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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二章 希臘人之氏族


  希臘人,也如伯拉斯基人(Pelages希臘最初之土人)及其他同類的民族一樣,在有史以前的時代都建立過與美洲印第安人相類似的氏族、宗族、種族和各種族聯盟的一列組織。在印第安人中,宗族可以缺,在多利安人中宗族也可以缺;種族的聯合不是到處都必須形成,但氏族的單位是在一切情形中都要形成的,這也無間於希臘人與印第安人,兩者都是一樣的。在初入有史時代的希臘人,他們即已發見在文明的門限上面;他們與以上各章所說的美洲各種族之間,殆展開為進化的兩大時期,英雄時代的希臘業已走在伊洛葛的前面。並是希臘的氏族,再也不象伊洛葛氏族一樣的古老;群婚的痕跡,在希臘也開始大大的塗抹;母系家族業已代以父系家族,因而最近起源的私產也在希臘氏族組織裡面開了第一個破口;當相續財富的命運隨著父系制的採用轉變過來之後,自然接著第一個破口又開了第二個破口。從前婚姻的習慣,氏族內不得結婚,丈夫必須是別個氏族的人;到了初入文明的希臘人,便把這種氏族的根本法完全推翻,他們不僅允許,而且有時為保持氏族(父系氏族)財產計,竟命令少年女子在氏族裡面結婚。

  照格洛特(Grote英歷史家,一七九四——一八七一)著的《希臘史》,雅典人的氏族特別維持下列團結的狀態:

  (1)——有些共同的宗教的祭祀;並許司祭長老以神名為氏族祖先的冒稱之特權。

  (2)——有些共同的墓地。

  (3)——相互的相續權。

  (4)——被侵犯時,有援助、救濟、保護的相互義務。

  (5)——在某幾種情形中,氏族內部有通婚的相互權利與義務,特別行之于女相續人或孤女。

  (6)——在很少某幾種情形中,具有共同的財產,連同一雅康與特別會計。

  (7)——後裔從父權系屬。

  (8)——除有女相續人的特別情形,氏族內部禁止通婚。

  (9)——氏族有容收外人的權利;家庭也可容收外人,但須以公眾的儀式和例外的名義舉行之。

  (10)——氏族有選舉與罷免酋長的權利。每個氏族有一個雅康;但這種職位決不是在某幾個限定的家庭裡世襲的。

  然而格洛特對於氏族的研究終歸失敗。因為他把氏族看成幾個家庭的集團,所以對於氏族的性質和起源,完全不能理解。這樣失敗不僅是格洛特、尼博爾(Niebuhr)、孟森(Mommsen)及其他古典的古代史家莫不如此。在氏族組織之下,家庭絕不能為一個組織的單位,因為夫與妻必須屬￿兩個不同的氏族。氏族包括在宗族中,宗族包括在種族中;而家庭則一半在夫的氏族,一半在妻的氏族。即後來國家抬頭,公法裡面尚不承認家庭,殆到私法裡面才承認家庭的存在。然而前此一切歷史家的著作,都把下列荒謬的原則當作神聖的原則:即他們把稍微老的文明的一夫一妻家庭,當作是社會與國家徐徐圍著而結晶的中心。這樣的謬說,在十八世紀特甚。

  所以馬克思說:我們可使格洛特注意:「即令希臘人從神話中產出他們的氏族,這些氏族決不會絲毫老於由他們自己造作的神與半神的神話。」

  格洛特更進一層說,雅典每個氏族都有一個所從出的假定的遠祖之名稱;在梭倫前後,死者沒有遺囑時,財產遺于氏族人員;親族間出了兇殺案時,被犧牲者的氏族人員與宗族人員都有向法庭告發的權利與義務。格洛特並說,雅典各種最古的法律都是建立在氏族與宗族的區分上面。

  宗族,如在美洲印第安人中,一個母氏族分出幾個女氏族後,他便成為這幾個女氏族的連鎖,並且她尚往往從一個遠祖誕生一切後裔。照格洛特的記載也是一樣的,「當時赫加德(Hecatee紀元前六世紀,希臘歷史家)宗族的全體人員是奉一個神為他們第十六級的祖先。」然則這個宗族的各氏族,在文字上也是一些姊妹氏族。

  希臘人的宗族,在荷馬時代還現出為軍事單位的面貌。在尼斯鐸(Nestor英雄之一)勸告亞格棉農的著名故事中,還說軍隊要以種族與宗教為編制,使宗族援救宗族,種族能援救種族。此外,宗族有懲罰戕害其宗族人員的兇手之權利與義務;有時宗族還有復仇的義務。宗族有些共同的神廟與祭祀。宗族有一宗族長(Phratriarchos)和宗族會議,會議有司法行政及號令之權。後來國家成立,還任宗族執行某幾種公眾職務。

  幾個親近的宗族集合起來,便成為種族。在阿替喀(Attigue),有四個種族,每個種族有三個宗族,每個宗族有三十個氏族。至於四個種族怎樣(何時?何故?)自然的成立有系統有意識的類似團體這是希臘歷史所不能解答的,只有希臘人自己在英雄時代才保留一點過去的記憶罷了。

  聚集在狹小領域上面的希臘人,他們語言的變化,比較的不如散佈在廣大森林中之美洲人一樣發達。我們在希臘只能發現同語源的各種族。其團結的人數非常眾多;即使在小小的阿替喀能發見一種特別的方言,然特別的方言後來又成為散文的普通語。

  在荷馬的一些詩歌裡面,我們已發見希臘各種族大概都是集合一些小群成立的,然而在這些集合中,氏族、宗族與種族都還完全保持各自的獨立。這些小群已經生活於設了城牆的城市裡面;人口的數字是隨著畜群農業以發端的手工業之擴張而擴張的。同時,財富的差異,與由這差異而產生的貴族政治的要素,也隨著在原始的民主政治內部擴張起來。而各自獨立的小民族之間,為佔領好地盤和獲得戰利品的驅使,常常發生不停的戰爭;於是以戰俘為奴隸的事業,遂成為公認的制度。

  此時各種族和各小氏族的組織,大概如下:

  (1)永久權力機關的議會(Boule)。原始大約是由各氏族首長組織的;後來各氏族的人數過多不得不用選舉方法,由此便給貴族政治的要素以發展和強固的機會。據狄尼斯(Denys奧古斯都時希臘歷史家)的記載,希臘英雄時代這種會議,顯然是代表貴族們(Kratistoi)的組織。議會為各種重大事務的最後決定機關。隨著國家的建立,這種議會後來遂變成為元老院。

  (2)人民會議(Agora)。在伊洛葛人中,我們已發見一些男男女女的人民包圍著他們的會議中發言,而影響於各種問題的取決。在荷馬時代的希臘人,「陪席者」(古代日耳曼裁判所的用語)業已成為人民的普通會議;就是在原始時代的日耳曼人中也是同樣的情形。人民會議由議會召集,決定各種重要事務;每個人都有發言權。一切議案由舉手表決,或喝彩表決。人民會議為最後的主權機關。蕭邁(Schoemaun)在古希臘裡面說:「一樁事情要執行時,而人民要求參與執行,我們從未見過荷馬說要用什麼強制方法,違反人民的意思。」在這時代,種族的全體壯年男子都是戰士,還沒有什麼離開人民的公眾權力可以強制人民。此時原始的民主政治尚未榮盛,並且應以她為判正議會與軍事首領的權力及地位為起點。

  (3)軍事首領(Tasilnis)。習慣為君主臣僕的歐洲學者們,總當把希臘的「巴士留」譯成為近代世襲君主的意義;摩爾根與馬克思根據他們的研究,是極力反對這種觀念的。在伊洛葛人和其他印第安人中,最高職位的世襲意義,我們在前面即已說明:一切職任都選舉的,大抵都在自己氏族裡面選舉,並且在自己氏族裡面世襲。如在空位時,則再舉回氏族最親近的人(如前任薩響的兄弟或姊妹的兒)繼任;在沒有避開以上親近人員的理由時,即可順次選出。縱然希臘在父權勢力之下,巴士留的職位,照規矩要傳于其兒子或其兒子的某一個,然這只能證明其兒子有由人民選舉以繼任的或然性,決不能證明無須人民選舉即有世襲的權利這樣情形,在伊洛葛人和希臘人中,只能視為氏族裡面已發生特殊貴族的最初萌芽;然此時希臘人的程度已高過伊洛葛,也只能視為將來的元帥或君主的最初萌芽。所以在希臘人中,或然的事情只有這樣:巴士留或者是由人民選舉,或者是由人民公認的機關(議會或人民會議)任命,——而且他實際行事時可以如羅馬的王(rex)一樣。

  在荷馬的伊利亞敘事詩中,人民領袖亞格棉農,並不象希臘最高帝王的態度,不過是一圍攻特羅雅城的聯軍司令。這個資格僅被叫做——幼黎斯(Ulysse)。當聯軍發生內訌時,希臘人有句名言:「許多司令同時指揮是不好的,應當歸一人發號令」,可見當時亞格棉農的權力,並不如帝王之大。幼黎斯關於軍事的計議,也沒有什麼政府形式的會議,不過由他要求人們服從戰時司令的號令。在特羅雅城前的希臘人,不過現出為一軍隊,一切事情都要很德謨克拉西的經過人民會議。當亞基利在軍中論戰利品的分配時,既不是由亞格棉農擔任分配,也不是由別一個巴士留擔任分配,但是由「亞根(Acheens)的兒子們」自己分配,——即人民自己分配。

  各種軍事職務之外,巴士留還有些宗教的和裁判的職務。司法的職務是無定的:至於宗教的職務,則只有他為種族或各種族聯合的最高代表之資格。至於政治上管理上的職務,怎樣,此時還沒發生這個問題。然而巴士留,按照他的職任還是議會之一員。所以把Vasileus翻譯為Koenig(英文King是從此字變的),在語源上並不錯誤,因為Koenig是從Kuni,Kiimere出來的,意義為氏族的族長。但古代希臘的巴士留與現今王字的意義絕不符合。都昔第士,還明白的稱古代basilbns為Patrike就是指明巴士留是從氏族出來的;都昔第士還說,巴士留有些規定的權能,這更足以證明他的權能是有限的了。亞裡士多德也說,巴士留是指揮自由人的司令,又兼裁判者和大司祭。然則他沒有如後世王者一樣的統治權的意義,是很顯明的。

  由以上所述,我們一面可從英雄時代希臘的構造中看出氏族的舊組織還有些活氣,但別方面我們又可看出她的崩壞的發端:以男子相續為附隨的父權制,足以促進個人家庭財產的積聚,並使家庭成為與氏族對抗的勢力;貧富的差異反映到政治組織上面,便有世襲貴族與王族的萌芽之形成;奴隸,開始不過包含戰俘的全體,但漸漸在同種和同氏族的「自家人」之中也開了一個隸屬的遠景;往昔種族與種族的戰爭,業已變成為組織的掠奪事業。在海上與陸面都以掠奪牲畜奴隸財寶為目的,並且成為正規財富的來源。簡括一句:財富已成為很尊重的東西而被人們視為至寶;氏族的老組織要為強搶來的財富贓品做辯護,便根本變壞了她的性質。

  然而人們至此還缺少一種這樣的制度:這制度不僅要能擁護個人的新財富以反抗氏族共產制的遺傳,而且要使原來很被輕視的私有財產神聖化;不僅要使這神聖事業成為人類社會的最高目的,而且要以一般社會的名義使次第發展之各種獲得財產的新形式為法律所確認。換過說,這制度不僅要能永續社會階級的新分裂,而且要能永續有產階級掠奪無產階級和有產階級支配無產階級的權利。果然這制度不久便來了;人們遂創立了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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