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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十二章 封建財產之起源及其性質


  封建的財產(La propriete feodale)有兩種形式:一是不動產,如田莊埰地第宅等,封建派叫做附身財產(Corporelle);一是動產,如年役徭役什一稅及各種賦金等,封建派叫做非附身財產(Incorporelle)。

  封建的財產是從集產村落社會產生出來的;她發達到一定的程度,便毀損了村落社會而形成一種新的社會制度;並且由此演進幾百年之後才達到個人財產的真正形式,——即資產階級的財產(La propriete bourgeoise)。所以封建的財產乃是上古血族集合財產和近世個人私有財產間的擺渡。

  在一切封建時代中,地主對於農奴們所附著的土地財產並不能如近世資本家對於其資本財產一樣,具有獨立自由的使用權和享用權。土地不僅不能由封君買賣,而且是農奴們的代理相續人;地主對於土地只能按照習慣和法律相傳授,此外絕不容許其有違犯舊習之餘地。封君不僅對於上層階級要履行各種義務,對於下層階級也要履行各種義務。

  怎樣說封建的財產是從集產村落社會產生出來的呢?當承平而未發生繼續不停的戰爭或外族入侵的時候,村落社會的生活是很平靜而很平等的,首領(或酋長)與居民並沒有什麼區別。但戰爭不停的發生,則上述狀況逐漸破壞;前此平淡無奇的族長地位至此便要變成為賦有許多必要特權的軍事首領,村中居民不能不集中勢力于其首領的保護與徵調之下,由此徭役(如掘戰壕,築城壘……)賦稅等必要服務隨之而生,久而久之,便成為普遍的社會制度。至其詳情,余將於第三篇述之。

  封建財產之下,又派生一種教會財產(La propriete ecclasaistique)。教會財產的起源是伴著封建財產而來的。當維護封建制度的無形武器——基督教——發展到恰當的時候,他便廣開天堂以接受農民的土地與物質之貢獻,而給農民以教會權威之保護,以對抗虐待農人之封君和諸侯。

  今將封建財產之要項,分條述之於下:

  徭役(Corvee)。——部落酋長還未成為軍事首領的時候,他也是一個平常的居民,從本村中接受一份耕地;後來因為外敵壓境,他的土地只有交給全村居民替他耕作,而自己專門擔任防守的職務,並且漸漸變成為封君。據哈截蓀的報告,俄羅斯每個村落的土地,封君只領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交由全村居民去耕種。

  當封君和教會的產業擴張時,他們所具有的農奴還不足以耕種其土地,則只有交給自由的農人村落去耕種。耕種者無論是自由人或農奴,他們對於封君的勞動時間是有定的:大部分勞力是耕種封君給與的自己的土地;小部分勞力是耕種封君領有其收穫的土地。

  在商品生產與商業還未發達時,封君與農人成為自己供給一切需要的製造家。封君的宮殿和教堂裡面都設有製造一切需要品(自武器農具以至衣服等)的工廠。農人和他們的妻女,每年都要在這些工廠裡面做一定日數的工作。婦女的工廠由宮娥管理,並取名為奇尼西亞(Gynecia)。教會裡面也有同樣的女工廠。這些女工廠不久便變成為封君牧師及其臣僕的公娼室。奇尼西亞的名詞簡直與賣淫同其意義。

  家臣與自由農給封君耕作的勞動時間,開始是很少的:某幾處地方,每年不過三日;有幾個王國也不過規定每年十二日。農奴的徭役雖然比較繁重,然每個星期通常亦不過三日。農奴得享用封君一部分土地,只要不被驅逐;此外對於封君的收穫和牧場皆佔有一部分的權利。

  收穫之宣告(Bans de Moisson)——集產村落社會之勞動紀律,以上既已說過,收穫和播種的日期是由長老會議規定的。這種習慣,在封建社會裡面還是保留,不過其權限由長老會議而移于封君。一切穀物、小麥、牧草、葡萄園的收穫,皆須由封君宣佈時日。這不僅是一種形式,乃是一種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比如某個封君要使他的收穫早於鄰近各村落的收穫而在市場上佔優勢,則他的播種與收穫的宣告,都要早于別的地主。

  公用租借(Banalite),——前面已經說過,在集產村落裡面,有些職務是由公眾設置並由公費維持:比如牧人和匠人等皆由全村雇用;而公共熔鐵爐、屠場、手磨、獸欄等都是共同使用的。這種習慣,在封建社會還是保存;所以公用租借制也還帶有原始共產制的意義。這種制度也是建立在經濟的必要上面的:比如為減少燃料計,所以設立公用麵包灶,使每個家庭不要另起爐火。維持並看管這公用麵包灶的責任,以前是屬￿長老會議,以後是屬￿封君。凡使用這公共麵包灶的,都要徵收少許的稅額:照一二二三年勒姆(Reime)總教主的法令,凡每灶烤三十二個麵包的,應繳納一個麵包做租稅。照阿奇斯(Boucher d'Argis)所引一五六三和一六七三年的法令,凡使用公用手磨的,繳納其所磨小麥十六分之一與十三分之一。然而這樣的制度很能阻礙商業和個人營業的發達,所以只有在商品生產還未發達的時代才能存在。一七八九,法蘭西資產階級的革命後,便正式宣佈廢除這些封建制度的束縛了。

  教堂(L』Eglise)。——凡被鄉村人民所供養與愛戴的牧師,他們與人民之間建立一種密切的關係,造出許多儀式與宣傳的方法以系人民的感情,並且幫助人民以對抗封君。牧師與人民間的聯合,顯然足以表示教堂所具有的性質。教堂本來是牧師、封君和農人的共同財產;不過後來才成為教會專有的財產,除卻禱告時間以外,便關門閉戶不許人民進去。中世紀教堂上面的鐘樓,本是專為農人預防火災,警告劫掠,及召集會議之用的;所以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法蘭西的司法文庫裡面,常常發見農人控告教堂不許其使用鐘樓的案卷。

  什一稅(La dime)。——什一稅是教區居民付給教士的工錢;她同各種封建的賦稅都是用農產品繳付的。這種稅的輕重,是以收穫的豐歉為比例。資產階級革命後,這種稅由教會移於國家,而叫做租稅(impote);無論收穫的好歹,租稅的徵收是一樣的,這是租稅與什一稅不同的地方。

  這種幫助教會的什一稅,原先本是隨意的;但後來成為一種強迫的義務。所以封建時代的俗語說:土地沒有了,什一稅和負擔也沒有了。什一稅一經成為官式的權利之後,世俗的封君也徵收起來,於是農人的負擔增加兩倍。

  封建制度發達到一定程度,封君對於他的家臣,自由農和農奴便停止其保護地位而居壓迫地位;對於人民強征暴斂,以擴大其封建的財產。如英格蘭和蘇蘭格的封君,用野蠻敏捷的手段,把鄉村農人的土地沒收得乾乾淨淨(參看馬克思《資本論》二十七章)。這個時候,封建諸侯已成為破壞共同財產的蟊賊,與從前的性質完全相反。

  封建貴族霸佔村落的土地常常使用種種的方法:他們或托詞于農人佔有土地不合於他們的財產名義;或主張變更財產的權利而沒收土地上一切剩餘的利益;或用暴力破壞以前的契約,而使農人從此以後不得具有土地。

  然封建財產的特性,始終不是自由的和個人的,但是家族的;所以既不能買也不能賣,每代封君只有實際享受其利益而擔負遺傳於其後嗣之責任。教會財產的性質也是一樣的,雖然不是屬￿世俗的家族,卻是屬￿加特力教的大家族(貧人、牧師、尼姑、教主等)。教會財產超出於租稅範圍以外,所以獻地之農人愈多;直到資產階級革命以前,神聖的財產是超越於世俗的財產以外的。

  村落土地雖被封建貴族所沒收,然共同使用的古風並未斬斷;穀物收穫以後,土地又向全村居民所有的牲畜公開而複成為共同的財產。葡萄園也是一樣的;山林川澤的共同使用也是保留的。這些遺習,直到資產階級革命後才完全推翻;所以惟有資產階級是土地私有財產的創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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