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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第一章 個人財產之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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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財產之起源與進化 第一章 個人財產之起源 照一般經濟學家看來,財產是一種超越統禦自然界的演進律(La loi d'evolution)之社會現象,並且是與天地相終始的永遠不滅的存在物。他們要完成這個目的,不僅在原始的野蠻人中搜集私有財產(La Propriete Privee)的論證,而且在各種動物中搜集私有財產的論證:以證明人類生來即具有私有財產的天性,這種天性是永遠存在的,所以私有財產也是永遠存在的。比如鳩類胸前具有一個餌囊,遇有許多豆類的時候,先把這個囊填滿,以後餓了的時候,再把囊裡的豆子送到胃裡去消化,經濟學家便叫這個為鳩的私有財產;又如牛類,食道下端具有一個大囊,吃草的時候,儘量把牧草作一次貯藏在這個裡面,然後才安閒的挨次回反於口中細嚼,經濟學家們便叫這個為牛類的私有財產;……這樣推論下去,即各種植物亦莫不有私有財產了!因為植物在地下的根莖莫不是吸收或貯藏養料的。 原始的人們,最初的環境是很艱險的,他們既沒有銳利的爪牙,又沒有武器,僅賴生活於血族團體之中,才能與毒蛇猛獸或異族為群體的生存競爭。一個血族團體的人,都靠獲取自然物品去維持共同的生活。無論強者怎樣強,弱者怎樣弱,都不能不努力維持共同生活,因為除了共同生活之外,個體決不能為單獨的存在。所以在原始的人們中,是沒有個人財產(Propriete individuelle)這個觀念的。至於土地財產(La Propriete fonciere)和資本財產(La Proprlete capitale)更不消說。就是在現在的野蠻人中,也還是這樣,據費森和賀威特(Howitt)在澳洲土人中的觀察,其中某幾個蠻群的人們,僅只以武器、裝飾品等為個人隨身的用品,並且這些用品在同一團體的各個體中,可以按照需要互相傳授,他們決不把這些東西視為個人的財產,只視為全體人員的共同財產(La Propriete commune)。 我們要在原始時代中竭力找出個人財產的最初起源,至多也只能找出一種絕不具有物質性的理想形式,即野蠻人每個具有一個名字。這個名字,是他到了成年的時候,由氏族舉行一種宗教的祭典授與他的(歐洲加特力教的國家,男女到了成年的時候,即跑到天主堂去受洗禮;而中國也有所謂冠禮,都是保留這種遠古的紀念)所以他得到這個名字,如獲極寶貴的財產,決不用以輕示外人,因為恐怕人家奪了去;他若肯將他的名字和他的朋友的名字相交換,這在情誼上就是證明他贈了一種無價寶的禮物。但是這種名字的財產絕對不是屬個人的;摩爾根已告訴我們,這種名字是屬氏族的,並且當他所贈與的朋友死了的時候,這個名字又要複歸於氏族。 複次,我們再到野蠻人中來找個人財產的物質形式之最初起源,那末,至多也只能尋出一些附著於個人並且嵌入個人肉體或皮膚之內而不能分離的東西,比如穿在鼻子耳朵或嘴唇上面的裝飾品(中國女子現在還帶耳環),系在頸項周圍的寶石,摩擦筋骨痛的人油,放在神糞上面的結晶石,及其他懸於個人身上的柳皮籠子裡面的寶貴骨骸……。這些東西都算為個人所有,一生不離體膚;死了的時候,即把這些東西同著死屍一塊埋葬,或同著死屍焚化,以給死者的靈魂享用(中國至今猶有燒紙紮物品給死者的遺習)。如果要使一件東西成為個人的所有,便應使這件東西與他的體膚成為密切而不可分離的關係,才能達到目的。野蠻人如果要表示他想要某件東西的意願,便要裝做一種吃東西的模樣,或用口銜著那件東西,並且用舌子在那件東西上面不停的舐著。比如住在白令海峽之間的愛斯基馬人,他若買了一點東西——比如一口針,便將這針貫在嘴唇上,為一種宗教的表記,以表示他願意保守這針為個人使用。只有這樣的事實,可以叫做個人使用的財產(La Propriation individuelle)。個人使用的財產,乃是財產之最原始的形式,這種財產不僅過去存在,就是將來也還要存在,因為自食物以至裝飾品,都是人們生活的必要條件。 使用——是物件屬個人的主要條件。因而由個人做出的製造品,也只看本身是否要專供他的使用,才視為本身所有的東西。一個愛斯基馬人自己只能具兩個獨木舟;若製造了第三個,便歸氏族處置,因為凡自己不使用的物件,便應歸為共同財產。 野蠻人每個具有一塊拷火石或一獨木舟,也如中古手工業者之具有勞動具,近世生理學家之具有顯微鏡一樣,這一類只可叫做勞動工具的財產(La propriete instrument de travail),與中古大地主具有之土地財產和近世資本家具有之資本財產,其性質根本不同。然而一般擁護資本主義的經濟學家,他們硬要在沒有資本的原始社會中尋出資本財產的起源來:他們不是以原人所使用的石子樹枝及弓箭等做資本的起源,便想像各個野蠻人怎樣積聚胡桃或魚蝦以相交換而得資本之積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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