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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五章 夥伴家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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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原始的家族——即血統家族——發達到幾代之後,分裂為幾個原始的共產家庭。這樣的家庭一直統禦到半開化時代的中期以前,他所散佈的幅員很廣大,並且限定於每個一定的地域。 血統家族何以凋謝呢?因為人們發生血統性交不適宜的經驗與觀念,於是舊家族之間起了一種有力的分裂作用,而形成一些新的共產家庭;而一個或幾個姊妹成為一個新家庭的中心。用這類方法,由血統家族產出的新家族形式,摩爾根叫做夥伴家族。 按照夏威夷的習慣,一定數目的同母姊妹或疏遠姊妹為她們的共同丈夫之共同的婦人,但是她們的兄弟不得為她們的丈夫。做了他們丈夫的男子們雖屬兄弟,再也不得互呼為兄弟,只得互呼為碧蘭侶(Punalua)。同樣,在她們自己之間雖屬姊妹,再也不得互呼為姊妹,也只得互呼為碧蘭侶。碧蘭侶的意義猶雲夥伴(Canpagnan或asocie)。這樣的家族形式雖有些連續的變化,但其主要的特性總是:在確定的家庭範圍以內,男女互相共有,起初排除婦女之同母兄弟,複次又排除她的一切疏遠兄弟。所以夥伴家族的進步,不僅排斥親子間的性交,而且排斥一切兄弟姊妹間的性交。這樣的進步,比較年齡平等的理由更為重要,而且更為困難。所以這樣的家族不是驟然完成的,乃是經過長期的天演,漸漸完成的:開始不過在某幾種特殊情境中,按照母系,排斥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間的性交,其次漸漸成為規律,最後乃禁及旁系兄弟姊妹間的結婚。 在夥伴家族中,建立下列的親族關係:母親姊妹的兒女即為母親的兒女,因為母親姊妹的丈夫常為母親的丈夫;父親兄弟的兒女即父親的兒女,因為父親兄弟的妻子常為父親的妻子;但母親兄弟的兒女則為母親的侄兒侄女,父親姊妹的兒女則為父親的甥兒甥女,而均為我之表兄弟表姊妹。兄弟姊妹間的性交為社會所不許,故將兄弟的兒女與姊妹的兒女劃為兩個階級;從此兄弟的兒女與姊妹的兒女不得互為兄弟姊妹,不能有共同的兩親,他們只能互為表兄弟表姊妹。侄兒侄女表兄弟表姊妹等名稱,在從前血統家族裡面雖也使用,但是至此才合實際,才有意義,而成為必要。這樣的家族形式,十九世紀還存留於夏威夷;這樣的親族關係,十九世紀還存留于伊洛葛。 夥伴家族所以成立的主要原因,大約是因為血統婚姻生殖不繁,不足以應付生產上(畜牧及其他)人力的需要。所以摩爾根說,這是自然淘汰的原則具有何等作用之顯明的圖解。夥伴家族發展的結果,乃超出於他的目的以外而產出以後一切民族之社會基礎的「氏族」組織。氏族發展的主要原因,大概由於婚制改良,人口增加,有分成眾多小群以便謀生的需要。 在最大部分的情境,氏族的組織是直接由夥伴家族產出的;而氏族的基礎總是建立在母權之上。無論在任何群體婚姻的家族形式中,兒女總不能確認其父而只能確認其母。所以共同家族的全體兒女,各個母親皆呼之為兒女,對於他們有同樣的母的義務,而沒有自己的兒女與別人的兒女的區別。然則這是很顯明的,群體婚姻既到處存在,後嗣只能確系於母,由此母權遂成為惟一公認的事實。母系不僅盛行於野蠻時代各民族中,而且一直統禦到半開化時代的高期。 現在可于夥伴家族中舉一個具體的形態來說明:在這樣的家族中,有一列同母的姊妹們或疏遠的姊妹們,同著她們的兒女以及她們母方的親兄弟,這一個範圍的個體,不久即屬「氏族」的組成分子;他們全體有一個共同的主母,大約以姊妹們中之年長者為之。這個主母,在姊妹們的幾代之後即為女性後嗣的始祖。但是姊妹們的丈夫決不是她們自己的兄弟,所以她們的兄弟決不能在這個家族中傳後。並且她們兄弟的兒女不屬這個在後成為「氏族」的血統團體;只有姊妹們的兒女屬這個血族團體,因為惟有母系的後嗣是明確的。一切兄弟姊妹(包括旁系兄弟姊妹)間的性交,在這樣的血族團體中嚴格禁止。這樣的血族團體不久即變成為「氏族」,就是由一群相互間不得通婚的母系血族份子組成的。這樣的團體漸漸由社會的宗教的各種共同制度而益鞏固,遂與同一種族內其他「氏族」各自區別:每個氏族取一禽獸之名以為圖騰(即標識之意),而規定蛇氏族只能與犬氏族通婚,或熊氏族只能與狼氏族通婚。由此群體婚姻成為非血統的氏族間的婚姻。這樣婚姻的結果,產生極合天演的種族,體力精神皆比血族婚姻的產兒為優。 當摩爾根著書的時候,世人關於群體婚姻的知識極其有限,其時優秀的原史學家只知道些澳洲土人群體婚姻的事實,至一八七一年摩爾根才將他所具有的關於夏威夷夥伴家族的各種報告發表出來。一方面正在伊洛葛盛行的親族制度完全足以說明夥伴家族,摩爾根即以此為他一切研究之起點;別方面,摩爾根又認定夥伴家族為母權氏族之起源;最後,摩爾根又以澳洲的階級婚配顯明夥伴家族為較高的發展階段。 英國傳教師費森(Lorimer Fison)在澳洲研究土人的家族形式多年,關於群體婚姻的報告是很豐富的。他在南澳洲的岡比爺(Gambier)山中發見澳洲黑人極低程度的婚姻配合。一個種族分成為兩大階級,一個叫克洛基(Krokis),一個叫居米德(Kumites)。每個階級的內部嚴禁通婚;克洛基一切男子為居米德一切女子的丈夫,居米德一切女子為克洛基一切男子的婦人。這不是個體的婚配,但是兩個階級的群體婚配。除掉兩個外婚階級的區分以外,其中絕無年齡差異或特別血統的限制。一個克洛基的男子可以與一切居米德女子結婚;但是他與居米德婦人所生的女,在習慣上為克洛基一切男子的妻,也可說就是她的父親的妻。然則按照這樣的組織,對於本能的衝動雖業已加以限制而不許其在自己的族內傳種,但是對於親子間的性交則還未發見特別的嫌忌。所以這樣的階級婚配或者是由無限制的性交狀態直接產生的;或者當兩階級分化時,親子間的性交即已由風俗禁止,而現在的狀態已回溯到血統家族而又做成超出血統家族之第一步,亦未可知。後者的推測大約較為近真,因為在澳洲土人中既未發見親子間群體配合的例證,而於後起的外婚形式之外又發見建築在母權之上的氏族。克洛基和居米德二族皆為母權所統禦;並且已有母權氏族而尚無夥伴家族。此乃家族歷史中極耐尋究之一問題;照摩爾根的推究,則以此種階級婚配為發展程度低於夥伴家族之組織。 兩階級制不僅發見於南澳岡比爺,而且發見於大林河(Darling)以東及坎斯蘭(Guensland)的東北各地,可見這種制度是散佈很廣的。在這些地方,母方兄弟與姊妹之間,兄弟的兒女之間,及姊妹的兒女之間禁止結婚,因為這都是屬同一階級;反之,兄弟的兒女與姊妹的兒女之間可以結婚,因為他們不是屬同一階級。 在大林河沿岸及新加爾(Novelle-Galles)南部的加米拉洛(Kamilaroi)人中,又起了一種新進步,限制血族通婚;於是原來的兩階級分裂為四階級。四階級中的各個階級只能與別個限定的階級群體通婚。第一階級和第二階級的男女,彼此為生成的夫婦。但是母親屬第一階級或第二階級,則其兒女屬第三階級的或第四階級;第三階級和第四階級的兒女(他們之間又同樣的結婚)又從新屬第一階級和第二階級。由此,第一第二階級的後代和第三第四階級的後代常常展轉相屬;因而母方兄弟與姊妹的兒女不能成為夫婦,要輪到兄弟與姊妹的孫兒女才得成為夫婦。這樣特別複雜的制度,(這確是後起的現象,若系從無限制性交產生的,決不會這樣複雜。)因為要與母權氏族接合,所以又增加一層錯綜。 澳洲的階級婚姻,為群體婚姻中之很低級很原始的形態;然而夥伴家族之發展程度則比較高得多。澳洲的階級婚姻似乎為適合於飄流無定的野蠻時代社會情況之家族形式;而夥伴家族則已建立在相當確定的共產村落之上。在這兩種形式之間,也許還可發見些居間的階段;但在十九世紀末年不過初辟一塊這樣研究的領域,並且現在還沒有得到什麼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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