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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四章 血統家族


  無限制性交發展到恰當的時候,形成一種比較高等的性交形式,摩爾根叫做血統家族。血統家族之中,實行按照代輩而分配的群體配合:一切祖父與祖母輩,在家族界線以內,他們之間成為夫妻,這是第一個共同配合的階級;祖父祖母的兒女,換過說即一切父母輩,為第二個共同配合的階級;父母的兒女輩——即第一階級之孫輩,為共同配合之第三階級;第一階級之曾孫輩為共同配合之第四階級。在這樣的家族形式裡面,與無限制的初期性交完全相反,大輩與小輩的性交是被排除的。換過說,父母與兒女,祖輩與孫輩之間不得有結婚的權利與義務;性交的範圍限於兄弟姊妹,表兄弟表姊妹,或其他疏遠的兄弟姊妹輩之間。他們一面互為兄弟姊妹,一面又互為共同的夫婦。年齡平等,為這個性交時代的主要理由。

  血統家族雖早已絕跡,然而我們不能不承認他從前確曾存在。例如夏威夷名存實亡的親族制度,從前即建立在這樣的血統家族之上。我們不能不承認這樣的血統家族一面為亂婚的進步,一面又為後來家族發展之必要的預備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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