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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九章 土地私有財產之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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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野蠻人與半開化人的邏輯精神,縱多只能想像到自己所製造的物件和自己所常要使用而不能離身的物件為個人的財產;但是決不能想像到自己所不能製造和自己年年只能在共同家族中使用的一部分土地會成為個人的財產。所以土地私有的觀念,在人類的腦中,原來是很難貫入的,除了經過長久的歲月,迂回曲折的浸漬。 用籬笆圍著,和用人力開闢的土地,並不是土地私有的發端;認此為土地私有的發端,不過是盧梭的感情學說。我們要找土地私有的起源,最初只能找出一種「宅地」的分配。因為房屋可以為構造的人或住居的人之所有,所以宅地也被視為一種動產。在中國井田制時代,宅田也准許個人永遠使用,而不復返於公。在許多野蠻人和半開化人中,房屋與其他動產(如武器、裝飾品、衣服及其所寵愛的牲畜等),是隨著死者而焚化的。英國極古的法律,和法國以及其他地方的習慣,都把房屋列入動產之中。 房屋是家庭的中心。家庭是不可侵犯的,所以房屋也是不可侵犯的。即在原來住居的家族喪失退出其房屋之後,房屋還是永遠保持不可侵犯的權利。各社會中的公民可以被捕,可以監禁,也可因負債而賣為奴隸,但房屋是始終不可侵犯的。人們不得家長許可,不能擅自跑到人家的房屋裡面去。原始的人們無所謂正義,無所謂裁判;正義裁判之始——始於各個家屋的大門:假若是一個犯了罪的人,便拒絕其跨過大門的門限;若是罪人觸動了大門的插鎖,便是犯了社會公訴的重罪;要免避這重罪,只有逃到其父親的領域裡面去,因為父在自己的地域以內,有立法兼行政的威權。紀元前一六八年羅馬一個犯了死刑的元老,和幾個酒醉的羅馬婦人,犯了擾亂公眾安寧和道德的罪過,官廳只有將逮捕的職務要求各家長去執行:因為婦女住居家中,除家長的權威外,國家的法律是不能及於她們的。家屋之不可侵犯,在羅馬已達到這樣的地步:任何羅馬人都不能要求法官和公眾勢力,跑到人家去逮捕一個抗命的犯人。 村落社會各家族的房屋不是相聯的,但是孤立的,並且每個房屋包圍一帶土地。據達西德及以後許多歷史家說,這種孤立是半開化人預防火災的方法,因為各個住居通常都是用樹枝與茅草蓋搭的。但這種很普遍的習慣,不是這樣的理由可以說明的。野蠻民族和半開化民族的獵地莫不剩餘一些中立地帶為界限;各個獨立的鄰居之間,剩餘一些不佔領的空間,當然也是同一理由。這些包圍每個住居的土地,後來遂同著房屋宣佈為私有財產。 各個獨立的住居,開始是用籬笆圍著,複次才用岩石築成牆圍。牆圍以內,在半開化人的習慣法,叫做法定的家屋圍繞地(Curtis legalis,或Hoba legitima)。在羅馬十二銅版律中,鄰近各個獨立住居的距離是必須審定的:城市房屋的距離則規定為二尺半(銅版律第七版,第一條);不僅一切住居是獨立的,每個家族的每塊土地也是獨立的。這可證明決不是為預防火災了。銅版律第七版第四條又規定:各家田原之間,應空五尺寬的地帶以為界線而不耕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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