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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四章 土地財產最初之形態


  野蠻人最初是靠果子樹根為食品,到了知道吃魚的時候,乃沿河沿海的尋生活;跑到魚類豐富的地方,便停住在那塊地方。然他們此時夢想不到要保持一塊土地為他們的共同財產,因為此時他們還不知道打獵,又不知道馴養家畜,就是保持一塊土地也沒有用處。

  在人們發明打獵之後,才漸漸發生保持一塊獵地為一個血族團體共同使用的習慣。所以共有獵地(La propriete commune d'untereitoire de chasse),要算是土地財產的第一種形式。後來人口增加,使用獵地的範圍也隨著擴大,於是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各種族之間,自自然然形成一種土地的分配。

  土地的第一種分配是獵地的分配,第二種分配是牧場的分配;牧場的分配是隨著畜牧發明的時候開始的。土地個人有的觀念,是很遲並且很困難的才慢慢浸入人類的腦中。美洲烏馬哈人(Omahas)有句俗話:「土地如水火,不是屬￿個人的。」土地為全種族共有的意義,不僅指全種族已有的人員,而且是指將生的人員。比如紐西蘭英國政府要購買馬歐利人(Maoris)一塊土地,第一個條件是要經過全種族人員的同意;第二個條件是每個新生的馬歐利人要繼續接受一份償金。因為馬歐利人說:我們只能賣出我們所有的權利,但我們不能賣出我們未生的人的權利。所以英國政府只有用按年償付(每年出世的小兒每個接受一份償金)的方法才得免除困難。

  在佛愛奇人中,各種族的獵地之交界,剩餘一些寬大而不佔領的空間;這種空間,據羅馬愷撒(Cesar)的高盧戰記,日爾曼人叫做交界森林(Foret limitrophe),而斯拉夫人則叫做保護森林(Forot Protoctrico),實際都是兩個種族或幾個種族之間的中立地帶。這種中立地帶,在美洲印第安人中有下列的區別:同語言的各種族(通常為親近的或聯盟的種族)之間,中立地帶很狹隘;異語言的各種族之間,中立地帶很寬大。

  在舊大陸和新大陸的各野蠻民族與半開化民族都是一樣的,凡屬中立地帶圍繞以內的地面,便是他們的生活源泉。只有自己種族以內的人員才有自由狩獵或馴養禽獸於此地面的權利。假若一個外人跑到別個種族的地域裡面去侵犯其權利,便要立被驅逐,若是捕獲了,有時也有殺死的或殘傷肢體的。據赫克威爾德說:印第安人若是捕獲侵犯他們的人,割其鼻子或耳朵後,有時還要押送犯者到他的酋長那裡去,傷其頭皮,以示懲戒。所以封建時代「有土地者亦有戰爭」的俗話,實際上自從野蠻時代土地以共同財產的面貌出世後便開了始。侵犯獵地,乃是鄰近各種族間發生口角戰爭的主要原因。

  未佔領的空地,開始是為預防侵佔設立的,後來便成為各種族間物物交換的市場,鄰近各種族都到這裡來交換他們剩餘的消費品。

  到了農業發明的時候,於是各種族間由獵地和牧場的分配,又進而為農地的分配。種族或氏族的共有土地是共同耕作共同播種的。紀元前四世紀亞歷山大王時代,尼雅格(Neargue)大將,在印度某幾處地方,還目擊各種族對於共有土地的共同勞動及收穫物之按照戶口分配。摩爾根得到史蒂芬(Stephen)的報告,麥野的印第安種族,土地是共有的,勞動也是共同的。狄歐多(Diodore)也說:意大利李白裡群島(Lipari)的居民,土地是共同的財產;他們一部分在家耕作,別部分出外劫掠;後來他們雖然把大島分了,但其餘的小島還是共有的,耕作也是共同的。這樣的情形,正與愷撒所說日爾曼民族的情形相同。愷撒在他的記錄中也說:日爾曼人為極強悍極好戰的民族,他們沒有私有的或分離的土地;他們幾百郡中的每一郡,每年出一千個戰士到遠處去打仗,其餘的人則留存家族中共同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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