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蔡和森 > 社會進化史 | 上頁 下頁
第一篇 第六章 對偶家族


  在夥伴家族之下,氏族愈發達,「兄弟」和「姊妹」階級愈多,而兩者的通婚愈不可能,由此漸漸發生對偶婚姻。因為氏族內部嚴禁血族通婚,而每個氏族的親族關係又異常複雜廣大,如伊洛葛及其他尚在半開化初期的印第安民族——他們的親族關係有幾百種之多,即被禁通婚的親族有幾百種之多。因為被禁通婚的範圍如此複雜廣大,所以群體婚姻遂漸漸成為不可能,而被對偶家族奪其地位。由此家族歷史中遂辟一個體婚姻的新紀元。

  原始家族歷史的發展,範圍是很狹隘的,原來包括全種族於家族範圍內,全種族的兩性間為共同的婚配;漸進始排除近親間的性交;複次排除的範圍及于遠親;最後則使群體婚姻歸於不可能,而僅留一暫時的對偶關係。這樣的關係是很脆弱的,彼此是容易分離的;分離之後,子女仍屬￿母,彼此可以從新結婚。

  在以前的家族形式中,男性不憂女性之缺乏,女性間或多過於男性;到了初入對偶家族時代則不然,女性很為稀少而難尋。所以對偶婚姻實隨女性的掠奪與買賣而開始。女性的掠奪與買賣乃是群體婚姻根本變化到個體婚姻的普遍表徵。掠奪婚與買賣婚的遺跡,在現在一些開化民族的婚制中還可以發見。金銀結婚為純粹購買婚的遺傳,而男家送給女家之婚禮更為購買婚之顯著的遺跡。至掠奪婚在文明各國之遺跡則有所謂結婚旅行,故德人呼結婚旅行為擄掠,因為這是女子被男子擄去而離其父母之鄉的顯明表徵。至於中國搶親的習慣,現在還是存在。

  照美洲印第安人的習慣,訂婚不是男女兩造的事情,總是委之於其母;在訂婚期間,男女兩造完全不知道,等到婚期接近的時候,母親才使子女知悉;婚期將臨,男方必送女方親屬以重禮,以為引渡新娘之價格。這樣的婚姻,兩造可以隨意分離;然而多數印第安種族,例如伊洛葛,已漸漸公然嚴格的反對掠奪婚姻。當夫婦發生爭議時,兩造氏族的親屬出為仲裁,如果兩造解約離婚,則兒女仍屬￿母,彼此可以自由從新結婚。

  對偶家族的本身既很脆弱,又不堅固,所以對於單獨的家庭生活僅止稍微嘗試其需要與意願,然而絕不能取消以前的共產家族。因為共產家族不僅是一個婚制的變化可以取消的,要財產上起有根本的大變化才能取消。共產家族的意義,就是婦女在家庭中占主要地位(因為子女只能確認其母而不能確認其父),母性具有最高的崇敬。這樣的觀念,在十八世紀的哲學家還視為荒謬。他們以為婦女在原始社會即為男子的奴隸。其實,婦女在野蠻時代和半開化時代的初期、中期,以及高期之一部分中,不僅站在極自由的地位,而且站在極重要的地位。即在對偶家族中,婦女的地位還極重要。據久居伊洛葛西尼加斯族中的傳教師佛立特(Wright)的報告:「他們的家族還是同居于古昔的『長屋』之中,這種長屋就是他們的共產家庭。其中氏族制度還是盛行,婦女取別的氏族之男子以為夫。普通一般,家庭以內完全為女性統治。供給物是共同的;但是共同供給物之配與,不幸可憐莫過於那些拙劣而怠惰的情人或丈夫!家中無論已有幾多孩子或幾多財產,丈夫無時不要打好他的包袱而準備滾蛋。如果妻要他滾蛋,他是不能抵抗的,須立即跑回他自己的氏族,再找別的婦女去結婚。婦女于氏族中具有絕大的權力,幾乎到處是一樣的。」

  此處有一問題:群體婚姻在美洲是否已完全為對偶婚姻所驅逐?這須于美洲西北部和南部建立一些新研究,這些地方的土人還在野蠻時代的高期。但以北美而論,至少在四十個種族的舊習慣中,凡與一個氏族之長姊結婚的男子,又可以取其全體妹妹為妻(當她們達到成年時);所以一團姊妹共有幾個男子的事還常發見。這都是群婚還未完全絕跡的明證。據潘克洛說:還在野蠻時代高期的北美加里佛尼島人(Californie),他們於某幾個節慶日舉行大集會時,有好幾個種族的男女從各處來會,目的就在乘此機會互相性交。這就是保留各種族間群體通婚的暫時紀念。同樣的風俗,在澳洲也盛行:其中有幾個種族,其酋長、覡祝、和長老對於婦女有獨佔權;但是到了某幾個節慶日舉行大集會時,例須放任其獨佔之婦女去與少年人尋快樂,而複現原始的共同性交之縮影。威斯特馬克(Westermarck)在印度好斯人(Hos),山達爾人(Santals),彭加人(Pand schas)和哥達爾人(Catars)及非洲某幾個種族之間,彙集這類的風俗極為豐富,當各種大祭舉行之日,即實行太古的自由性交。

  由群體婚姻進化到對偶婚姻的過渡形式怎樣呢?照巴學風的發明,即為婦女定期贖罪以購買專一的結婚權利。在贖罪期中,婦女為有限的賣淫,以為違犯上帝律令(即一切男子在這個婦女上面的傳種權利)之處罰。如巴比倫婦女,每年須到蜜裡達寺(Mylitta)賣淫一次以贖罪;此外,亞洲西部各種族,少年女子在結婚之前,必須送到亞蘭帝司寺(Anaitis)住居幾年,任她們在寺中自由選擇一些情人去戀愛。同樣的風俗,在地中海和干支河(Gange)之間的亞洲各民族也普遍的盛行,並變成為宗教的習慣。至於不帶宗教色彩的諸民族,如古代塞拉斯人(Thraces),克爾特人(Celtes)……現今印度土人,馬來人,海洋洲人,及多數美洲印第安人,他們的少年女子到了結婚時候,便享有極大的性的自由。

  又有一些民族的習慣,未婚夫的親屬與朋友或結婚時的賓客,在訂婚後或結婚時,可以同他的未婚妻性交。這樣的風俗,不僅古代非洲阿及爾人(Augiles)巴列爾群島人(Baleares)有之,現今地中海西岸巴勒人(Bareas)和亞比西尼人(Abyssinie)還是盛行。此外更有其他民族,他們的酋長,法師或王,有享受本族一切未婚妻第一夜之權利。酋長,法師,王……就是一個嘗試一切新婚初夜權(Tus primge noctis)的代表團。這種新婚初夜權,在北美亞拉斯加人(Alaska)和墨西哥北部達休人(Tahus)中,都是群體婚姻的殘跡。即歐洲中世紀的封君,對於農人的妻女也還享有這種權利。

  對偶家族的出現,恰好劃分野蠻時代和半開化時代的界限。對偶家族的發生,通常總在野蠻時代的高期。間或也有發生于半開化初期的,不過為僅見而非通例。然對偶家族的發展,則幾乎橫過半開化時代的全部。因為自然淘汰的結果,卒至完全排除共同的群體婚姻,使婚姻團體降到最後的單位:以一男一女為配合要素而建立對偶家族。自對偶家族登臺,人類社會又發生一種新動力而向新的社會秩序發展。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