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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煙特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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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軍閥官僚們對商民橫徵暴斂,商民當然應有正當的反抗。此次江浙兩省舉辦捲煙稅,他的用途固然免不了黑幕,商人反抗固然有理由;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兩件事: (一)協定關稅制已制吾國工商業之死命,然洋貨運入內地,華貨相離之後,通過厘卡之子口稅已失效力,中國官廳還有徵收營業稅落地稅之權。此次江浙徵收之捲煙特稅,不但是洋貨相離之商業稅,而且捲煙多在中國製造,洋商從租界製造廠運入內地,不由輪船火車,不但不納進口關稅,並子口半稅也即行避去,所以江浙徵收此項捲煙稅,外人絕無干涉之理由。北京、南京、杭州方面都有對外交涉的事實,這是明明自己承認除海關稅協定外,日後國內一切稅捐都須與外人協定,豈不將國家收稅主權斷送乾淨。無論外商允認百分之二點五或百分之五保護稅或附加稅,我們不能取消此煙稅,即照官廳原案允認百分之二十,我們也斷然不能開此內稅協定之惡例,所爭者在外人干涉內稅之性質,不在他們認捐之數目。這一層希望中國商人不可助外商張目。 (二)此次江蘇徵收捲煙稅,乃經商聯會建議省議會議決,專充省教育經費;若有方法保證不移作軍政費,奢侈品若捲煙稅,雖值百抽二十,也不算多,擔負的人將來還是消費者,于煙商並無損失,況且是專用在教育事業上,這一層希望捲煙商也要注意。 署名:獨秀 《嚮導》週報第五十五期 1924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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