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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四章 羅馬之氏族與國家


  相傳羅馬最初是由一百個臘丁(Latines)氏族形成的種族建立的;不久既與較後移來的薩白種族(Sabiens)合併,這個種族也是一百個氏族;最後又由各種分子組成第三個種族,並且也是以一百個氏族為單位。這種傳說,我們一見便完全知道除氏族以外絕沒有別的自然的源頭;並且氏族大抵不過是從繼續生存於故鄉的母氏族分出來的一個蜂窠。各種族的構成大都非異種族的分子,並且是模仿古種族的模型;古種族的形成是自然的而非人為的,所以各種族的額面上也沒帶有他們人為構成的烙印,所不能排除的,不過為三個種族的各自核心(老種族的實在體)。介乎種族與氏族之間的為宗族,宗族是由十個氏族組成的。羅馬人叫氏族為肯多(Gente),叫宗族為苛列(Curie)。三個種族合攏來,共有三十個苛列,和三百個肯多。

  國家未產生前,氏族為社會的單位。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是原始的形式;希臘人的氏族是很發展的形式;羅馬人的氏族也是很發展的形式。

  羅馬氏族,在城市時代的初期,至少還保持下列的組織:

  (1)一切氏族人員有相互的相續權;財產在氏族以內。父權在羅馬氏族中也如在希臘氏族中一樣的盛行,女系後裔排除于相續權外。照吾人所知道的最古的《羅馬法》——十二銅版律:第一位的相續人為兒子;沒有兒子時,為男系近親(如兄弟姊妹等);沒有男系近親時,為氏族人員。無論如何,財產不能出氏族。此處我們可看出由財富增加和一夫一妻制惹起的新法律規條已漸漸採用於氏族的習慣中。相續權,原來在氏族人員中是平等的;在上面所說的變化之初期,開始限制為男系近親,最後為兒子與男系後裔;而演進到十二銅版律的時候,自然更進一步,所以相續權的第一位為兒子,而第二位為男系近親。

  (2)有一塊共同的墓地,叫做氏族墓(Gentilitins tumnlus)。

  (3)有各種共同的宗教祭祀。叫做氏族祭(Sacra gentilitia)。

  (4)氏族內沒有結婚的義務。這種規律在羅馬從沒變為成文法,但是一種永續的習慣。在羅馬無數的配偶中,沒有一對夫婦是同一氏族的名稱的。這種規律又由相續法證明了:女子結了婚,即喪失其男系近親的權利,她便應出氏族;無論她自身和她的兒子,都不能承繼她的父親與兄弟的財產,因為她業已出嫁,在父的氏族裡面沒有一份相續的權利。這種規律的意義,便是立在女子不能與本氏族男子結婚的前提上面。

  (5)土地共有。土地共有,始於原始時代種族土地的分配;但在各臘丁種族中,我們發見一部分土地歸種族所有,一部分土地歸氏族所有,即各家庭也有一部分土地。相傳個人土地的分配始于羅慕路(Romulus,前七三五到前七一五年,羅馬的第一個王)。羅慕路的分配方法:系將土地劃分為三大部分,三個種族各得一份;每個種族的那一份又各分成為十份,十個宗族各得一份;每個宗族的土地又複細分於各家庭,每人所得地面為兩久格拉(Jngera兩駕牛耕一日的樣子)。然而我們在後還是發見土地仍然在各氏族手裡。

  (6)氏族人員有互相幫助互相救濟的義務。

  (7)氏族名稱的權利。這種權利一直維持到帝政時代。釋放的奴隸,也許其取他從前生人氏族的名稱,但是不與他以氏族人員的權利。

  (8)氏族裡面,有容收外人的權利。開始是容收於家族(如印第安人一樣),這樣便自然牽連到氏族的容收。

  (9)族長選舉與罷免的權利雖然沒有書面的記載;然羅馬初期的王、祭司及一切職官,都是由宗族選舉或指名的,可知氏族的族長(Principes)也是一樣的。縱令此時已規定要從氏族內一定的家族選出,然其必須經過氏族的選舉,乃是毫無疑義的。

  以上九項,是羅馬氏族的特性。除掉父權一點外,與伊洛葛氏族的各種權利義務是很相象的;所以此處只須把這異點去掉,便要顯然透出伊洛葛人的面貌。

  關於羅馬氏族的組織,一般著名的歷史學家常常陷於昏謬,此處不過舉孟森(德歷史家,一八一七——一九〇三年)為一個例證。孟森:「氏族的名稱,除奴隸外,家族的男女全體並包括被養者與門客,都是一樣給與的。種族(實際的,或虛構的)是從共同始祖產生出來的共同團體,祭祀埋葬與相續都是共同的,一切自由的個體——女子在內,都有屬￿這共同團體的權利與義務。已婚女子的氏族名稱,到是發生困難。這種困難,只有使女子可與本氏族的人結婚,才能消滅。許久以來既已證明女子結婚於氏族外比結婚於氏族內多一層困難;在第六世紀,族外結婚還是一種特許的權利,須以報酬的名義行之……但在原始時代也有這樣一類族外婚姻,是女子出嫁于丈夫的種族……這是絕對確實的,在古代的宗教婚姻中,既已規定妻須完全屬￿夫的共同團體而脫出她自己的團體。人人都知道已婚女子,對於她自己氏族的人員已喪失其能動的或被動的相續權利;但在反面,她又與她的夫,她的子,及她的夫與子的氏族人員之相續權相結合,所以她又被她的夫收養了。並且又入了他的氏族,她怎樣還能站在氏族以外呢?」

  然則照孟森的推論,羅馬女子除許其在氏族內結婚外,便不能屬￿原來的氏族;從而羅馬氏族是族內婚制而非族外婚制。這種意見與我們所知一切民族的經驗完全相反。孟森全般的推論,都是根據泰特裡夫(Tite-Live臘丁歷史家紀元前五九年至紀元後一九年)所記錄的一節故事。這節故事是說紀元前一八六年,羅馬元老院,對於一個寡婦——費西尼亞(Fecenia Hisballa),做了一個決議:任這個寡婦如她已故丈夫給她的遺囑權利,聽其自由處置或耗費其財產,並任她在氏族外選舉一個後見人去結婚,且認這樣的結婚婦人既不算為罪惡,也不算為恥辱。

  元老院允許費西尼亞(她是釋放的女奴)可以在氏族以外結婚,這是毫無疑義的;因為在元老院未允許前,她的丈夫既遺囑在他死後其妻有在氏族以外結婚的權利。但這是在什麼氏族以外呢?是在夫的氏族以外,還是在妻的氏族以外,或是在同姓夫妻的同一氏族以外呢?照孟森的肯定,羅馬女子應在氏族內結婚,並且結婚後,她還在這氏族內。那末此處所指的氏族以外,一定是同姓夫妻的同一氏族以外了。由此便發生這樣的問題:羅馬氏族既是內婚制,在理,費西尼亞的丈夫之本身便沒有令其妻再嫁于氏族以外的權利;費西尼亞的丈夫若擅自破壞羅馬氏族內婚制的根本法而創此破天荒的遺囑,元老院對於這種違背宗法的遺囑不加以否決而反加以承認,決沒有這樣荒謬的法理。

  複次,假設羅馬女子是同外氏族的男子結婚;結婚後,她仍然住在自己原來的氏族裡面。那末,照孟森所引費西尼亞的故事,她的外來的丈夫竟有權許其未亡人到氏族外去再婚,這簡直是一種不可思議的事體了。

  最後,只有這樣一種設定才有成立之餘地:即羅馬女子是與外氏族的男子結婚,並且因結婚而出嫁到夫的氏族裡面去。這樣推論,才可把以上一切疑難立即解釋。女子因結婚而嫁出她的老氏族並且加入夫的氏族;她以結婚的關係(非以血統的關係)而成為夫的氏族之一員。夫死了的時候,她自然有承繼夫的財產的權利。至於寡婦再嫁的問題,為財產不出氏族計,自然以在夫的氏族中重婚為最宜;因而後世歷史家便誤認為氏族內婚制。寡婦再在同氏族中重婚,這在一定時期必然成為普通的規律;然亦可以發生例外,即夫臨死的時候,只以一部分財產遺與其妻,許她可以攜此出氏族而與外氏族的人重婚,這亦是很簡單很自然的事體,只須我們拋棄羅馬氏族內婚制的奇怪觀念,便可完全理解。因為孟森所誤認的羅馬氏族內婚制,原來就是摩爾根所說的氏族外婚制。

  氏族外婚的表詞(Enuptio gentis),不過在這節引用文中才發見,此外在羅馬全部文獻中都找不出這樣的字眼;外婚的表詞(Enubere)在泰特裡夫的書中雖然發見三次,但並沒指明為氏族的外婚。所以僅憑這節故事來證明羅馬女子只許在氏族內結婚,實是一種幻想。這種幻想是絕對不能成立的。因為泰特裡夫的話,或是僅限於說明女奴解放的特殊事件,而非說明一般處於自由地位的婦女;即使是說明一般自由地位的婦女,也不過是在反面證明一般婦女都是氏族以外的結婚,並由結婚而引渡於夫的氏族。所以從泰特裡夫的話深究起來,乃是反對孟森而贊成摩爾根的。

  羅馬建立後約三百年,氏族的結合還很強固。例如發賓人(Fabiens)的氏族(貴族的氏族),得到元老院的同意,獨力擔任與鄰近凡雅人(Veies)的城市戰爭;據說,全氏族三百零六人皆出陣赴戰,全體為敵人的伏兵所殲沒;僅殘留一個少年男子繼承氏族的生命。

  上面已經說過,十個氏族組成一個宗族,羅馬人叫做苛列;羅馬宗族所賦的各種公眾的職權,比較希臘的宗族更為重要。每個苛列有些實際宗教,神殿,和特別的祭司;這些祭司的全體又組成一個祭司的團體。十個苛列組成一個種族,每個種族有一個首長,兼軍隊司令與大祭司的職務。三個種族總合起來,即組成為羅馬民族(Populus romanus)。

  羅馬民族既是三個種族形成的,那末,不是氏族,宗族和種族的人員決不能屬￿羅馬民族,在最初一定是如此的。羅馬民族最初的政治組織大略如下:一切公眾事務最初是由元老院管理;元老院是由三百個氏族的首長組成的(德國歷史家尼博爾為最初瞭解羅馬元老院組織的第一個人);這些元老都是各氏族的長老,族人呼他們為父老(Patres);父老們的全體,最初組成為長老會議(Conseil des anciens),後來叫做元老院。每個氏族的父老漸漸習慣在同一家族中去選擇,由此種族中便造出一種最初的貴族;這樣的家族後來自行叫做世家(Patriciennes),並且要求有獨佔元老院和其他一切官職的特權。這樣的要求經過一些時日,得到人民的認可,遂變成為真正的權利。

  羅馬的元老院(Senat),等於雅典的議會(Boule),許多事務歸他議決,極重要的事項如新立法等,尤其歸他預先審議,然後交由人民會議投票通過。人民會議,羅馬人叫做Comitia Curiata,實際上就是苛列會議,是由三十個苛列組織的,每個苛列有一表決權。一切法律的通過與否決,一切高級官吏的選舉,都由苛列會議取決。至於宣戰與媾和,前者屬￿苛列會議,後者屬￿元老院。此外,苛列會議又為最高裁判機關,只有他能宣告羅馬公民的死刑。

  最後,元老院和人民會議之傍,又設立所謂Rex;這個字義恰好等於希臘的Basileus,原先毫無孟森所想像的具有專制權威的「王」的意義,不過是氏族長或種族長的稱呼。勒克斯(Rex)為軍事首領,兼大祭司與裁判長。勒克斯于軍事首領的懲戒權和裁判長的判決執行權以外,對於公民生命財產和自由,是沒有什麼權利的。勒克斯的職位不是世襲的;大約是先經前任者的推薦,複次由苛列會議選舉,最後,由第二次會議舉行莊嚴的授職典禮。勒克斯不稱職或發現其他不良情形時,可以由人民會議罷免,如達克蘇貝勃(Tarquin Superbe,相傳羅馬建國後,行王政二百五十年,七王相傳,始于羅慕路,終於達克蘇貝勃)被逐,便是明證。

  在羅馬有所謂王政時代,也同希臘有所謂英雄時代一樣,實際乃是一種建立在氏族宗族和種族基礎上面的軍事的民主政治,並且是直接從氏族宗族種族產生出來的。即令各宗族與各種族不過成為各種人為的組織之一部分,然她們不啻仿照真正自然的原型,做成由她們所產生並且又包含她們全部分於其內的新社會。即使血統貴族(Noblesse Potricienne)自然要占得地位,而勒克斯們自然要逐漸擴張其權能,然這也絕不能變更氏族政治組織原來的根本性質,不過與原來的根本性質有關係罷了。

  在這個時代中,羅馬城市的人口,隨著征服領土的擴張而增加,一部分是外來的移民,一部分是歸服領域的居民。羅馬國家全般的新附民(關於門客問題此處丟開不說)都是生活於舊的氏族宗族和種族以外,所以也不能組成為真正的羅馬民族(Populus romanns)之一部分。他們在人格上都是自由人,只要納稅與服從軍役,便得購置田產。但是他們既不能就任何官職,也不能參與苛列會議,更不能分受國家征服的土地。由是這般被排除于一切公權以外的自由人,便形成為平民(Plebe),平民的數目不停的增加,他們的教育與軍事智識亦不停的演進,於是他們對於深閉固拒的老羅馬人(Populus)便成為一種威脅的勢力。加以後來老羅馬人與平民之間,土地的分配,似乎已成為很均等的形勢,然而工商業(雖然還不很發達)的財富大部分屬￿平民而不屬￿老羅馬人,主賓之間,遂有相形見絀之勢。

  羅馬上古的傳說史,完全隱藏於莫名其妙的大黑暗之中;這種黑暗,後來加以法學派和純理派各種各色的解釋而益甚。羅馬氏族的古制,果以什麼緣因而滅亡?以及關於這種革命的經過情形與時日,究竟是怎樣?從來不能有明確的判斷。這種歷史的大秘密,直到摩爾根和恩格斯才得到完全的解決。現在我們是容易明白了:羅馬氏族政治崩潰的主要原因,便是由於普列白(Plebe)與波彼流(Populus)的爭鬥。

  要去掉這種大衝突,而使國家的基礎擴大鞏固,便不得不根本改變制度。於是到了勒克斯,——色維特呂(Servius Tullius相傳為羅馬第六王,紀元前五七八到五三四年)的時候,模仿希臘梭倫的改革,制定新憲法,創立新的人民會議,去掉波彼流與普列白的區別,把兩個階級的人民都包在人民會議裡面,其惟一的限制只看他們是否能服軍役。從前羅馬有騎兵六隊,只有固有的羅馬貴族才得加入;現在色維特呂變更前制,把全體能服軍役義務的男子,按照他們的財產,區分為六個階級:有十萬亞斯(as羅馬銅幣)者為第一階級,須出步兵八十隊,騎兵十八隊;七萬五千亞斯者為第二階級,須出步兵二十二隊;五萬亞斯者為第三階級,須出步兵二十隊;二萬五千亞斯者為第四階級,須出步兵二十二隊;一萬一千亞斯者為第五階級,須出步兵三十隊;財產不及一萬一千者為第六階級,叫做下等人民(Praletaires),得免除軍役與納稅的義務,但在形式上亦出步兵一隊。總合攏來:騎兵十八隊、步兵一百七十五隊,合計為一百九十三隊。每一隊為一百個武裝的公民。由此,色維特呂更創立——百人隊會議(Comitia Centuriata),把有財產的各階級公民都納于這個會議之中,每一隊在會議中有一投票權;全體票數為一百九十三;一切案件只須九十七票便算為多數通過;然而第一階級在會議中有九十八票(因為第一階級所出的步兵與騎兵,合計有九十八隊)。第一階級在會議中既占固定的多數地位,所以無論其餘各階級怎樣聯合一致,若不獲得第一階級的同意,是不能議決什麼事情的。

  因為百人隊會議的設立,於是從前苛列會議的一切政治權利都須移交於這個新會議。由此羅馬的苛列與肯多,也如雅典的宗族與氏族一樣,完全貶黜於無權,而變成為私家的團體和宗教的團體,不過在長久的歲月中還苟延其形式上的殘喘;然苛列會議,不久便完全消滅了。不僅如此,羅馬國家又把三個血統的老種族完全破壞,而另外創立四個地域的種族;並且把城市分為四區,令每個種族住一區,每一區賦與一些政治的權利。

  所以羅馬在所謂王政廢除以前,舊社會秩序還是立在血統關係上面;現在這種舊制度完全打得粉碎,而讓其地位於建立在領土區劃和財產差別上面的國家之真正組織。此處的公共權力,便在於服從軍役的公民所構成之武力的集團。這種武力的集團不僅是對付奴隸的,而且又是對付被排除於軍役與武裝以外之所謂下等人民(Prolitaires)的。

  新政治組織成立不久,便把最後的勒克斯——達克蘇貝勃驅逐了,達克蘇貝勃確可算為篡立王權的一個人。從此,所謂勒克斯在新組織裡面不復存在,而代以兩個職權平等的康桑耳(Consuls),實際上就是兩個軍事首領(如伊洛葛的一樣),不過使政治組織擴張一度罷了。以後羅馬共和政治的全部歷史,就是從這新組織內產生出來的。然而羅馬共和時代的歷史是同著貴族(Patriciens)與平民(Plebeiens)間的各種爭鬥開始的:最初是爭官職就任權,複次是爭國有土地的分配;而血統的貴族(noblesse Patricienne)卒致消滅於握有大動產與不動產的新階級之中。這個新階級不僅消滅血統的老貴族,而且次第吸收因軍役而破產的農人(羅馬制,兵士餉械概歸自備;一般農人有戰事則以身家田產為質以貸於富人;積不能償,二者皆被沒收;而戰爭得來的土地又盡數分于新舊貴族,農人既失其舊,又不得新,只得為奴。)之一切田產。這樣廣大的產業,新主人盡皆付于其奴隸去耕作,由此老的意大利民族的人口遂異常減少。這樣的新形勢不僅向以後的帝政時代開了門,而且向帝政之後繼者——半開化的日爾曼人開了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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