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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十三章 商業之起源及小工商業之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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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已經說過,動產發達,一面產生劫掠業,別面產生商業。由商業的發展,又產生近世劫掠的資產階級社會,這是很值得注意的。 在自給經濟時代的集產村落裡面,本來沒有商業的地位;當分工在這社會內部初起的時候,不過採用一種換工制(echange de services):如農人給鐵匠織匠耕種土地,而鐵匠織匠給農人打鐵織布。至村落間的交換,不過在一定的時間由各村落的族長做經紀以交換各自剩餘的物品。但動產發達城市勃興的時候,逐漸形成一種商人階級,專從事於城市間和城市與鄉村間的交換事業。這種商人階級,人們最初是很鄙賤的(印度中間人的階級叫做賤族),視她如同盜賊;然而她卒於不聲不響之中,隸屬一切生產者,奪得全般生產的支配權。她的性質原來便是兩種生產者間的居間階級,兩種生產者都由她盤剝與掠奪。 初步的商業是物物交換,對方需要何種物品,都由雙方的商人去選擇。最初是用牲畜做交換價值的標準;複次是用金銀的重量做標準;最後才用鑄成的貨幣做標準。金銀貨幣成為一切商品的商品;這種商品,其中包含一切事物的潛伏狀態,他的魔力足以轉變一切事物的志願。 自給經濟的村落社會,除卻幾種匠人外,無須與外界發生關係。然外來的匠人,最初也是不許入境的,只容許他們住居於村落的邊境和城寨以外;在必要時雖准其入城,然居留時間通常不過一年一日。但這種限制是不可以永久的,所以匠人居留權隨時擴張,漸漸得受村落一土一屋以為公眾服務;公眾替他耕作土地,每年給他以糧食。他若解除公眾職務的時候,村人對於他的製造品是要隨時以穀物去交換的。 在地當要衢的村落變成為城市之後,城市居留權是很不容易獲得的;要獲得這種權利,便應繳納一定的年金。凡屬新來的人,不在農地分配,共同使用,以及城市一切公眾機關之列。這些權利只有最初佔領此土的人們之後裔才得享受。這些後裔,不久便形成為特權團體,貴族社會,豪強城邑,以至封建的貴族政治;而在別一方面與他們相對抗的,則有各種各色的手工匠,外來人,沒來歷的人。他們為保衛自己對抗豪強貴族封君的繼續暴斂計,便組成了各種各色的行業社會(Guild)。這樣城市居民的劃分,為中世紀全時代階級爭鬥的源泉。後來城市既成為生產交易以及增殖流動財富的積極中心,封建財產的範圍遂擴張于鄉村一切集合財產的上面,而為後來資產階級的財產做了一個大準備。 城市有由村落變成的;也有由各種匠人聚集而成的。河口或交通方便的地方,匠人們每每從各方跑來,以交換其製造品和必需品;這些地方不久便成為市場:開始是暫時的,後來遂成為永久的。在這種市場中,不僅各種匠人間互為其需要而互相服務,並且在市集之日(Jours de qoire)躉賣其製造品于外來的商人及與鄰近各村落的農人互相交換。 由此手工業便要逐漸變更其性質,而匠人們也開始從賤民的地位中解放出來:村落社會,不僅輕視商人,而且輕視工匠,因為工匠多半是沒有來歷與譜系的外人,所以村落容納工匠居住之屋叫做賤民之屋(Maison du client)。現在賤民的地位是增高了,他預先制好一些工業品,堆積於自己的小店子裡面,只等外來的原料來和他相交換。從此以後,他再也不須人家有求於他才去製造物件,但是預計售出之可能而製造物件。從此以後,他於生產者的資格上又加一商人的資格;他把買進的原料製造之後,賣出的時候要變成為三倍的價格。由此,他的小店子自然也要擴大起來,而組合一些的學徒和夥計做他的助手。為購買原料與給付工錢(給與在店主管理下做工作的工人)計,他不得不領有其剩餘價值;但這種剩餘價值的量是很有限的,雇用的工錢勞動者也是很少數的,所以他決不能成為資本家(至多只能說是資本的萌芽狀態),他還要同夥計學徒們一樣的勞動。 行會的組織,一面是反抗城市專利的貴族,別面是防止同業間的競爭。行會最初的性質,是完全平等的,並向一個地方的全體勞動者公開;後來因為利害的關係,逐漸採取防止生產者和生產品過剩的方法而兼調節生產機關之作用,所以每個行會只堅緊的團結每一業的工人,而嚴格限制其同業的人數。不僅如此,工具和生產方法的發明與變更,也要嚴格禁止。每個行會有每個行會的特性,對於全體會員有嚴格限制其工作之責:比如同屬靴匠工會的人員,做新靴的只准做新靴,修理舊靴的只准修理舊靴。至此行會完全成為一種貴族的組織。 關於賣貨的習慣,也有許多嫉妒的規定:到了市集之日,人人皆須遵守固有的習慣,賣貨的人不許在街上牽拉行人,要任行人走到他所選擇的貨攤去買貨;若行人已跑過這個貨攤而這個貨攤的主人越界去兜攬時,便要受嚴格的處罰。 然而從矛盾方面看來,個人主義的生產,反能在這樣的行業社會裡面儘量的存在。中世紀的匠人是一個綜合的勞動者,他一方面是生產者,別方面是售出者;一方面是體力的勞動者,別方面是智力的勞動者(如管理生產等)。他單只有依靠幾種工具和一種生產便能到處生存。不僅個人可以獨立生存,就是城市與鄉村也可獨立生存。在中世紀的整個時代中,每一省,每一城市,每個村鎮,每個封建的田莊,以及每個農人們的住居,莫不年年具備全體居民所必需的糧食與副產品;他們所售出的不過是剩餘的穀物,所購入的不過是農具和奢侈品。至於消費品的輸入,是沒有這樣一回事的。所以中世紀的城市,在經濟上都是自主的,故各城市都能孤立自存;並且在普遍的相互間的戰爭中,形成一些的小國家。 當戰敗者滅亡,相互間的戰爭停止後,土地皆歸戰勝者所有;戰勝者要得人民的歡心,必盡可能的建立道路交通上的安寧。由此城市間和各省間的商業大發達,市場大擴張,而形成為手工業的中心。比如十四世紀幹德城(Gand)紗羅織業的勞動者竟達五十萬之多;商業之盛,可以想見。商業這樣的發達,封建城市的社會組織根本的動搖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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