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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一章 伊洛葛人之氏族社會


  第三篇 國家之起源與進化

  第一章 伊洛葛人之氏族社會

  國家這種東西:有些人視他為神聖;有些人視他為萬惡的淵藪;有些人以為他是由幾個野心家設立的;有些人以為他是從有人類以來便有的;有些人想在二十四小時內把他廢除;有些人想把他維持到萬世萬萬世。這樣主觀的歧異意見,此處可以不必驟然下論斷;但逐章揭櫫客觀的歷史的事實,使學者既明其本源,複知其究竟。

  摩爾根說:假定人類的生命到現在有十萬年,大約其中有九萬五千年是行過共產制的時代。這句話初發表時,未免太驚駭了資產階級的學者。其實並沒有什麼稀奇。原始時代各種幼稚的生產方法是自然而且必然的歷程,所以原始共產社會也是自然而且必然經過的階段。這在以上各篇已經詳細闡明了。

  在原始共產社會(村落集產社會不過是她的變形)中,既沒有國家,又沒有政權,惟一的組織只有氏族。所以書契以前完全是氏族的歷史,書契以後完全是國家的歷史。然而國家並不是忽然從天上落下來的。所以與氏族之間必有一定蟬遞的關聯,今欲明瞭這種關聯,勢必再舉摩爾根別一種重大的發明——即伊洛葛氏族社會——於本篇之首。

  美洲印第安人每個種族內部有幾個以獸命名的血族團體,與希臘的Genea羅馬的Gentes性質是一樣的;不過印第安人的形式是原來的形式,希臘羅馬的形式是後來轉變的形式罷了。並且希臘羅馬原始時代的社會組織,如氏族之上有宗族(Phratrie),宗族之上有種族(Tribu),現在在美洲印第安人中恰好發見了惟妙惟肖的同類組織;更進一層追溯我們今日的根源,則這類組織乃是一切半開化民族至文明初啟時的共同構造。自從摩爾根在印第安人中獲得這種例證,於是希臘羅馬上古史中各種極難索解的部分渙然冰釋,並且同時使我們對於未有國家以前原始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質格外的明瞭。

  第一篇已經說過,氏族是由夥伴家族產生的,夥伴家族是氏族集合的原始形式。夥伴家族是由一些夥伴結婚的人們組成的,因為在這種家族形式裡面父性不能確認,所以一個種族的後裔只能認同一母親為元祖,而這個母親即為氏族的創造人。兄弟們不能在自己氏族裡面同他們的姊妹們結婚,他們只能跑到別的氏族裡面和別的氏族的女子結婚;他們和別的氏族女子生下來的兒子,按照母權,只能屬￿別的氏族(妻的氏族),而不能屬￿自己的氏族。所以無論那個氏族裡面只能保留每代的女性後裔;至於每代的男性後裔總是屬￿其母的氏族。

  人口不停的增加:於是由原始的母氏族(Gens-mere)發生一列姊妹氏族(Gens-Soeurse);又由姊妹氏族發生一列女氏族(Gens-files);由此兼攝幾個氏族的母氏族形成為宗族,綜合幾個宗族又形成為種族。然而在一個種族中,發生一些同類的血族團體之後,將怎樣的區別呢?摩爾根乃以伊洛葛和西尼斯族的氏族為原始氏族的典型。在西尼加斯族中有下列八個氏族,每個以獸名或禽名名之:

  第一個氏族叫做——狼

  第二個氏族叫做——熊

  第三個氏族叫做——龜

  第四個氏族叫做——海狸

  第五個氏族叫做——鹿

  第六個氏族叫做——山雞

  第七個氏族叫做——鷺鷥

  第八個氏族叫做——鷹

  每個氏族遣守下列的各種習慣:

  (一)每個氏族選舉一個平時的首領和一個戰時的首領,平時的首領叫做薩響(Sachem),戰時的首領叫做酋長(Chef)。薩響是要在氏族以內選舉的,其職務是世襲的;不過此處世襲的意義並不是傳位於其子孫,只是缺出的時候又從新選舉。酋長是可在氏族以外選舉的,有時並可虛懸而不必舉人。伊洛葛人中,母權就盛行,前任薩響的兒子決不能被選為薩響,因為他的兒子是屬￿別的氏族。每個氏族中,一切男女皆與選舉。但選舉的結果須由別的七個氏族批准;批准之後,被選舉者由伊洛葛全體聯合會議舉行盛大的儀式任命之。薩響在氏族內部的威權是純粹道德性質的尊嚴,並沒一點強制的方法。職務方面,如西尼加斯的薩響,他是西尼加斯族的種族會議之一員,又是全伊洛葛各種族聯合會議之一員。至於酋長,不過在戰爭發生的時候,才得發號施令。

  (二)每個氏族可以隨意廢除其薩響和酋長。在這樣情形中,男女全體又來從新投票選舉。但被廢除的薩響或酋長便成為單純的戰士,如別的戰士或剝奪公權的人一樣。此外,種族會議也可以廢除薩響和酋長,又可以反對氏族的意願。

  (三)氏族內部最禁通婚。這是氏族的根本規律,氏族的關係恃此才能結合。伊洛葛人關於氏族內部結婚的禁止,嚴格的維持而莫可侵犯。摩爾根發明這種簡單的事實,要算是第一次揭露氏族的真性質。

  (四)死者的財產只能遺於本氏族的人員;財產不能出氏族。死者若是男子,其財產由親近的氏族人員——如兄弟姊妹及母的兄弟等承繼分配;死者若是女子,則由她的兒女和她的姊妹承繼分配,但她的兄弟則除外。同樣的理由,夫與婦彼此不能承繼財產,兒女也不能承繼父的財產。

  (五)全氏族的人們是互相援助互相保護的,對於受了外人欺侮的報復行動尤其是要幫助的。每個人都有盡力保護自己氏族的人員和其安寧之義務;縱然損傷全氏族也所不惜。由氏族的血脈關係而產生復仇的義務,這是伊洛葛人絕對公認的。若別氏族的人殺了自己氏族一個人,全氏族的人皆須起來為之復仇。但是開始必有人出來謀調解;由兇手的氏族召集會議,向犧牲者的氏族提出和解條件,通常是提供一些道歉的表辭和重要的禮物。如果這些條件由犧牲者的氏族接受了,事情就沒有了;如果不然,則犧牲者的氏族指定一個或幾個復仇者去尋找兇手而置之死地。這樣被處死的兇手,他的氏族對於他不能有所惋惜;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便算適當了事。

  (六)氏族具有一定的名稱或一列的名稱,但只能應用於種族以內;所以個人的名稱即隨其所屬的氏族名稱為標識。氏族人員的名字與氏族人員的各種權利是有密切關聯的。

  (七)氏族內部可以容收外人,又可使之接近全體種族。這種方法業已成立。戰俘不置之于死而容收於氏族內部使成為西尼加斯族的人員,並在實際上使之同樣享受氏族和種族各種充分的權利。容收外人,開始是由於氏族人員個人的建議:建議容收之人若是男子,則以其容收之人為兄弟或姊妹;建議容收之人若是年長婦女,則以其容收之人為兒女。個人的建議,必得氏族的批准;批准後,必須於氏族裡面舉行莊嚴的容收儀式。常常有些孤單的氏族,人口格外稀少,但是容收別個氏族一群人員之後,又可從新鞏固;不過這樣大群的容收,須預先商得別個氏族的同意。在伊洛葛中,氏族裡面的容收儀式是在種族會議的公開會場中舉行的,實際上乃是一種莊嚴的宗教典禮。

  (八)在印第安人中存在的各種特殊宗教典禮,是不容易說明的;惟印第安人各種宗教儀式多少系連於各氏族。伊洛葛人通常每年有六個節期,各氏族的薩響和酋長例擔任這些祭祀,而執行各種神父的職務,因為他們是伊洛葛人的忠實保衛者。

  (九)每個氏族有一個共同的墳墓。這種共同墳墓現在在紐約的伊洛葛人中已不存在了,因為紐約現在已是文明人的世界,但從前是存在的。至於別的印第安人如都斯加洛拉人(Tuscaroras)中,共同墳墓還是存在。共同墳墓中,每個氏族有個一定的排列,每個排列以母為主,而其兒女挨次旁葬,但是沒有父親。在伊洛葛中,死者下葬時,全氏族送之,並宣讀一些悲痛的哀詞。

  (十)每個氏族有一個氏族會議。這個會議是由全氏族的壯年男女組成的,是一種純粹德謨克拉西的會議,男女有同等的投票權。由這個會議選舉或廢除薩響和酋長;同時又由這個會議選舉別的忠實保衛者;為一個被殺的氏族人員復仇時,決定血的價格的,也是這個會議;批准外人加入氏族的也是這個會議。簡單一句,氏族的主權屬￿氏族會議。

  這就是古典的印第安人一個氏族的各種職務。一切人員都是自由的個體,彼此互保其自由;他們都具有權利平等的人格,無論薩響與酋長,都沒有什麼特權可覬覦;他們由血脈關係的聯合,形成為一友愛的集合體。自由、平等、友愛,絕不是一些形式的設定,但是各氏族的根本原則。這些原則自然的流行成為一切有組織的印第安人的社會基礎,和一切社會制度的本位。在美洲發見的時候,北美一切印第安人才組成為一些母權的氏族。只有很少幾個種族,如達加塔人(Dacatas)的氏族已經消滅了;此外還有某幾個種族如烏及瓦人(Ojeibwas)、烏馬哈人(Omahas),則已組成父權的氏族。

  在多數印第安種族中,每個種族包括五個或六個以上的氏族;而三個氏族或四個氏族(或四個以上)又集合為一種特別的團體,摩爾根沿用希臘的舊名,把印第安人這樣集合的特別團體忠實的譯為宗族。如西尼加斯族有兩個宗族:第一個包括一個到四個氏族;第二個包括五個到八個氏族。這些宗族——通常總是代表些原始的氏族,一個種族開始就是由這些原始的氏族分裂孳乳而成的。因為氏族內部禁止結婚,每個種族至少必須包括兩個氏族才能獨立的存在。種族的數目陸續增加,每個氏族又分裂為兩個或幾個氏族(當她們的每一個成為特別氏族形態的時候,即從母氏族分裂出去);原始的氏族(母氏族)乃兼攝幾個女氏族而為宗族的存在。在西尼加斯和大部分的印第安人中,一個宗族之下的幾個氏族,她們皆為姊妹行,所以她們之間成為姊妹氏族;而別方面的一列氏族,便是她的表姊妹氏族(GensCousines)。原來西尼加斯人,沒有一個准在宗族內結婚;然而這種習慣到恰當的時候便拋棄了,乃只限於氏族以內不准結婚。據西尼加斯人中的傳說,熊與鹿是兩個原始的氏族,其餘的氏族是由這兩個氏族分裂出來的。

  宗族的職務,在一切伊洛葛人中,一部分是社會的,一部分是宗教的:

  (一)各宗族間常舉行競技遊戲。每個宗族爭先選出最好的技手,其餘的人皆為觀看者。每個宗族的人們站做一列,他們之間互賭勝負。

  (二)在種族會議中,每個宗族的各薩響和酋長都有共同的坐位;通例總是分為兩列面對面的坐著,每個演說家代表每個宗族說話。

  (三)假若一個種族中出了兇殺案,而兇手與被殺者不屬￿同一宗族,則被殺者的氏族乃訃告于她的姊妹氏族;姊妹氏族乃召集一個宗族會議,並通知其餘各宗族,最後乃開一聯合會議以調處其事。

  (四)一個宗族的著名人物若是死了,對方的宗族須為之擔任喪事和殯儀的組織,而死者宗族只傳達悲哀。若是一個薩響臨死的時候,對方的宗族即須向伊洛葛聯合會議通告缺職。

  (五)當一個薩響被選舉的時候,宗族會議例須幹與。一個氏族選舉的結果,雖經姊妹氏族考慮批准了,但別個宗族的各氏族還可提出抗議。在這樣的情形中,宗族會議又須開會,抗議若被贊成,則選舉作為無效。

  (六)伊洛葛人中有些特別的宗教的奧術,行奧術的會社,白種人叫做醫寓(Medicine-lodges),行奧術的人,白種人叫做術士(Medicine-man),因為實際上就是一些驅邪治病的人。西尼加斯的兩個宗族,每個宗族有一個這樣的宗教會社,其中的術士是很有名的,他們對於族內的新人員,有啟發的法定權利。

  (七)當美洲被征服的時候,有四個宗族分居於特拉斯加拉(Tlascala)的四個營屯裡面,由此又可證明宗族為一軍事的單位,也如上古希臘及日耳曼民族中的軍事單位一樣;四個宗族的每一個去赴戰的時候,猶如一個支隊的編制,且有一面特別的旗幟,服從自己的酋長之指揮。

  照規則的編制,幾個氏族組成一個宗族;同樣,幾個宗族組成一個種族。但是有時候在很弱的各種族中,人數不多,則宗族一級也可以缺。

  上面所說的是印第安人氏族和宗族的特性與職務,以下是種族的特性與職務:

  (一)每個種族有一塊自己的地盤並且有個特別的名稱。每個種族於日常居住的地方外,還具有一塊重要的漁獵土地。鄰近各種族的交界具有一帶廣大的中間地帶。鄰近各種族特有的土語是各不相同的。

  (二)每個種族各有其特別的土語。實際上,一個種族一種土語乃是一種重要條件。隨著種族的分化,一些新種族必和一些新土語同時形成,這樣的事實最近還在美洲進行而莫能完全停止。也有兩個親近的微弱種族合併為一個的,故在同一種族中也有說兩種土語的不過是極稀少的例外罷了。印第安各種族平均的人口,大約一個種族有二千人;合眾國中,人口最多的印第安人要推柴洛葛種族(Tscheroquois),——約有二千六百人,然皆說同一的土語。

  (三)各氏族選出的薩響和酋長,任命的權利屬￿種族。

  (四)種族有罷免薩響和酋長的權利,又有權反對氏族的意願。薩響和酋長都是種族會議的會員,關於種族的各種權利便是由他們自身去解釋。各種族聯合起來又形成一種各種族的聯盟,以聯合會議為代表機關,各種不能解決的權利問題皆可移於這個聯合會議去解決。

  (五)各種族具有一些宗教思想(神話)和共同禮拜的祭儀。印第安人,可說是半開化狀態的宗教民族。他們的神話還沒有何種批評研究的對象。他們在人類的形式之下,想像一切精神,以誕生其宗教思想;但是他們還在半開化初期的程度,所以還不知道崇拜偶像以為具體的表記。在他們之中有一種自然的宗教並且很初步的向著多神教進化。各種族各有特別的節期,每個節期有一定的儀式,特別是跳舞和遊戲;無論在何處,跳舞成為各種宗教祭祀的主要部分。

  (六)一個種族有一個種族會議以辦理一個種族的共同事務。種族會議是由各氏族的薩響和酋長組成的,他們是各氏族的真正代表,因為他們是隨時可以撤換的,種族會議是公開討論的,凡屬種族中的人員在會議中皆有發言權,並有權使會議諦聽他們的意見,然後由會議取決。按照一般的規則,凡屬與會的人都是要求聽取他的意見的;婦女有意見的,也可在會議中選擇一個男演說家說明她們的意見。在各種伊洛葛人中,最終的決議是要一致通過的。種族會議是要特別擔任規定與外族之各種關係;接待或派遣代表,宣戰與媾和,都是種族會議的責任。戰爭是否要爆發,通常總是看種族會議的意願何如。通例,每個種族如果考慮她必須與別個種族發生戰爭的時候,種族會議便不會有媾和的表示。這類出征敵人的軍隊,大部分是由一些著名戰士組織的;這些著名的戰士踴躍赴戰,無論何人都可宣言加入,參與戰爭。遠征隊一經成立,便即動員出發。在這樣情形之下,被攻擊的種族便要立刻募集志願隊,執行防守土地的職務,這類軍隊的出發與歸來,通常總要舉行公眾的大祭典。遠征隊是不能受種族會議的節制的,所以既不要由他發令也不由他要求。這類隊伍,人數是很少的。印第安人極重要的遠征隊,每每人數很少,而散佈的距離極大。當幾個隊伍集合時,他們中的一個隻服從自己的酋長;作戰計劃的單位,是由酋長會議隨意決定的。

  (七)在很少幾個種族中,也有薩響兼酋長的。然而其職權是很薄弱的。在情形緊急要求一種迅速行動時,薩響中之一個,也可在會議召集前採取一些臨時的辦法或最後的決定。在這樣情形中,只有一個職員有執行的權力,由此遂產生最高的軍事司令(不是種種情形如此,不過大部分如此)。

  大多數印第安人,因為種族的集合,不能跑開太遠。然亦有很少幾個種族,由繼續不停的戰爭弄得很弱,彼此分散于廣大的邊境之上,他們以很少的人口占住很寬的地盤。由此,幾個血統相近的種族遂發生暫時聯盟之必要;在某幾處地方,有幾個原來血族相近的種族,渙散之後,又從新集合為永久的聯盟,並且開始為民族的形成。在合眾國的伊洛葛人中,也發見這類聯合的最發展的形式。他們十五世紀前住在墨西西璧(Mississipi)的西方,大約為達加塔族的一支,他們做了些長期的遊歷後,乃拋棄從前的地盤,分為西尼加斯、加儒加斯(Cajugas)、烏龍達加斯(Onondagas)、烏內達斯(Oneidas)、馬哈克斯(Mahawks)——五個種族,移居於現在的紐約。他們還是過漁獵的生活,具有些粗大的菜園,並住在村落裡面,大部分的村落圍以鞏固的籬笆,他們人口的總數不過二萬,他們五個種族中的氏族數目是一樣的,他們說同樣的語言,土語也極相近。當他們佔領一塊廣大的土地時,五個種族之間便平均分配。他們既得了這個新地盤,乃以他們五族的團結力驅逐原先住在此地的土人;在十五世紀的上半紀,他們便結合為「永久同盟」。這樣同盟的結合,使他們頓然覺到自己的新勢力,所以永久同盟便帶了積極的性質;在一六七五年的時代,他們極拓土開疆之能事,強盛達於極點。此時伊洛葛人的永久同盟,是半開化初期極發展的社會組織。永久同盟的根本條件是:

  (一)永久同盟對於五個種族一切內部的事務,具有充分獨立平等的原則。五個種族都是同血統的,所以血統為永久同盟的真實基礎。在五個種族中,有三個叫母種族(Tribus-meres),並且她們之間為姊妹行;其餘兩個種族叫女種族(Tribus-filles)。有三個最老的氏族,在全體五個種族中還有最高的代表資格,其餘三個氏族則在三個種族中有代表資格;每個氏族的人員,相互間呼為兄弟,即在全體五個種族之間的人員亦皆呼為兄弟。語言是同樣的,僅只土語有點不同。這是原來同種的證據與表現。

  (二)永久同盟的機關有一個聯合會議,是由五十個薩響組織的。他們一概平列而坐以討論或考慮各種事情。這個會議,為同盟中一切事務的最高決定機關。

  (三)同盟初創的時候,五十個薩響,由各種族各氏族分配,于原來薩響的職務外又加了一些新職務,這顯然是由於適應聯盟的需要而規定的。有一個薩響出缺的時候,相關的各氏族便從新選舉一個以補之。如負這樣新職務的薩響,無論何時,都可由相關的氏族撤換;但是任命的職權屬￿聯合會議。

  (四)聯合會議的各薩響,同時又是相關各種族的薩響,在種族會議中有他的地位與表決權。

  (五)聯合會議的一切決議應一致通過才發生效力。

  (六)一切決議案,開始是由各種族投票表決,所以一個議案,要經過每個種族會議的人員全體通過才算有效。

  (七)五個種族的每個種族會議,可以提議或要求召集聯合會議;但是不能由他本身召集。

  (八)聯合會議的各場會議都是在會眾之前公開的;每個伊洛葛人都能發言;不過惟有會議才能決定。

  (九)永久同盟沒有獨斷的領袖人,也沒有行政首領。

  (十)反之,永久同盟有兩個最高軍事酋長,兩個酋長的職務與權力都是同等的,與斯巴達的兩個王和羅馬的兩個康桑爾(Consuls)差不多。

  這樣就是四百多年以來,伊洛葛人的政治組織。因為此處有機會供給我們研究國家還未發生以前社會組織究竟是怎樣的形態,故按照摩爾根的研究,將伊洛葛的社會組織,詳細描寫於上。伊洛葛的社會組織,可看做一切民族未建立國家以前的社會模型。這樣的社會組織,以公眾權利為骨幹,所謂「主權在民」、「純粹德謨克拉西」和「自由」、「平等」、「友愛」這些話,只有這樣的社會組織才合實際而非虛偽。這樣的社會組織與公眾一般保持密切而不可分離的關係;後來的國家一經建築於特別的公共權力之上,便與組成他的全體公民分離,而成為多數平民莫可接的特別強權的集團,與原始的社會組織恰好成為兩樣。這樣的鴻溝,自從有歷史以來就劃分了的。所以有史以後的社會莫不是階級爭鬥的社會;而有史以前的社會,既沒有階級,更沒有階級爭鬥,如伊洛葛的氏族社會就是顯明的例證。

  我們研究以上所述北美印第安人各種情形,便知原始氏族社會怎樣的建立,種族怎樣的形成,怎樣的分化,怎樣的聯合而成為民族,怎樣的逐漸散佈於大陸之上,以及語言怎樣的變化(有時不僅變成不懂,甚至原來的語根完全消滅),母氏族怎樣以宗族的形式在種族裡面繼續存在。狼與熊,在多數印第安種族的氏族還喜歡用這兩個名字。以上所述,大概可以說明一切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所不同的,只有許多血族相近的種族還沒有聯盟罷了。

  氏族是主要的社會單位,一切宗族,和種族的組織都由這個單位產生出來的。三種組織是一個血統遞進的不同團體,雖每個自成一體,自理其各種事務,但又互相聯帶互相完成。無論在任何方面的民族,我們都可發見氏族為原始社會的單位,並可找出其種族的組織與以上所述的相類似。我們不僅在淵源可尋的希臘羅馬中可以發見同類的事實;就是源頭湮沒,傳說不存的各民族中,亦可用伊洛葛的氏族社會為鑰匙,以啟發各種疑難和隱謎。

  氏族社會,是一種單純而幼稚的組織。她雖然那樣單純幼稚,但是既沒有憲兵警察偵探,又沒有君王貴族,督軍知事,更沒有法官監獄和訴訟;然而一切行動,「不識不知,順帝之則」,各種口角與衝突,由氏族、種族或各氏族開會解決,便可了事;復仇行動不過是極端的方法,應用極少。氏族社會中的共同事務,如家庭經濟,是一列家族共同的,並且是共產主義的;如土地是全種族的財產,僅只一些菜園指定屬￿各個家庭;然而這些共同的事務,並不需要我們今日這樣廣大複雜的管理機關;各種要管理決定的事情,大都照幾百年以來成立的習慣做去便是。氏族社會中,只有共產主義的家庭,既沒有特別的窮人,也沒有特別的富人;至於老人病人以及因戰爭而殘廢的人,氏族對之皆有一定的義務。氏族中,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並沒有男女的區別。在以上所述伊洛葛各氏族中,除降服外族的通例外,其中還沒有奴隸地位的存在。當一六五一年,伊洛葛人打敗愛利亞人(Eries)時,他們即向愛利亞人提議以平等權利加入他們的聯盟;不過因愛利亞人拒絕這種提議,他們才把愛利亞人驅逐出境。

  這樣可嘉的氏族社會,與我們今日階級懸殊、貧富不均、法令森嚴、強權可畏的文明社會顯然不同。然而這不過是許多方面的一方面;在社會進化的歷程上,我們不要忘記這樣的氏族社會是必然滅亡的。氏族社會充其量只能發達到種族——再也不能向前進了。各種族間的聯盟,——如伊洛葛五族聯盟,——已經是氏族社會盛極而衰的起點。按照氏族社會的根本法則,凡在種族以外的人,亦即在權利以外。這樣的法則,只在各種族孤立而不相接觸的時候為適用。若一旦與外族接觸,則種族與種族之間勢必發生戰爭;戰爭的結果——或是完全降服異族,或是有條件的媾和;在拓土開疆的時候——即生產發展的時候,勢不宜將降服的異族完全處死,也不能將(凡在種族以外亦即在權利以外)的原則訂在和約上面。然則到了這樣的時候,氏族的門戶是不能不洞開以容納異族了。氏族社會發展到洞開門戶以容納異族的時候,也便是氏族組織開始破壞的時候。

  氏族社會之所以成立及其繁盛,是與原始時代極初步的生產,和擴張到了廣大地盤之上的稍強盛的生產有密切關係的。以上所述北美伊洛葛的情形就是明證。原始時代的人們,幾乎完全是服從他們所不瞭解的外部自然界的。這樣莫可瞭解的外部自然界反映於他們的腦中,便形成他們幼稚的宗教思想。種族是團結人們的圈子,又是對付外族的團體。種族與種族的界限是很嚴明的。種族、氏族以及他們各種組織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些組織由自然給他們建立一種最高的權威——即族制的權威:每個人在他的感情思想行為之中,都要無保留的絕對服從這種最高的權威而住居于種族或氏族的界限,生於斯,食於斯,共同勞動於是以終其天年。這個時代的人們,在我們看來,都是一樣尊嚴的,彼此之間很少不同的差別;正如馬克思所說,她們都是一樣的系住在原始共產社會的凹線之下。這是誰給他們系住的?也是自然給他們系住的。所以這樣的原始共產社會是必然要打破的。結果,果然把她打破了。這是些什麼勢力把她打破的呢?不用說是由私有財產的勢力,以及一些貪欲、利己心、盜劫、掠奪、強暴、盤剝、嚇詐、高壓……的可恥方法把她打破的。由此古樸純良而無階級的氏族社會從高坍台而葬於海底,階級鮮明的新社會遂或遲或早遍湧於全球各大陸之上;而幾千年以迄於今日的文明社會,總括一句,不外是最少數人損害最大多數人之偏畸不平的發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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