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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八章 宗法家族與集合財產之性質


  據科凡來甫斯基(Kovalevsky著有《Tableau des origines et de l'evolution de la famille et de la propriete》)在斯拉夫民族中研究的結果,宗法家族是從集產村落派生出來的;她也是幾個家庭的集合體;她的命運與財產的集合形式有密切的關係,因為財產的集合便是宗法家族存在的主要條件。

  家族與財產是以同一步驟演進的:就家族方面說:最初,氏族是全體人員的共同家庭;久之,氏族分成為幾個母權家族;複次又分成為幾個父權家族。父權家族還是幾個家庭的集合體,所以也可稱做父權氏族;最後,父權家族又分成為一些個體的家庭。就財產方面說:氏族共同的財產分成幾個母權或父權家族的集合財產,又由集合財產變成為一個或幾個個體家庭獨佔的宗法家族的私產。可見兩者演進的步驟完全是相同的。

  上古一切社會,莫不承認財產在家族地位之重要。比如在斯巴達,若是一個公民喪失了家族的財產,或減少了家庭的財產,而不能供公共衣食的消費時,這個人便排除於惟一具有政權的貴族階級之外。雅典人的國家對於家族財產的管理也很注意的監督;凡屬公民皆有要求干涉或禁止不善管理家產的家長之權。家族集合的產業,既不屬￿家長,也不屬￿存在的人員,但是屬￿子子孫孫永續不死的家族集合體;過去、現在、和將來的家族財產都是這集合體的。然而這集合體屬誰呢?屬￿他們的祖先。所以每個家族的廳堂中都有他們祖先的祭台、神主或墳墓。生存的人們雖為實權的享受者,但其職務在擔任繼續祖先的遺產,和維持祖業的繁盛以傳于後人。

  房屋是家族財產的中心。雅典的法律,只准賣土地,而禁止賣房屋。土地的財產是不可讓與的,既不由家族人員瓜分,也不能拿出家族以外,只能代代相傳于男性的後裔。希臘習慣:父若不將財產遺與男兒時,女可為相續的人的過渡,然後與父的一個親族結婚,使這個男子成為正式的相續人。佛蘭克人及其他日爾曼人的法律也說:「假若死者不遺財產於其子,則銀子和奴隸屬￿女,而土地則屬￿父系的近親和後裔。」

  管理家產的家長,有時是被選舉的。他應好好監督耕種的執行和房屋的維持,務使能供給家族全體人員的需要;並且要常常想到他將來對於後任家長打移交時,務必使財產如他接受于前任一樣的繁盛。為的要完成這些責任,便應賦他一種專制的權威;所以他不僅是立法者,又是裁判官與劊子手;凡屬在他命令下面的個體,都可由他裁判、處罰、或懲戒;他的權力一直到可以賣出兒童們為奴隸,和對於隸屬者處以死刑,——包括他的妻在裡面。

  每個家族授田多少,通常是以組成她的人口數目做比例的。家長要想增加土地,便要先設法子增加其人口的數目;於是便發生早婚的習慣,使其幼年兒童娶一些壯年女子做家庭的奴婢。據哈截蓀的報告,他在俄羅斯各村落裡面,常常看見一些高大強壯的少年婦女,抱著小丈夫在她們的腕中。

  此處可借用一句普通的成語:「國之本在家」。這句成語在從前一般道德家和政治家用之早已不甚正確;而在我們用之,確可為集產發達到一定時代的真實表詞。凡建立在集產基礎上面的村落,儼然是一個獨立自給的小國家。由各家長(都是平權的)組織的長老會議就是他的政府。比如俄羅斯的農人,生死於他的村落之中,凡屬村落以外的東西,於他都沒有關係;所以密爾的字義在我們譯作村落,在他們便視為「世界」。印度村落社會的財產制和分工,在還沒有受英國的統治及「文明國」徵稅制度的破壞影響時,已達于充分發展的地步。印第安人中雖然也有分工,但比較印度人的低得多。印度每個村落具有一些公眾服務的人員:如各種各色的匠人(造車匠、織匠、裁縫匠、挑水者、洗衣者,……),在沙子上畫字的教書先生、給每個家族登記種源與苗裔的修譜先生、預言播種與收穫時日的占星師、給全村居民看守畜群的牧人、掌理宗教的婆羅門僧侶以及為各種族宗教祭祀跳舞的舞女;這些人員都是以村落的公費維持其生活,他們只應給土著的各家族盡義務,而不應給從新建成村落的外人服務。據剛培爾說,各種奇怪事情中之最可注意的,便是鐵匠及其餘某幾種匠人的報酬多過於司祭的人員。

  此外每個村落還有一個或幾個首領及許多職員,有的是管理本村落各種關係及與外界之關係的,有的是管理犯罪和侵犯事務的,有的是管理招待旅客之義務的,有的是保護田野,測量土地的,有的是看管灌溉預防水旱的,這些人員,也都是以村落的公費維持其生活的。村落的首領,是以他的能力、知識、管理的才幹以及善使魔術等資格被選舉的。他是共同產業的保管者,購入自己村落中一切不能製造的各種用品,及賣出自己的剩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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