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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三大問題


  (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租界近來發生三大問題:(一)是公使團要求推廣上海租界,以為交還會審公堂的條件;(二)是工部局在本屆納稅西人會提議取締印刷品之附律;(三)是工部局在納稅西人會提議增加碼頭捐。

  會審公堂初隻為華洋間相互訴訟而設,按洋涇浜條約,權限範圍,本有明白的規定,自辛亥革命時,領事團藉口民國政府尚未得各國承認,攘為己有,遂至完全華人訴訟,也須聽領事裁判,視租界為他們的屬地,違背約章,侵犯主權又在普通所謂領事裁判權以上;上海領事團所享此種非分之權,本應據約取消,因何理由須以推廣租界為交換條件?而且公共租界永不推放,也載在條約;他們向中國索取庚子賠款,不許中國自由增加關稅,不許中國禁止棉花出口,都是口口聲聲責備我們須遵守條約,何以他們對於上海會審公堂之權限及推放公共租界,便不說遵守條約呢?可見帝國主義者責弱小民族遵守條約,也和軍閥政府責人民遵守約法及其他法律一樣,凡是與他們有利的,他們便抬出來壓人,與他們不利的,他們便悍然不顧了。

  租界不是英美的屬地,住租界內之華人仍應受中國法律之支配,也載在中國與各國所訂的條約;所以一八九九年推放租界時,上海道曾以告示一紙附于致葡總領事兼領袖領事之公函中,曉諭公眾,該告示中明說:「所有租界內關係華人之一切章程,如未經當地中國官廳認可,不得發生效力。」(此公函曾載一八九九年工部局報告冊第二六二頁)工部局自己也知道,外人來中國通商,沒有代中國政府及國會來制定法律之權;所以他們將要提出的印刷附律,擬附在洋涇浜章程三十五條,名曰第三十五條甲。我們以為不但三十五條原文,乃取締馬車疾馳,與印刷毫無關聯;而且此項洋涇浜章程,從來未經中國政府批准過,根本上不成為法律,今所謂印刷「附」律,試問「附」在何種法律上面?因此,我們可以說:此次印刷附律,即使通過於納稅西人會,並竟得上海領團、北京使團之核准,也只對於西人營印刷業者有效,中國人沒有服從之義務;因為上海租界還未割讓給外國做他們的屬地,他們絕對沒有自定法律來責中國人服從的權利。工部局對中國印刷業四團體代表說:「如華人對於工部局行政有不滿者,盡可移居租界外。」四代表應回道:「上海是中國的領地,中國人當然有居住的權利;如外人對於中國人反對印刷附律之舉動不滿意,盡可移居中國外,不來中國經商。」

  碼頭捐原定照貨價抽捐千分之一,現在要改為照關稅抽百分之三(照關稅現制,當貨價千分之一點五)。當此工商業不振之時,照舊額加捐一半,以後還須隨著關稅增加,固然是商民負擔太重;根本問題還是:在中國領土之內,在中國主權之下,外人可任意收捐並加捐,而中國官廳收點紙煙捐,他們反出頭抗議,這是何等喧賓奪主的世界!

  上海市民對此三問題的反對運動,甚為熱烈,加入運動的有二十五個商業團體,我們的同胞已漸漸的醒覺了!

  我們忠告上海市民的是:「此次三問題,都還是枝葉問題;根本問題是要取消租界,取消領事裁判權,無論英、法、日、俄、美、德等何國人,要想在中國經商,必須以服從中國法律,遵守中國稅則,不侵犯中國國家司法與收稅的主權為條件。」

  署名:獨秀

  《嚮導》週報第六十一期

  19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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