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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三章 家族形式與親族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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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摩爾根發見的原始人類的家族形式為群體婚姻,即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為所有,而使嫉妒心理不甚發生,因而人群之團結得以鞏固。其後,群體婚姻發達到一定程度,又發生一種後起的例外形式——就是一妻多夫,這也是排除嫉妒的方法之一個。然而這種方法在其他各種動物是不知道的。比如各種哺乳動物的性的生活已經具有:亂交、群交、一雄多雌、一雄一雌之四種形式;而獨缺少一妻多夫,好似一妻多夫只有人類才有。 但是在群體婚姻之上是否還有更古的性交生活呢?吾人試研究群體婚姻的各種形式,其演進的程度已屬不低,而其伴隨同來之各種條件實甚複雜。由此可知群體婚姻之前,必定還有更原始更簡單的性交生活存在,——這就是亂交時代。亂交的作用恰好適合於由動物時代到人類時代的過渡。 追溯過去家族歷史的構成,自巴學風以下,大部分原史家都承認原始時代——尤其是野蠻時代的初期,各種族內部莫不盛行無限制的性交:即每個男子屬每個女子,每個女子屬每個男子。一切男子盡是多妻之夫,一切女子盡是多夫之妻,這就是真實而普遍的亂交。不僅平輩男女實行普遍的性交,即親子間亦實行普遍的性交。這樣無限制的性交,在後人看來乃是一種很奇怪而不道德的亂倫婚姻。然而在原始時代是不奇怪的。兩性人口的發展若不平均,沒有這樣的亂交是不可能的。 然而一般囿于現代道德觀念的學究先生和原史學家,盛唱一種否認原始時代無限制性交的高調,他們不認此為人為的捏造,便認此為玷辱人類的尊嚴,他們以為只有劣等動物才有這樣亂交的事實。其實現代的性的觀念以一夫一妻為道德之極致;然而單是這一點並不足以證明人類高過其他動物。比如動物學家在鳥類中所發見的一夫一妻之忠實,實非現代名實不符的文明人所能比擬;又如檳榔葉上面的條蟲,每一條具有五十至二百個體節,每個體節具有一副雌雄兩性的完全機關,每個體節各自營其一夫一妻的性的生活,這樣豈不更值得現代道德學家的讚歎? 人類發展的各歷程,各有其自己的生產條件;因而每個時代亦各有其特殊的道德律。適合於一定時期的風俗為道德;質言之,道德乃是對準一個確定時期的社會需要。所以無限制的性交在後代人視為不道德,而在原始時代的人則適成其為道德。不僅原始時代兄弟姊妹是天然的夫婦,即至今日親子間的性交尚盛行於許多野蠻民族中。據斯脫納博(Strabo)的報告,阿拉伯土人常與其母親及姊妹過性的生活;潘克洛(Bancroft)亦證明北美洲中部加爹克人(Kadiaks),天尼斯人(Tinehs)也是過這樣性的生活。即厭惡無限制性交的黎篤諾(Letourneau)也在智璧威斯(Chippewys)的印第安人中,智利的古古人(Coucous)中,低印度的加朗人(Karens)中,彙集一些同類的事實。 摩爾根大部分的生活是在伊洛葛裡經過的,他並加入其中之一族,這一族叫西尼加斯(Senekas)。他在伊洛葛中發現一種親族制度,這種親族制度與他所目見的伊洛葛人之實際的家族關係相矛盾。摩爾根在伊洛葛時,伊洛葛人正盛行一種彼此容易分離的一夫一妻制,摩爾根叫這種婚制為「對偶家族」。只有這樣夫婦生出的子女,社會公認為合法。但是父、母、兒、女、兄弟、姊妹等名稱之使用,顯然與一夫一妻的家族相矛盾,伊洛葛的男人不僅呼自己的孩子為兒女,而且呼兄弟的孩子為兒女,兄弟的孩子都呼他為父;至於姊妹的孩子則呼他為舅,他呼姊妹的孩子為甥兒甥女。反之,伊洛葛的女人不僅呼他自己的孩子為兒女,而且呼姊妹的孩子為兒女,姊妹的孩子都呼她為母;至於她的兄弟的孩子則呼她為姑母,她呼兄弟的孩子為侄兒侄女。因而兄弟們的孩子和姊妹們的孩子顯然分成為兩個階級:一面兄弟的孩子互相呼為兄弟姊妹;別面姊妹們的孩子互相呼為兄弟姊妹;而兄弟們的孩子與姊妹們的孩子之間則互相呼為表兄弟表姊妹。這不單純是名稱問題,這些名稱裡面包含血族親疏與同等不同等的實際意義。伊洛葛人用這些名稱建立一種充分完備的親族制度之基礎,由此每一個人可表現幾百種不同的親族關係。這樣的親族制度不獨遍行于美洲各種印第安人之中,而且遍行于印度各種土人之中。南印度達米爾(Tamiles)族與伊洛葛、西尼加斯族,親族間各種不同的稱呼多至兩百多種。在印度各民族也如在美洲印第安各民族一樣,他們的親族關係也顯然與現行的家族形式相矛盾。 然則怎樣說明這種矛盾呢?血族在一切野蠻民族和半開化民族的社會秩序中占主要的地位,要想費辭否認這些散佈極廣的親族制度之重要,乃是不可能的。這樣的親族制度,據巴學風在原始各民族中的研究,摩爾根在美洲的研究,以及居諾甫(Cunove)在澳洲黑人中的研究,不僅普遍實行于一時一地,而且普遍實行于美洲亞洲非洲澳洲及全地球各民族(其形式當然不無多少變更),全地球各民族的發展莫不以家族和兩性的組織為基礎。父、母、兒、女、兄、弟、姊、妹……不單是一些名稱,並包含一些嚴格實踐的相互間之確定的義務。這些名稱就是各民族社會組織的總體中之一部分極主要的形式。這樣親族制度與伊洛葛及其他民族現行的家族形式有不相符合之處,至摩爾根才找得解釋之理由。 據摩爾根的研究,海洋洲夏威夷群島的土人,在十九世紀上半紀,他們的家族形式恰好與伊洛葛的親族制度相符合,父母兄弟姊妹兒女伯舅姑嬸甥侄……的實際都與伊洛葛的親族制度為一致。但是很奇怪的,在夏威夷存在的親族制度又不與夏威夷現行的家族形式相符合。換過說,按照夏威夷的親族制度,兄弟和姊妹的兒童一律互呼為姊妹兄弟而視為共同的兒女,不僅他們的母親與其姊妹輩或父親與其兄弟輩的兒童沒有區別,就是全族的兄弟姊妹的兒童也沒有區別。由此看來,可知伊洛葛存留的親族制度原來建立在一種比對偶家族更古的家族形式之上,這樣的家族形式在美洲已不存在了,而在夏威夷卻還存在。別方面,夏威夷存留的親族制度比伊洛葛存留的親族制度還更古,他原來所根據之更原始的家族形式不僅在夏威夷不存在了,即在全世界也不存在。然而這樣更原始的家族形式,在從前必然是存在的,因為沒有這樣更原始的家族形式存在決不能發生與之適應的親族制度——即現在不適合夏威夷家族關係之實際的親族制度。於是摩爾根對於家族與親族制度下了一個定義: 「家族(Famille)是能動的(積極的)要素,他決不是停滯不進的,社會由低的程度向高的程度發達,他也隨著由低的形式到高的形式。反之,各種親族制度(Les systemes de parente)是受動的(消極的),他們不過是在一長距離的時間登錄一些由家族在多年的進程中所造出的進步。只有當著家族起了根本變化的時候,他們才起根本的變化。」 摩爾根這個定義是很顯明的。馬克思又加著說道:「親族制度同各種政治、法律、宗教及哲學的體系是一樣的。」家族營永續的生活,親族制度即於其中脫胎而由習慣的勢力以維持其存續,然家族總是超過親族制度的範圍而發展的。據摩爾根的研究,人類從無限制性交的原始時代出來之後,次第演進到下列四種家族形式: A.血統家族(La famille consanguine) B.夥伴家族(La famille punaluenne) C.對偶家族(La famille syndiasmique) D.一夫一妻家族(La famille monogamiq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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