種族之間,已經有後世史家所謂「王」者存在;最高軍事首領漸帶獨裁的意味,有時也竟達其目的,如希臘羅馬的故事一樣。然而這些幸運的篡奪者並沒有絕對的權威,不過初由他們開始打破氏族組織的約束罷了。

  例如解放的奴隸因為他們不能屬￿氏族所以居於下級的地位;然而新王身邊所寵愛的奴隸常常容易躋登富貴尊榮的階級。這樣的事情,在那些軍事首領征服羅馬帝國而成為各大國之王以後,尤其盛行。比方在佛蘭克,奴隸與解放的奴隸,最初在宮庭中占重要的地位,複次在國政裡面占重要的地位;大部分的新貴族,便是從他們中產生的。

  這樣隨著軍事組織而來的政治組織,自然容易助成王政之出現。在美洲印第安人中,我們已知道在其氏族制度之傍,怎樣因戰爭的計算而創立些特別的組織。這樣的特別組織在印第安人中不過是暫時的;而在日爾曼人中則已取得永久性質的地位。此時日爾曼的軍事領袖,業已成為赫赫奪人的大頭領,由他集合一些貪得戰利品的少年于麾下:這些少年對於他須負人格的忠誠之義務;而他對於這些少年也須留意於怎樣滿足其掠奪欲望,以及怎樣盡其撫循士卒之能事;並且把他們分劃為若干等級的組織。比方若是小出征,則頭領之傍有護衛團之組織;若是大出征,則又有高級將校團之組織。征戰的目的,完全在掠奪;也只有繼續不停的掠奪,才能維持日爾曼民族團結的狀態。這樣掠奪的戰爭事業發達到恰當程度,一面破壞從前氏族制度的自由,一面促成最初的王政之出現。後來完全征服了羅馬帝國,王的扈從的人們,遂與羅馬宮廷的臣僕奴隸成為將來貴族的組成要素。

  總之,日爾曼各種族形成為大民族的時代,與希臘所謂英雄時代羅馬所謂王政時代同一政治組織:(一)人民會議;(二)各氏族的首長會議;(三)漸謀獲得實際王權的軍事首領。這種政治組織比較她所從出的氏族組織自然更為完全,並且為半開化高期的政治組織之典型。氏族組織到了完成這種新組織的時候,社會情態已經超越原來的各種界限與秩序;最後遂把氏族完全推翻而代之以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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