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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五章 村落集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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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曾經說過,在一個氏族的共同住居中,每個結婚的婦女住于一個私用的小房間裡面,共同的糧食是交由婦女們保存或按照婦女人數分配,這也可說氏族共產家族裡面,業已發生個人家庭的萌芽。這種萌芽的雛形,不過是在共同住居裡面分成一些各別的房間,各個已婚的婦女便撫育她的兒童,和未婚的妹妹及兄弟住于這些房間裡面。由此家庭漸漸個人化,母親成為各個房間的主人,而家庭的財產亦于此時開始萌芽。 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生產上的必要,每個特殊的家庭便發生分居的需要,於是不能不從氏族共有土地中分一塊土地去建立新房屋;而宅地(La terra salica)的分配,遂成為家庭財產之起點。不過這樣的事實,要到初步的農業發明之後才會發生。 在氏族共產社會未起分裂作用以前,一個種族的共有土地是共同耕作,共同播種,收穫也是共同分配的。在既起分裂作用以後,土地雖繼續為一個氏族之下的各血族團體所共有,但耕作與收穫都不是全種族共同的了。此時通行的方法是:從一個氏族分離出來的各血族團體,每年將氏族共有土地分配一次,每家各耕一份,並各得一份收穫;這樣的方法也可叫家族換耕制。但這還不算是變成了土地私有制,不過是土地歸各家使用罷了;各家的內部,生活還是共同的,人口也還是眾多的。因為從一個氏族分裂出來的團體,不是僅由一對夫婦組成的,但是由幾個親近的家庭組成的;所以還是幾個家庭共一住居,共一火灶,以過共同的生活。其實便是氏族共產制隨著農業的發達與需要而變形為血族集產制(La collectivisme consangnin)。 血族集產制,在俄羅斯叫做密爾(Mir),在日爾曼氏族叫做馬爾克(Mark);恩格斯和梅英(Maine他著有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the West)及其他原史學家或叫做共產家族(Communaute familiale),或叫做村落社會(Communaute de Village)……。 俄羅斯的密爾制也是行家族換耕制:土地雖為一個種族所共有,而按期均分於各家族去耕作;各家族在一定期限得專有這塊土地的收益;這樣的期限初為一年,繼為數年,期滿則再行分配。日爾曼氏族的馬爾克制,是村落共有土地,並且共同勞動。據達西德的記載,也是行過家族換耕制的;土地為村落或部落全體所共有,各家族皆有平等使用收益之權;而部落即為若干村落之集合體,軍事及各種公眾事務,即隨著這樣的經濟單位為組織。 在十九世紀的前半紀,關於有史以前的社會組織,世人還很不明了。自一八四七年哈截蓀(Haxthausen,他是普魯士的官吏,于一八四〇年遊歷俄羅斯)著的《俄羅斯鄉村制度與其民族生活的內情之研究》(Etudes sur la situation interieure,la vie nationa le et les institutions rurales de la Russie)出世,西歐原史學家才明瞭土地共有制是什麼東西。接著加以穆勒爾(Maurer)的證明,有史以來日爾曼各種族莫不是從這樣的社會基礎發生出來的;於是影響所及,便是英國法學派的原史學家也不得不承認自印度以至愛爾蘭,社會的原始形式莫不是鄉村共有土地。然鄉村共有土地果然是社會的原始形式嗎?這個問題到摩爾根才與以決定的解答。 自摩爾根發明氏族共產制的真相後,吾人才知村落集產制還屬原始氏族共產社會所派生的形態。所以拉法格在他著的《財產歷史》(Lafargue-Histoire de la Propriete)上面便給這種財產形式以血族集產制的名稱以與他所從出的原始共產制相區別。但是何以見得村落集產社會是由原始共產社會派生的呢?第一,因為土地在名義上還是屬種族所共有;第二,凡屬定期分得一份共有土地的各家族,莫不公認同出於一個共同的祖先。 現在請進言村落社會之實際:一村之中,凡屬可耕的土地,分為許多長而狹的片段,配合幾個片段為一份,每家各得一份。片段雖肥瘠不同,但各份的配合務使其均平。每家配與的耕地面積,大約等於一對牛耕兩日的樣子。這樣尺度的單位,在印度是說兩駕犁,在羅馬是說兩久格拉(Jugera),實際都是等於一對牛耕兩日的地積。每個村落保留一部分的公地,開始是共同耕作,後來是定期租賃。 每個村落有一個長老會議。當分配土地時,長老會議召集各家族的代表來抽籤,哪家抽得哪一份便拿哪一份去耕作。這樣的方法,既沒有不公平的事情,也沒有不滿意的事情。期限滿了的時候,又從新抽籤再分配。猶太聖經(Levitique)說:神吩咐希伯來人,凡神所預許的土地,務必按人口比例,分配於各種族與各家族。這樣分配的方法,在希臘與臘丁語叫做Kleros et Sors,意義是說每家有一份平均的租產。如果某家所受土地有不平均時候,經長老會議審查確系丈量錯誤或配合錯誤之後,又可從保留的公地中,拿一塊做加補。 凡屬主持農地分配的人們,他們可驚的平等精神中含有正確的丈量技術。據哈截蓀說:俄國皇室產業大臣基塞列夫(Kisseleff)伯爵,曾于胡洛尼夏州(Woronieje)某幾處地方,派一些測量師與稅吏去測量,結果證明農人的丈量,除極少幾處稍有差異外,其餘完全正確:即就這稍微的差異而說,也還不知農人與測量師兩方面究竟誰為正確? 牧場、森林、水道、漁獵區域以及其他公眾使用的利益,是要保留為村落全體居民共同享用,而不得分配的。 可耕土地雖皆定期分配於各家族,使得享受其收穫,然地主之權仍然為村落所保留,因為村落便是各家族組成的全體。 俄羅斯一個密爾的土地,便叫「共同耕種地,其收穫即分配于全密爾各家族」。頓河流域的哥薩克人,他們的牧場是不分的,所以一個牧場的草是共同去割的,割了之後,才把乾草來分配。一八七七年密勒(Miller)寫信告摩爾根,新墨西哥大俄人(Taos印第安人之一種)的村落,其中每個種族有一塊共有的玉米田,其收穫物則交由酋長保管,缺乏糧食的人都可去取。九世紀英國加爾(Galles)地方的法律還規定每個家庭應接受兩百平方尺的地畝,但每份土地都要一律共同的耕種。 共同耕作地的收穫物,有時全村居民無庸分配,便可據為共同消費之用。英國哥摩(Gomme)在他著的《村落社會》(Village Community)中,引了一個愛爾蘭茂峙伯爵(Meath)的村落,這個村落共同田原的收穫物便是全村用以繳付租稅的。在印度某幾個村落中,一定地面的收穫物,是規定專門報酬鐵匠牧師學校教師……之用的,因為他們是為全村居民服務。荷馬的《伊利雅》(Iliade)與《奧地賽》兩篇詩裡面更說希臘人有為地神與軍事首領保留一塊神田(Champ Sacre)的習慣。蘇格蘭人怕惡魔作怪,乃給惡魔保留一塊土地,以表示敬禮,這塊土地不叫惡魔之地而叫善人之地(Gude man's land);凡屬這樣的土地,都是任其荒蕪而不耕種。雅典國家所得公共土地的租金,其一部分乃是用以津貼神聖的妓院。這是古代雅典貴族們一種義務的習慣。 耕種是在長老會議或其代表的監督之下舉行的,馬奢爾一八〇四年,在他著的《土地財產的原理與實際》(Marchall-Elementary and practical treatise on landede property)裡面說:「十八世紀英格蘭的集產村落,一個家族不得隨意耕種自己那份土地;應以同樣的種子和同樣的方法與全村落其餘各家同樣的播在自己的田畝上。」當土地分配終止的時候,每個家族不過具有一塊使用的地面;地內發現了寶庫的時候,不能歸自己所有,必須呈送於村落;五金與煤炭也是一樣的,要得這種東西使用的人,只有靠自己的勞力,在地面上打洞去掘取。 耕作制度,普通都是採用換耕法,有三換的地畝,也有四換的地畝。凡村落可耕的土地,大要分為均平的三部分,使這三部分土地可以更替的耕種:比如第一部分可在冬季種小麥,第二部分可在夏季種大麥或燕麥;而第三年則任這兩部分土地休耕以養地力,而耕種其第三部分。 播種與收穫的時日,都要由長老會議規定。據英國剛培爾(Sir G.Campbell)的報告,印度每個村落有一個占星師,專門擔任指示播種及收穫的吉祥日期。哈截蓀也記載俄羅斯集產村落的田野勞動具有極完備的秩序,仿佛象軍隊的紀律一般。當耕種或收穫的時候,全村落的農人都同日同時去工作,這部分耕,別部分鋤……,工作完了,然後共同回去。哈截蓀說:「這種規律,不是村落的長老命定的,乃是表現俄羅斯民族精神的特性,需要聯合與共同秩序的社會性之結果。」這種特性,未免驚駭了普魯士的哈截蓀,他以為這是俄羅斯民族特別不同的地方;其實,這樣的特性乃是集產制賦與的,凡屬同樣歷程的地方,到處都可以發見,比如日爾曼各民族即經過同樣的歷程,不久便由穆勒爾證明了。 自來歐洲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對於財產的研究,絕沒有歷史的觀念,他們以為私有財產是與天地相終始的,故對於原始共產制或集產制皆目為海外奇談。自哈截蓀的發見公佈後,他們對於集產制才不再懷疑。然哈截蓀自己並不知道他的發見在歷史的見地上之重要;他以為密爾是聖西門烏托邦(Utopies saint-Simoniennes)的實現。故不久巴古寧(Bakounine)及其學徒便熱烈的宣傳斯拉夫為引導人類向進步方面走的特殊種族;並預言密爾是將來社會的模範。 在哈截蓀以前,英國印度的官吏們,在他們所管理的地方即已發見這種特殊的財產形式,不過他們的發見埋沒於一些官場的報告之中,而不能公佈。自從學術界提出這問題爭論後,才有人考證十八世紀末,大它西(Grand d'Aussy)福爾尼(Valney)等即已認識集產制,不過到資本制度統治歐洲以後,這種過去的制度才為人所忘記而成為海外奇談。 村落社會共同勞動的紀律,常常使近世學者聞之驚駭:大名鼎鼎的梅英,他是印度英政府的法律顧問,他對於印度的集產村落頗有研究。他說:「長老會議絕不要發號施令,他僅只宣告歷來的習慣便是;所以他不須有世人所相信的最高勢力發出的告示。凡極有權力來說這樁事情的人們,莫不否認印度土人需要一種政治的或神的權威為他們的習慣基礎,只有盲從可視為他們太古風俗的充分理由。」其實,這並不是「盲從」,乃是自然界所加于半開化人的強制道德,因為若不具有這種紀律,他們共同勞動的效率必至低減,而一年的食糧必不充足。 收穫完工之後,各家族分配的土地又複成為共同的財產;全村落的居民都可放出他們的牲畜到這共同的田野中去吃草。這樣的習慣,便是在經過幾千年採用私有土地制的民族中,也還有保留的。 土地原來不過分配于各家長,這些家長便是最先佔領這土地的祖先之後裔;所以村落的每口人丁都應認識並證實他的來源。在印度某幾個集產村落中,專門有一班人員掌理其種族的譜系;他們對於祖先全體的名稱能一氣數出,不遺忘一個。上古雅典家族的登記,也是一件極小心極嚴重的事體,倘若譜系中登入一個不屬本族的合法兒子,便要蒙嚴格的處罰。這樣的事情,到了宗法社會更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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